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國安法》生效翌日的七一遊行,有示威者於銅鑼灣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警方發射水炮驅趕。警方事隔近兩年後重新拘捕 4 名「踢保」男子,其中兩男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現已完成服刑。他們不服定罪提上訴,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五(7 日)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指,上訴方認為涉案呈堂片段及截圖,不足以讓原審裁判官清楚辨認出兩名上訴人。判詞反駁指,上訴方原審時沒挑戰或質疑證據的呈堂性,全都是通過承認事實而被納入本案,斥上訴方「似乎是自打嘴巴」,同意原審指上訴人的說法有違常理,亦同意原審裁斷,即片中的兩名男子為上訴人,二人在場鼓勵及參與當日的非法集結。
判詞:上訴方「似乎是自打嘴巴」
上訴方提出,涉案的呈堂片段及截圖,雖拍得聚集畫面,但不足夠裁判官清楚辨認出兩名上訴人,因片段未能見到上訴人的樣貌,原審只能靠其他特徵,例如衣著、身型等判斷。判詞反駁指,當時上訴方沒有挑戰或質疑有關證據的呈堂性,全都是通過承認事實而被納入本案,斥上訴方「似乎是自打嘴巴」。
判詞又指,裁判官可自行根據證物的清晰度,判斷片段中人是否被告,而裁判官通過觀察兩名上訴人的衣着及攜帶的物品,並比對其他證物後,才確定呈堂片段中顯示的兩名男子為兩名上訴人,同意原審身分辨認的判斷。
判詞:同意被告說法有違常理
至於上訴方提出,原審裁決時沒獨立考慮雙方證據,僅因接受控方案情,就拒接納辯方案情。
判詞指,由於呈堂片段中的兩名男子已確定為上訴人,加上同意原審所指,上訴人的說法有違常理,裁定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判詞:同意被告鼓勵、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另提出,原審或錯誤裁定上訴人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強調身在非法集結現場,本身不足以構成「參與」。
法官重申,兩名上訴人毫無疑問是呈堂片段中的男子,他們的出現並非單純身處現場,而是鼓勵及參與了當日的非法集結,最終駁回其定罪上訴。
兩被告去年被裁定罪成
兩名上訴人為林永耀(24 歲,工程師)及蔡偉賢(22 歲,學生)。案件 2023 年初經審訊後,由原審裁判官王證瑜,裁定二人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及附近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HCMA8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