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案發時 19 歲青年被指在時代廣場外,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裁律政司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案件周四(2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一項「阻差辦公」罪。案情指,警方發射胡椒球彈驅散示威人群,一名女子逃走時跌倒被制服,被告無視警員警告將該女子拉走。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候判。
被告李兆聰(案發時 19 歲,報稱兼職倉務員),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示威者逃走時
被告拉走被制服女子
案情指,於 2020 年 7 月 1 日晚上 6 時至 8 時 30 分,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有公眾遊行集會,警方就此發出反對通知書。約 6 時,過百名示威者在時代廣場外的羅素街聚集,阻塞道路。有人揮動「香港獨立」旗幟、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標語,亦有人舉起象徵「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手勢。
警車一度駛經上址,示威人群短暫散去。及後示威者再度聚集及阻塞道路,警方遂舉起藍旗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去。至 6 時半,示威者沿著羅素街,向堅拿道東方向遊行,揮動「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並叫喊「黑警死全家」、「香港獨立,唯一出路」的口號;公開媒體片段拍到被告在馬路上出現。
案情指,至近 7 時半,警員沿軒尼詩道前往時代廣場,當時一群示威者在勿地臣街聚集並大聲叫喊。警員再次舉起藍旗警告,及後發射胡椒球彈,示威者遂向勿地臣街方向逃去。
被告與另一名女子在逃走人群中,該女子逃走時跌到,被警員制服。被告隨即衝向警員,無視警員警告將該女子拉走。公共媒體及閉路電視拍到事發經過,及後被告被警員截停及拘捕,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辯方:發還重審後認罪望可獲 4 分 1 減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指,本案經過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上訴後上級法院發還重審,問及被告此時認罪可獲多少減刑;官並引述辯方書面求情指,希望可獲 4 分 1 減刑。控方指,有案例支持辯方說法,而法官有酌情權決定最終減刑幅度。
官著雙方準備案例,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判刑,以待控方準備案發時的片段,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原審曾斥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
案件在 2021 年 7 月 29 日開審,控方翌日中段陳詞時,裁判官彭亮廷質問對方有否看過現場片段,認為片段既不合乎警員描述的非法集結,亦沒拍到警長所指的掟樽事件,怒斥律政司「問完 charge advising counsel(律政司)就告,告告告!落咗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裁定律政司得直。判詞指,原審採納錯誤的標準,判斷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而對警方行動的評論「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亦對審訊相關議題的考慮並無幫助」,忽略了當時的社會安寧風險。 判詞又指,考慮到原審在審訊時作出的評論等情況,認為適合由另一裁判官重審。
STCC28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