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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警指示威者將冒煙物品擲入立會 若表證成立料下周二展辯方案情

7.1立會|警指示威者將冒煙物品擲入立會 若表證成立料下周二展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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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五(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2 天審訊。案發時在立法會內設防線的警員指,當日行動屬防禦性質,以保護立法會大樓,又指示威者向立法會投擲冒煙易燃物品、圍欄鐵枝等。警員警告不果,最終在晚上 9 時撤離。

控方指,下周一(10 日)傳畢兩名指紋專家後,將完成控方案情。若法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預料下周二(11 日)起開展辯方案情,首被告、學生記者黃家豪或會作供。
警:示威者將冒煙物品、圍欄鐵枝擲入立會

控方傳召時任高級督察譚梅漢作供,他案發時為新界北總區衝鋒隊小隊指揮官,當日奉命到立法會設立防線。譚指,當天下午 3 時許到達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設防,防止有人衝擊政府總部。

譚供稱,當時在政府總部外的添華道有超過 100 人聚集,戴上頭盔、眼罩及口罩等,部分人手持雨傘及穿著黑衣,期間不斷侮辱在場警員,又向警方防線投擲雞蛋、水樽及玻璃樽等物品。譚遂向現場群眾發出口頭警告,命令停止其行為,否則將以襲警罪作出拘捕,示威者未有理會。

譚指,下午約 5 時被調配至立法會大樓內,並在公眾入口,即「煲底」位置築起封鎖線,防止群眾進入立法會。譚指,當日行動屬防禦性質,以保護立法會大樓,沒收到指示要作出拘捕。

至晚上 8 時,示威者不斷撞擊和敲打鐵閘,又將冒煙易燃物品、圍欄圍板、鐵鏟鐵枝等武器擲入立法會,譚於是指示隊員戴上防毒面罩,並警告示威者停止破壞,否則會作出拘捕或驅散,惟示威者仍未停止破壞。譚最終在晚上 9 時收到指示,撤離立法會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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