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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警員稱花逾800小時觀看片段 「好有理由相信」為被告

7.1立會|警員稱花逾800小時觀看片段 「好有理由相信」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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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一名案發時 21 歲,患思覺失調和自閉症等的男生適宜審訊,案件周四(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18 天審訊。

負責翻看涉案片段的警員供詞,花耗超過 800 小時反覆觀看片段和相片,發現與本案被告相似的人士,案發時在會議廳內出現,沒戴口罩及推跌政府高官肖像。警員在盤問指,他負責觀看片段,同袍曾提供被告相片,指或與案有關,經比對後「好有理由相信」該人為被告。

王宗堯的代表大狀指,警員在供詞提及因王是知名人物而認出他。警員指由他自行認出,片段見王出現約 10 秒,狀似與他人聊天。案件周五(30 日)續審,將傳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作供。
警員稱花逾 800 小時觀看片段 辦認出本案被告

控方甫開庭時指,辯方早前要求盤問立法會秘書處人員,包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但代表被告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仍在終審法院處理另一案件,故周四暫不傳召相關證人。

控方傳召警長 5192 彭德明作供,他於 2019 年 7 月調任至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特別職務隊,負責觀看本案的相關新聞、閉路電視及警方現場錄影的片段。他於 2019 年 7 月至同年 11 月中,花耗超過 800 小時反覆觀看和比對涉案片段和相片。

彭指,發現一名與被告何俊諺相似的人士,案發時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沒戴口罩及與朋友同行,亦見到他與在場人士交流和對話。控方遂播放 TVB 直播片段,彭指該人於會議廳主席枱前出現,推跌由示威者放置的政府高官肖像,亦與人對話或口角,彭於是向同袍指出其發現。

控方問及,彭是否基於錄影和相片作比對而認出被告;彭同意。期間控方一度錯稱被告為「林俊諺」,由父親陪同坐在旁聽席的被告,舉手稱「你講錯我個名」。控方聞言更正,並稱「唔好意思」。

辯方問能否百分百肯定是被告
警:好有理由相信是

代表被告何俊諺的大狀盤問指,彭在主問提到辦認出的人士與被告相似,詢問他能否百分百肯定為被告。彭指,其角色只負責觀看片段,而案件小隊曾提供情報指被告或與案有關,並提供其相片,經比對後「好有理由相信」該人為被告。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彭在供詞提及,因王宗堯是演員及公眾知名人士而認出他,問及是由彭認出,或是有同袍提及王宗堯在會議廳內出現。彭稱由他自行認出,從片段中亦看到王宗堯的口型狀似與他人聊天。

駱續問,片段未有拍到王在其他時段出現。彭確認,指王在片段出現約 10 秒,「好快就行開咗。」

控方另傳召 7 名警務處鑑證科攝影課警員作供,講述在 2019 年 7 月 2 日到立法會就刑事毀壞案件拍攝相片,部分相片成為本案的呈堂證物;另傳召政府新聞主任,講述案發當日政府發出一連串公告。

庭上亦讀出《無綫新聞》和《香港電台》人員的證人口供,確認案發時拍攝的片段真確無誤和妥善儲存。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林錦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則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同案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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