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法會|辯方指一被告不宜答辯 另一被告爭議招認 官押下周五裁決

7.1立法會|辯方指一被告不宜答辯 另一被告爭議招認 官押下周五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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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五(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12 天審訊,處理案發時 21 歲男生是否適宜答辯。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沒直接證明被告不宜答辯,又指辯方表明爭議被告錄影會面呈堂性,可見被告能給予指示。

辯方回應指,因未能向被告索取指示才提出爭議,又指被告有病史,不可能因本案而「扮病」,認為法庭在考慮「相當可能性」的標準下,可裁定不適宜答辯。

暫委法官李志豪聽取雙方陳詞後,將是否適宜答辯,及另一被告「案中案」的事宜,押後至下周五(23 日)裁決。
控方:辯方未能直接證明
被告不宜答辯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被告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由大律師麥健明代表。雙方就案發時 21 歲男生是否適宜答辯一事,已呈交書面陳詞,周五(16 日)作口頭補充。

控方引述案例指,該案例涉及傳召事務律師,直接證明未能向被告人索取指示,但本案沒有此方面證據,辯方僅依賴兩名專家證人,以證明被告沒能力答辯。

控方另指,據審前覆核問卷,辯方當時已表明會爭議被告警誡證供及錄影會面的呈堂性,又指須傳召警員和精神科醫生作供。控方認為,由此可見辯方當時已經能向被告索取指示。

辯方:被告有病史
不可能「扮病」

辯方大律師麥健明回應指,由於未能向被告索取指示,故此在審前覆核問卷表明爭議相關事項。

麥又指,控方醫生在盤問下表示,曾為被告作「記憶偽裝測試」(TOMM Test),不能排除被告「未必造假」。麥認為,上述測試不是為處理是否適宜答辯而設,認為法庭毋需就此給予比重。

辯方指,控方盤問時質疑辯方專家醫生黃宗顯對被告說法「照單全收」,又引述案例指有法官於另案不接納其證供。麥表示,醫生在其他案件亦曾作供,獲法官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最後指,被告的精神病紀錄有一定歷史,他患有精神分裂、自閉、思覺失調等,不可能因本案而「扮病」,認為法庭在考慮「相當可能性」的標準下,可裁定被告不適宜答辯。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涉 13 名被告,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林錦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則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同案另外 5 人,黃家豪、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