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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被控暴動男爭議招認、稱警曾在深圳威嚇 控方指反省行為後自願招認

7.1立會|被控暴動男爭議招認、稱警曾在深圳威嚇 控方指反省行為後自願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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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樓,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初選案」被告劉頴匡等 7 人認罪,餘下 5 人包括藝人王宗堯等否認控罪,案件周四(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11 天審訊,續處理案發時 25 歲男被告的「案中案」,辯方爭議被告並非自願作招認及重組案情,指他曾被警方威嚇利誘。

控方盤問被告時質疑,被告指稱遭威嚇招認,但為何警員沒要求被告承認進入立法會,而被告亦堅持否認。被告回應稱,遭警員威嚇後便承認曾撞玻璃,但警員沒再問他曾否進入立法會。控方另向被告指出,他在內地被囚禁時有「反省」,對自己行為感「懊悔」,故回港後坦白承認,其招認屬自願,警方和內地執法人員沒對他威逼利誘或施壓。被告均不同意。

案件周五(16 日)續審,控辯雙方將就另一被告是否適宜答辯一事,作口頭陳詞。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被告林錦均則由大律師何婉嫻代表。

暫委法官李志豪周三(14 日)裁定「案中案」表證成立,開始辯方案情,被告林錦均選擇出庭作供。他供稱在內地被扣押時,被逼撰寫悔過書,威嚇若不合作會「被消失」。警員曾教導他以悔過書為藍本錄取口供,著他毋須找律師,否則會影響程序流暢和令警員麻煩;又指若合作可下調擔保金。

控方指警員僅要求被告說出真相
被告:係咪真相我唔知

警長 2828 早前作供指,2019 年 9 月奉命到內地接見被告林棉鈞,了解他是否涉案被通緝人士,為何在內地被扣留,以及向他講述會面原因。控方周四(15 日)盤問林時,林同意警員在內地時曾問及有關問題。

至於被告指稱警員與他會面時,曾稱「唔理你同大陸執法人員講咗乜」,要求被告講述案發當日的行程。控方指,警員當時是要求被告說出真相。被告回應稱「係咪真相我唔知」,公安曾著他向警員講述悔過書內容。

控方指,據被告的說法,當日警方曾問及與案有關的問題。被告確認,並指當時被逼承認;他亦同意控方所指,為求能回港,警員「要認你(被告)乜都認」。

控方問,被告起初否認撞玻璃但最終承認,質疑他卻仍堅持否認曾進入立法會。被告指,他在會面初時否認撞玻璃及進入立法會,及後遭警員威嚇若不配合則不能回港,於是警員再問時便承認撞玻璃,但警員未有再問他有否進入立法會。

控方指警員若威逼、毋須作警誡等程序

就林指稱被移交回港後,警長 2828 在七人車上以讀默方式要求他在記事冊寫下招認。控方指, 2828 坐在副駕駛位,被告則坐在最後排,問及當時 2828 是否「叫俾你聽」有關招認內容;被告指,2828 當時擰轉身告訴他。

控方續指,若 2828 當時威逼被告,警員 11245 毋須向被告宣布拘捕、施行警誡、覆讀其招認內容等程序。被告指,此為警員應做的程序,「反正佢哋有做」,他當時依從 2828 的指令「逐一去做」。

控方指被告一氣呵成完成錄影會面
被告:事前向警覆述內容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案發當晚與教友食飯。控方質疑,被告指警長教他說如此多內容,為何卻沒要求被告承認曾進入立法會。被告指,警員不反對其說法,因為他能證明當日晚上 8 時前已離開金鐘。

控方續指,警方在立法會內檢取的一個鐵盾上,套取到被告的指紋,質疑為何警員仍要被告指沒進入立法會。被告稱不知為何有其指紋,遂依照悔過書說法指因曾傳送物資,可能當時接觸過該鐵盾。

控方又指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可說是一氣呵成,對警員提問未曾表示「唔記得」。被告指因為在內地已多次講述和撰寫悔過書,錄影前亦向警長 2828 覆述內容。他又不同意於錄影會面時神情輕鬆。

控方問被告內地扣留期間有否反省
被告指曾思索遭扣留原因

控方指,不爭議被告曾在內地被扣留,問及他被囚禁期間有否「反省」?被告指,曾思索遭扣留原因。控方遂指出,被告對其行為有作「反省」,回港後對其所作所為感到「懊悔」,故坦白承認相關事情。控方又指,警員於內地接見他時,沒有問過與案有關的問題;被告不同意。

控方續指出,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錄影會面的對話等程序均屬自願,「面對自己嘅行為」;香港警方及內地執法人員都沒對他威逼利誘或施壓。被告不同意。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涉 13 名被告,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林錦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則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同案另外 5 人,黃家豪、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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