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二(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8 天審訊。被告之一、藝人王宗堯續作供,控方指有傳媒拍到他身處會議廳內,指王應將充電器交予該名記者。王指,當時認為對方欲訪問他,故拒絕並將充電器交給另一位記者。 控方另引新聞片段指,有示威者對王作出雙手合十的致謝動作、王曾與示威者交流及拍其膊頭,顯示他支持示威者。王供稱或認識該示威者,不同意自己的行為促進及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亦不同意到會議廳是「刷一刷光環」。 辯方原打算傳召精神科醫生,以證另一被告、患自閉和思覺失調等症的男生案發時或受幻聽影響。控方反對,指報告內容基於醫生與男生的對話,惟男生不作供,故缺乏證據基礎支持報告內容。暫委法官李志豪著雙方呈交書面陳詞,案件周三(19 日)續審,一度在內地被扣押 2 個月的 25 歲被告將會作供。
控方:應將充電器交給正拍攝記者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藝人王宗堯則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
王上周五供稱 ,案發當日參與遊行後,從朋友群組得悉有記者需要充電器,於是購買後前往立法會,在會議廳交予一名記者後即離場,前後逗留不足 27 秒。他在控方盤問下表示知悉立法會正發生暴動,但到場前情況已緩和;又承認當時做法「好愚蠢」,但當時「好純粹咁」希望記者可以維持報道,故沒考慮自身安全。
控方繼續盤問,指王在立法會內曾與示威者點頭;王指若有人向他點頭,他都會禮貌地點頭回應,重申其意圖是將充電器交予立會內的記者。
控方播放《誌 HK FEATURE 》片段,當時記者拍到王在會議廳內,控方指出王可將充電器交給該名正拍攝的記者,片段亦見王撥開鏡頭,以及有另外兩名記者經過。王指,該記者正進行拍攝,故不願作交任何交流,而當時他與該記者有眼神接觸,認為對方欲採訪他,第一反應是拒絕受訪,並下意識轉向另一邊,將充電器交給另一位記者,強調「無一個設計,預設去做」。
控方播片指示威者雙手合十致謝
王拍示威者膊頭
控方另播放《有線新聞》直播片段,指王進入會議廳時,有示威者對王作出雙手合十的致謝動作;王不同意該動作為致謝。他同意控方所指,會議廳內有不少記者,他進入會議廳後未有即時找記者,而是與示威者交流,但指自己當時亦不斷向在場人士詢問「係咪交(充電器)畀你」。
控方指,片段見一名黑衣男子曾接觸充電器,王同意曾與該男子交流,但否認當時欲將充電器給予他。控方續指,片段見王及後將充電器交給穿反光背心的記者,亦有拍其膊頭;王同意。
王表示不認識該記者,他慣常會安慰工作辛苦的人士,禮貌性地稱「辛苦哂」。控方指片段見王其後再與示威者交流,以手拍其膊頭,離開會議廳前轉身再拍向另一黑衣人士的膊頭,指出王的行為顯示支持示威者。王指,或認識該黑衣人士,但已忘記有否說「加油」等字。
控方指遊行參與人數具影響力
王不同意:成件事無改變過
控方指,王當天的裝束與其他示威者相約。王不同意,指其衣著與遊行人士相約。他進入立法會時,已得悉入口受嚴重破壞,亦知道警方暫時離開立法會,認為當時情況較為和平,不同意示威者可再使用暴力,強調當時入內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後便離開。
法官詢問,即王入內時沒有示威者使用暴力?王稱,當時情況相對地安全,不認為有人會使用武力。
控方指,王參與遊行集會有一定經驗,王同意。控方再指,參與遊行集會的人數多少,亦有一定影響力,舉例指 200 萬人遊行較 2 萬人遊行的影響力大。王不同意,指警察集會的訊息同樣很強,又指經歷 2019 年 6 月 9 日、12 日、16 日等多場遊行集會,「成件事無改變過 … 如果唔係,成件事一定有另外嘅結果。」
控方最後指出,王在場促進及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越多人前往立法會,令警方更難清場;王不同意,但他同意控方所指,明知警方清場,但仍選擇進入立會。王亦不同意在場協助示威者對抗警方,指若如控方所言,他當時會留在立法會內,而非離開,亦不同意到會議廳是「刷一刷光環」。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