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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警總外|兩男認噴漆獲判緩刑 官:事隔 3 年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

6.26 警總外|兩男認噴漆獲判緩刑 官:事隔 3 年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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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26 日民陣「G20 Free Hong Kong」集會結束後,逾千人轉到灣仔包圍警察總部,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兩男承認於警總外牆噴漆,二人周一(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其中 33 歲紋身師被判囚 3 個月,23 歲滑板教練判囚兩個月,二人均獲准緩刑 24 個月。

裁判官溫紹明表示,警總具有象徵意義,二人破壞警總較一般情況嚴重。但本案事隔 3 年後才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提到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僅 20 歲,若控方及早將案件帶上庭,或有其他判刑選項。裁判官又指,被告過去每天看到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判刑,相信已承受巨大壓力。考慮到案件延誤多時,裁判官認為具特殊理由判緩刑,另下令二人各賠償警方 1670.4 元。
辯方:本案不涉暴力 兩人致力推廣滑板

辯方求情指,33 歲紋身師蔡德昌已擔任紋身師 8 年,他在事發後開設紋身店,有穩定工作。而他本為出色的滑板運動員,致力在香港推廣滑板,有莫大貢獻。

辯方力陳,呈堂片段中,蔡只涉及噴上「A」字,並以噴漆遮蓋一些原有的粗口字眼,其餘塗鴉與他無關。犯案僅歷時十多秒,蔡以錯誤方式表達訴求,如今坦白認罪,並承諾不會重犯。律師又指,本案沒造成不可逆轉的損毀,不涉及暴力,亦沒有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被告沒有預謀,只因社會氣氛而即興犯案。

辯方另為 23 歲陳焯嵐求情指,他事發後擔任滑板教練,經常教導兒童踩滑板,另呈上 5 封求情信,包括其學生家長,讚揚被告陽光活力及友善。

辯方:本案涉不合理的延誤

辯方又批評,本案涉不合理的延誤,指二人於 2019 年 8 月被捕,警方於 9 月向律政司呈交資料,2020 年 4 月已索取法律意見,但二人延至今年才被起訴。辯方認為,若本案 23 歲被告能及時被帶上庭,或會有更多判刑選項,案件延誤對他不公。

官:警總具象徵意義 較一般情況嚴重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本案控罪嚴重,背景涉及 2019 年社會事件,而警總具有象徵意義,二人破壞警總較一般情況嚴重。法庭亦不能忽視當天有大型集結,被告破壞行為激發他人效法。

官:噴漆內容非極具挑釁、煽動或侮辱性

裁判官接納二人認罪,有真誠悔意,行為不涉及暴力,其損毀情況亦非不能逆轉。針對紋身師蔡德昌, 裁判官同意他品格良好,其破壞程度不算高,噴漆內容亦非極具挑釁、煽動或侮辱性,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另接納他對滑板運動的貢獻,加上他願意賠償,故以 4.5 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監禁 3 個月。

官:事隔 3 年提控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特別指出,二人在案發後短時間內被捕,可見當時已掌握足夠證據。但他們事隔 3 年才被帶上法庭,而蔡在 3 年間已重整人生展開新事業,若非案件延誤,蔡早已服刑完畢。裁判官認為本案有「不能解釋的延誤」,被告對此並無責任,具特殊理由判處緩刑。

裁判官亦認同,23 歲被告陳焯嵐案發時僅 20 歲,若控方及早把案件帶上庭,陳或有其他方法判刑,故延誤 3 年對陳不公。裁判官又指,陳過去每天看到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判刑,相信已承受巨大壓力。本案屬非常例外的情況,故判處緩刑。

裁判官終判蔡德昌監禁 3 個月,陳焯嵐監禁兩個月,兩人均獲准緩刑 24 個月,另須賠償警方 1670.4 元。

案情:二人黑色噴漆塗鴉警總外牆

被告蔡德昌(33 歲,紋身師)及陳焯嵐(23 歲,運動教練)各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情指,2019 年 6 月 26 日晚上,有示威者包圍警總示威。及至凌晨 12 時許,兩名被告以黑色噴漆塗鴉警總外牆。二人與另外 90 名示威者於清晨 5 時許,在修頓球場外被警方截停搜查。警方於 2019 年 8 月 29 日上門拘捕兩人,他們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ESCC 925、9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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