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銅鑼灣|青年阻差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被告改認罪候判

7.1銅鑼灣|青年阻差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被告改認罪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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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兆聰(案發時 19 歲,報稱兼職倉務員),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示威者逃走時
被告拉走被制服女子

案情指,於 2020 年 7 月 1 日晚上 6 時至 8 時 30 分,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有公眾遊行集會,警方就此發出反對通知書。約 6 時,過百名示威者在時代廣場外的羅素街聚集,阻塞道路。有人揮動「香港獨立」旗幟、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標語,亦有人舉起象徵「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手勢。

警車一度駛經上址,示威人群短暫散去。及後示威者再度聚集及阻塞道路,警方遂舉起藍旗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去。至 6 時半,示威者沿著羅素街,向堅拿道東方向遊行,揮動「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並叫喊「黑警死全家」、「香港獨立,唯一出路」的口號;公開媒體片段拍到被告在馬路上出現。

案情指,至近 7 時半,警員沿軒尼詩道前往時代廣場,當時一群示威者在勿地臣街聚集並大聲叫喊。警員再次舉起藍旗警告,及後發射胡椒球彈,示威者遂向勿地臣街方向逃去。

被告與另一名女子在逃走人群中,該女子逃走時跌到,被警員制服。被告隨即衝向警員,無視警員警告將該女子拉走。公共媒體及閉路電視拍到事發經過,及後被告被警員截停及拘捕,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辯方:發還重審後認罪望可獲 4 分 1 減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指,本案經過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上訴後上級法院發還重審,問及被告此時認罪可獲多少減刑;官並引述辯方書面求情指,希望可獲 4 分 1 減刑。控方指,有案例支持辯方說法,而法官有酌情權決定最終減刑幅度。

官著雙方準備案例,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判刑,以待控方準備案發時的片段,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原審曾斥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

案件在 2021 年 7 月 29 日開審,控方翌日中段陳詞時,裁判官彭亮廷質問對方有否看過現場片段,認為片段既不合乎警員描述的非法集結,亦沒拍到警長所指的掟樽事件,怒斥律政司「問完 charge advising counsel(律政司)就告,告告告!落咗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裁定律政司得直。判詞指,原審採納錯誤的標準,判斷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而對警方行動的評論「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亦對審訊相關議題的考慮並無幫助」,忽略了當時的社會安寧風險。 判詞又指,考慮到原審在審訊時作出的評論等情況,認為適合由另一裁判官重審。

STCC28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