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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基金案|辯方結案:信託人沒相互權利及義務、基金非社團 法庭有責考慮法例原意

612 基金案|辯方結案:信託人沒相互權利及義務、基金非社團 法庭有責考慮法例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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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無註冊作社團,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等 6 名信託人及秘書被票控,案件周一(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代表陳日君樞機及何秀蘭的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社團成員之間需有相互權利及義務,如果只是信託人擔起管理基金的工作,不等同各人之間有相互權利及義務,指他們只是履行信託人的職責。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社團條例》立法原意是打擊不良社團及三合會,而條例中所指的「社團」是有意表達得含糊,而含糊的情況就交由法庭按立法背景及目的,以及條文用字作合適的解讀。辯方周二(11 月 1 日)將繼續作結案陳詞。
彭耀鴻:法例中「社團」定義非常闊
控方所提案例已不合時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社團條例》定義「社團」包括「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但在英文版本是用「association of persons」,沒有「一人以上」的意思,認為中英文版字眼意思上有不同,由於此法例原文是英文,後譯作中文,應以英文版作依歸。

彭又指,有關定義意思非常闊,會涵蓋不同人士任何形式的組合(grouping),超出立法原意想規限的範圍。

彭續指,控方所提出「Yim Wai Tsang」有關銀會是否社團一案,已經是 1972 年的案例,當時尚未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市民的結社自由,該案裁決已不合時,現時需要更清晰及精準的法律,又認為「銀會案」放在現時審理的話,裁決會不同。

彭又指,「銀會案」及另一宗案例的判詞,就「社團」作解讀時會引述《社團條例》下「社團」的釋義,判詞與條例之間就「社團」的定義是屬循環輪證。彭稱,兩案例於裁決時,《社團條例》第 27 條仍然存在,即「除非可以反證,否則所有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均會被認定為屬《社團條例》下適用的「社團」」,而兩案例的法官均有倚賴第 27 條而作裁決,因此沒有第 27 條則會令情況截然不同。彭指,第 27 條在 1992 年時已被廢除。

彭:需審視成員間有否相互權利義務
信託人按協議行事 彼此間沒相互權利義務

彭稱,案例判詞中有指相關社團定義非常廣闊及模糊,因此要審視一些社團的元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成員之間是否有相互權利及義務(mu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彭陳詞指,社團成員之間需有相互權利及義務,但如果只是信託人擔起管理基金的工作,不等同信託人之間有相互權利及義務,他們只是履行信託人職責。

彭續指,信託人之間互相沒有義務或可以強制執行的權力,例如沒有權利要求其他信託人出席會議、不能控告其他信託人等,每名信託人都只是跟從信託協議行事。

辯方又指,正如一名人士捐款予基金,並不會成為基金成員,不然所有有共同興趣的人聚在一起就是社團。

官質疑信託人同意下可動用資金是權利
彭:是對受益人負責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質疑,每名信託人在其他信託人同意下可動用基金資金或就基金事宜作決策,這些都是被告們的權利。彭強調,信託人是對受益人負責,信託人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

裁判官又質疑控方呈交的證據中,包括基金草擬的財務守則,是否代表信託人有需要而草擬,以處理基金事務。彭指,沒有人在該財務守則簽署,亦無人受該守則約束。

彭:基金沒正式章程或規則
信託不等如一定是社團

彭又指,「612 基金」沒有正式章程或規則、沒有界定誰人可作會員或申請作會員的方法、沒有收會費、沒有任命主席及司庫、沒有周年大會等,強調信託不等如一定是社團。

何沛謙:「社團」定義是有意定得含糊
法庭應以立法原意解讀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下午陳詞指,要解讀條例的釋義時,需要考慮兩點,背景及目的,以及文字本身的意思。

何就如何解讀「社團」時指,已被廢除的《社團條例》第 27 條曾在案例中被用作解讀立法原意,案例「Ng Pak Man」一案中法官在判詞亦寫道,如果不是有第 27 條的存在,「社團」的訂定原意是難以捉摸(inscrutable)。何續引用「銀會案」判詞指,「社團」的定義是有意定義得含糊(intentional vagueness)。

何指,已廢除的第 27 條原先是有重要角色,而廢除後不單只是將舉證責任由被告轉至控方,亦將《社團條例》有意涵蓋的「社團」定義變得含糊,而法庭應以立法原意解讀條例適用的範疇。

何:條例是針對三合會、不良社團
廢第 27 條後由法庭作合適解讀

《社團條例》自成立而來經過多次修訂,何引述包括一份 1982 年的立法文件,指當年的律政司曾指條例旨在應對與犯罪相關、不良(disreputable)的社團,著良好的社團不用擔心。何另引述 1992 年的立法文件,指條例是針對打擊三合會,而不是像「612 基金」一般的非法團信託。

何續指,廢除第 27 條後令現時像「摸黑前進」,如果立法原意是打擊不良社團,那廢除第 27 條所留下的含糊情況,就交由法庭按立法背景及目的,以及條文用字作合適的解讀。

官:如信託非「社團」 為何條例附表有註明?
何:法庭責任是弄清立法原意、如何應用

裁判官質疑,如果信託並非符合「社團」的法定定義,為何在可豁免註冊的社團附表中,會包括慈善信託。何回應指,法庭的責任是考慮解讀法例原則,弄清立法原意是想如何應用該條文,而非去合理化法例如何達至到最佳效果。

案件周二(11 月 1 日)續審,辯方將繼續作結案陳詞。

6 人被票控
陳日君等 4 被告由資深大狀代表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陳日君樞機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施城威由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6 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 歲)、大律師吳靄儀(74 歲)、歌手何韻詩(45 歲)、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62 歲)、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 歲),以及施城威(37 歲),分別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

控罪指,6 人於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 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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