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案件周二(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求情,認罪的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親自陳詞,指即使無破壞社會安寧和使用暴力,但已觸犯定義寬鬆的暴動罪,「喺政權眼中,真正罪名係對民主自由人權嘅追求。」
孫又指自己熱愛香港,義不容辭倡議反修例,沒有放棄追求公義,將來會繼續活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的生活。孫陳詞時,暫委法官李志豪 3 度打斷其發言,指法庭非發表政治言論、予其表達個人看法的舞台。
兩名報稱記者被告進入立法會範圍罪成,辯方引述案例,期望能以罰款處理。至於鄒家成、劉頴匡、王宗堯等被告,則押後至 2 月 21 日求情;案件訂於 3 月 16 日判刑。
孫曉嵐:感謝認罪後、制度內可作表述
周二求情的被告,包括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的兩名記者黃家豪和馬啟聰,以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的孫曉嵐、畢慧芬、羅樂生和沈鏡樂。
辯方指,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希望親自陳詞。控方沒反對下,獲暫委法官李志豪批准。孫指,她首度面臨刑事檢控,由案發至今經歷逾 4 年半,感謝有機會於認罪後,及在制度內以言語表達自己。
她先指,求情信可證其個人品格,以及她願意與下一代同行的心;而她在反修例運動爆發後,留意到大批未成年人被檢控,令她開始關注有關問題。孫指,她自中學起關注兒童權益工作,於案發前一天仍出席社會事件對青少年精神困擾的記者會。
孫續指,還押期間知悉社會面對更嚴重的青年情緒問題,期望他們知道有成年人願意同行,她亦已在獄中報讀相關課程。她指,期望本港司法制度可轉型向正義的路上,以及社會走向復和,「對本案真誠公開聽證係必須」,期望法庭可考慮其自述。
孫:政權眼中真正罪名
「係對民主自由人權嘅追求」
孫曉嵐表示,她熱愛香港,投身反修例運動的倡議是自然和義不容辭,認為有獨立理性思考的公民,在本港的價值面臨挑戰時應挺身而出。
法官打斷指,法庭不容表達政治訴求。孫再指,人民表達對政改的決心,她選擇認罪是因為了解到法律字面含意,即使她無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或使用暴力,但已觸犯定義寬鬆的暴動罪,而她認為「喺政權眼中,真正罪名係對民主自由人權嘅追求。」
法官再度打斷,強調法庭並非予孫表達個人看法的舞台。孫欲繼續發言時,法官著辯方與孫商討其求情陳詞剩餘的內容。
孫:繼續活在真相中
光明磊落生活
短暫休庭後,辯方指孫仍有少許陳詞希望表述。法官稱,容許孫在有律師代表下親自發言,是例外的例子,又重申法庭並非發表政治言論的平台,著孫珍惜機會。
孫遂陳詞,指幾年來未曾停止反思,她承認當日進入中門大開的立法會,亦承認公民非暴力抵抗的策略失敗,未能換來更民主自由的香港。
法官第三度打斷,警告若再發表政治陳述,將終止其發言。孫稱,明白法庭並非追求歷史真相的地方,但她沒有放棄追求公義,日後將繼續從事兒童權益的工作,期望能早日回歸自由、所愛的人身邊,將來繼續活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的生活。
辯方盼兩記者以罰款處理
至於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的兩名記者,包括時任《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及時任《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辯方求情指,與本案類同的案例以罰款處理,重申被告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
其中黃家豪曾接觸《基本法》小冊子,是為了以更好角度拍攝,辯方強調他並非示威、使用暴力或涉肢體衝突,惟不幸地被法庭裁定其行為違反法例。辯方又指,黃沒意圖干擾證物,亦沒證據顯示他接觸《基本法》後,增加警方調查的難度。
辯方指,馬啟聰當日從事記者工作,沒領導或參與抗爭活動,當時沒不守秩序,或阻撓警方行動。辯方指,馬當日的直播,有助讀者了解現場情況,具公眾利益,期望能以罰款方式處理。
同案另 3 名被告畢慧芬、羅樂生和沈鏡樂,辯方均採納書面求情。其中畢慧芬有 3 項暴動罪相關案底,其刑期料於今年 6 月屆滿,辯方期望法庭可考慮量刑整體性。
劉頴匡、鄒家成等 8 人認暴動
本案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8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還押候判;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法庭線》7.1立會暴動審訊整合,見另稿。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