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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銅鑼灣|涉「私了」律師陳子遷 4 男認罪還押 11.4 判刑

5.24 銅鑼灣|涉「私了」律師陳子遷 4 男認罪還押 11.4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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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疑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事後 4 男被指襲擊陳,被控參與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 3 人開審前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另 1 人在審訊期間認罪。

案件周二(18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指事件對受害人沒造成永久傷害,作供時腦根靈敏;又指本案屬個別單一事件,各被告認罪,有悔意,望法庭可給予減刑。

暫委法官鄧少雄將押後案件至 11 月 4 日判刑,以待為索取被告各項報告,期間 4 人須還押。散庭時,旁聽人士向被告欄內的被告揮手,有人大叫「照顧自己」、「我愛你」,有人哭泣,被庭警制止。
辯:受害人已康復 作供腦根靈敏

辯方求情時指,受害人已完全康復,事件沒有對他造成永久性傷害,他在作供時腦根靈敏,期望法庭接納為判刑的考慮因素。

辯方律師亦呈上多封求情信,代表第三被告鄭學洺的大律師指,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作出魯莽和衝動的行為。案發時他只曾兩次腳踢受害人,期間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亦無其他暴力行為,望法庭接納他及早認罪,深感後悔,加上案發當日屬即興參與,給予 3 分 1 減刑。

第四被告王浩雲的代表大律師則指,被告非常年輕,沒有跡象顯示他在事件中有任何特定角色,如鼓吹、號召或煽動等,強調本案屬個別單一事件,與其過往性格不符,被告現時已有充分悔意。律師又指,被告未成年,雖然其控罪涉及傷人,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1) 條下的「例外罪行」,但期望法庭先為被告索取各項報告,作判刑考慮。

一被告涉 2015 光復元朗襲警

辯方指,案中 3 名被告均無案底,第二被告譽韋崙則有一項襲警定罪紀錄。翻查資料,譽於 2015 年參與「光復元朗」反水貨客行動時,涉襲擊 1 名在場警員,他承認襲警罪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

其代表大律師指,譽有做義工教導自閉症兒童,他於開審前認罪,期望可獲更高的減刑折扣。

暫委法官鄧少雄聽取求情後,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判刑,以待為唐、譽和鄭索取背景報告;另為鄭索取心理報告。至於未成年的第四被告,官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4 名被告須還押候判。

官裁表證成立 唐改認罪

被告唐健帮原否認控罪,並爭議口供自願性,獲法庭召開「案中案」處理。暫委法官鄧少雄上周接納被告三份招認口供均為自願,包括現場口頭、警察記事冊、以及與警方錄影會面,並裁定本案表證成立。在開始辯方案情前,唐改為承認所有控罪。

同案 3 人開審前 與控方達認罪協商

被告依次為唐健帮(貨車司機,現年 32 歲,下同)、譽韋崙(27 歲)、鄭學洺(25 歲,無業)及王浩雲(17 歲),4 人被控一項參與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暴動,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在達認罪協商後,除首被告外,其餘 3 人的暴動罪,改為指他們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譽韋崙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他同年 6 月 30 日,在香港柴灣翠灣邨一單位,管有一支伸縮棍。譽達認罪協商後,此罪獲存檔法庭。

DCCC65/2021、DCCC66/2021(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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