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立法會|王宗堯等5人否認暴動 辯方指兩被告為記者到場採訪 控方指證物套取出學生記者指紋

7.1 立法會|王宗堯等5人否認暴動 辯方指兩被告為記者到場採訪 控方指證物套取出學生記者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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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樓,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47 人初選案」被告劉頴匡、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認罪,餘下 5 人包括藝人王宗堯、學生記者黃家豪、網媒記者馬啟聰等否認控罪,案件周二(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傳媒片段拍攝到部分被告身處會議廳內,包括藝人王宗堯、及頭戴黃色頭盔,以手機拍攝的網媒記者。另一被告警誡下稱當天為「城大編委」傳媒代表在內訪問及拍攝。控方指,警方在會議廳檢取一本被毀壞的《基本法》小冊子上,發現其指紋。

辯方表示,若法庭信納案中兩被告為記者,當日在立法會正當地履行職務,即可裁定其無罪,在此基礎下控方亦沒有其他獨立證據,指控他們另面對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
辯方指兩被告為記者到場採訪

5 名不認罪被告依次為黃家豪( 20 歲,學生)、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吳志勇(26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被告王宗堯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黃家豪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另外,「47 人初選案」被告之一的陳志全亦有到庭聽審。

潘熙表示,雙方不爭議案發當日在立法會一帶有不少記者在場,若法庭信納被告黃家豪案發時以記者身分進入立法會,正當地履行其職務,則可裁定其面對的暴動罪不成立。潘指,法庭若裁定黃面對的暴動罪不成立,在此基礎下控方亦沒有其他獨立證據,指控黃以記者身分違反他面對的另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

代表馬啟聰的大律師稱採納潘熙的陳詞,指馬的辯護方向亦是案發當日為記者,受僱到現場採訪;暫委法官李志豪著雙方於書面陳詞再作交代。

控方指立會發「紅色警示」撤離所有人
將傳秘書長陳維安講解機制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9 年 7 月 1 日約下午 1 時半起,立法會大樓及附近發生暴動,逾千示威者集結並以鐵籠車等物品衝擊大樓外的玻璃幕牆。下午近 6 時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指令所有人撤離立法會。

根據開案陳詞,立法會自 2014 年 10 月起制定「顏色警示機制」,在「紅色警示」生效時保安部會要求立法會內人士立即離開,並拒絕任何未獲授權人士進入,亦會要求警方進入大樓以協助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控方指將傳召立法會職員講解「顏色警示機制」和保安安排,包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和時任首席議會秘書韓律科等。

開案陳詞指,當晚約 8 時 45 分,立法會保安人員在警方建議下撤離大樓,警方及後亦撤離,最終示威者在數分鐘後進入立法會大樓,將區徽噴黑和拉起「沒有暴徒,祇有暴政」橫額等。有示威者決定留守會議廳,其他示威者撤出立法會後不久,返回會議廳帶走留守者。警方翌日凌晨清場,未有發現任何示威者在立法會內逗留。

控方指證物套取出學生記者指紋
另一被告爭議招認自願性

開案陳詞指,被告黃家豪被拘捕後,在警誡下表示當天為「城大編委」的傳媒代表在內訪問及拍攝。警方套取其指紋和掌印,經鑑證科指紋專家檢驗後,在會議廳近主席台檢取一本被毀壞的《基本法》小冊子上,找到其左手拇指印。

而被告林錦均被控各一項暴動罪及刑事損壞罪,未有被起訴「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開案陳詞指,警方於 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落馬洲與皇崗口岸由內地執法部門手中接收林,並以「串謀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將他拘捕。

他在被捕後稱案發當日未有進入立法會,「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他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拾起鐵枝撞擊立法會大樓外的玻璃,目的是讓其他人進入立法會示威,他及後因被玻璃碎片弄傷,包紥後留在附近空地休息,約於晚上 7 至 8 時離開。

警方將他帶回立法會大樓重組案情,他向警員指出案發時拾起鐵馬和撞擊玻璃的位置。警方套取其掌紋和指紋,經鑑證科檢驗後,在會議廳走廊檢取的一個自製金屬盾牌上發現他的左手掌紋。控方表示,辯方對被告的警誡供詞和重組案情的自願性有爭議,及後將傳召相關警員作供,以「案中案」方式處理。

開案:傳媒拍到 4 被告身處大樓內
包括戴黃頭盔網媒記者

開案陳詞另指,傳媒拍攝到其中 4 名被告曾身處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其中王宗堯被拍到於晚上約 11 時 47 分出現在會議廳內,與示威者及記者談話,期間沒有戴上任何掩蓋面容的物品。警員事後觀看片段,辯認出任職演員、有公眾知名度的王曾出現在會議廳。

報稱為網媒記者的馬啟聰則被 TVB 及網上公開片段拍到,於晚上約 9 時半至 10 時半身處大樓內,戴上黃色頭盔,穿白色短袖衫,沒有戴上任何掩蓋面容的物品,在立法會地下舉起雙手以手機拍攝現場,及後在會議廳內行向主席台方向。

被告吳志勇被 TVB 、立場新聞及外媒 Europenews 等多間傳媒拍到。開案陳詞指他當晚近 10 時出現於立法會大樓地下入口,其後在會議廳內與示威者交談,又在 11 時 42 分在主席枱前接受傳媒訪問,表明決意死守大樓內,有面臨長期監禁及受傷的心理準備。

吳志勇於 2020 年 1 月 9 日被捕,警誡下稱當晚約 8 至 9 時進入立法會,作示威抗爭和留守,但沒作任何破壞。吳又指曾接受《蘋果日報》訪問、坐在議員李慧琼的座位上,又提到當他被其他「手足兄弟」抬出時,有人向他提及已過午夜 12 時。

被告何俊諺則被 TVB 和東網拍攝曾身處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和地下入口,他在警誡下表示當日參與遊行後回家,及後朋友邀約他外出。案情指他在「波動的情緒」下更衣離家,其後朋友帶他進入立法會大樓內,當時他手持公仔和電話,身穿「海賊王」卡通圖案上衣。警員花逾 800 小時反覆觀看相關片段後,確認何曾在片段中出現。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涉 13 名被告,依次為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經修訂控罪指,13 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林錦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則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辯方早前指被告何俊諺不適宜答辯,控方指需時與專家證人商討,將於下周處理。

7 人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除沈鏡樂外,另 6 人還押候判,暫定押後至 7 月 28 日求情。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餘下 6 人面對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則獲存檔法庭,潘另被控的非法集結和刑事損壞罪亦獲存檔法庭。同案另外 5 人,黃家豪、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 606/2020、DCCC 607/2020、DCCC 608/2020、DCCC 609/2020、DCCC 610/2020、DCCC 1069/2020、DCCC 259/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