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疑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事後 4 男被指襲擊陳,被控參與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 3 人開審前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另 1 人在審訊期間認罪。 案件周五(4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當中 3 男被判囚 19 個月至 34 個月不等,1 男被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鄧少雄指,陳子遷事發時孤身一人,若稍一不慎有人失控或「鑄成大錯」,事主沒受更多傷害「係不幸中嘅大幸」。官又指,各被告非兇殘暴力的人,只因一時愚蠢、魯莽犯案,寄語 4 人忘記背後,努力向前,對社會作貢獻。
4 被告現年 17 至 33 歲
3 人判囚 19 至 34 月
3 名被判囚被告分別為現年 33 歲貨車司機唐健帮、27 歲譽韋崙,及 25 歲鄭學洺,依次被判囚 34 個月、25 個月及 19 個月。案中最年輕被告、17 歲王浩雲,則被判入教導所。
除唐健帮外,其餘被告在開審前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均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並承認一項由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控罪。唐則在審訊期間、被裁定表證成立後改認暴動罪及有意而傷人罪。
暫委法官鄧少雄指,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兩罪最高刑罰相差 5 年。
官:首被告屬首批施襲
罪責明顯較重需加刑
法官表示,首被告唐健帮是案中首批施襲者,聽到事主罵示威者後上前攻擊,行為使非法集結增加暴力元素變成暴動、鼓勵他人用暴力,罪責明顯較重,故予加刑,但考慮他有反省、後期認罪酌情扣減,最終兩罪總刑期為 34 個月。
另外兩名判囚被告譽韋崙、鄭學洺,在不同時段認罪,分別獲減刑 25 % 及三分一。官另考慮譽重犯機會低,鄭因有創傷後遺症可反映悔疚、沒案底,分別酌情減刑 2 個月及 5 個月,二人最終刑期分別為 25 及 19 個月。
至於王浩雲,報告指他適合勞教中心,但官認為著重紀律培訓、事後有 3 年監管的教導所較適合他,遂判入教導所。
3 人開審前達認罪協商
1 人審訊期間認罪
4 被告唐健帮、譽韋崙、鄭學洺及王浩雲,同被控一項參與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暴動,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被告唐健帮原否認控罪,並爭議口供自願性,獲法庭召開「案中案」處理。暫委法官鄧少雄其後接納被告 3 份招認口供均為自願,包括現場口頭、警察記事冊、以及與警方錄影會面,並裁定本案表證成立。在開始辯方案情前,唐改為承認所有控罪。
其餘 3 人在審訊前與控方達認罪協商,其暴動罪,改為指他們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譽韋崙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他同年 6 月 30 日,在香港柴灣翠灣邨一單位,管有一支伸縮棍。譽達認罪協商後,此罪獲存檔法庭。
DCCC65/2021、DCCC66/2021(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