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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銅鑼灣|兩男不服非法集結罪成上訴 爭議身分辨認 官押後裁決

7.1銅鑼灣|兩男不服非法集結罪成上訴 爭議身分辨認 官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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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根據被捕時衣著等
裁定被告屬呈堂片中人

兩名上訴人為林永耀(24 歲,工程師)及蔡偉賢(22 歲,學生)。案件 2023 年初經審訊後,由原審裁判官王證瑜,裁定二人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及附近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原審當時指,呈堂片段清晰,兩人被捕時的衣著、髮型及身形等與片段內人士一樣;而呈堂證據中,可見沒有其他人有相同外觀,因而裁定片中人士為本案上訴人。

上訴方爭議
原審沒考慮人有相似

上訴方確認,兩名上訴人已完成服刑;而是次上訴主要爭議身分辨認,另亦爭議,假設兩名被告為呈堂片中人,他們實際上有否參與,或有否意圖去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認為,涉案的呈堂片段,雖拍得聚集畫面,但不足夠裁判官清楚辨認出兩名上訴人,因片段未能見到上訴人的樣貌,原審只能靠其他特徵,例如衣著、身型等判斷。

不過,在辨認身分一事上,上訴方指原審在其裁斷陳述書中,看來沒跟隨案例,做好「Turnbull Direction」的步驟,即裁定被告罪成前,考慮會否有機會因為人有相似,片中人才看來似上訴人。

大律師單偉琛回答《法庭線》查詢時解釋,在兩個人素未謀面的情況下,或有認錯人的風險。若控方依賴呈堂影片,稱憑片中人物多於一項的特徵而辨認出並起訴被告,當被告對此有爭議時,就需要用上「Turnbull Guidelines」。

在「Turnbull Direction」下,法庭要小心衡量不同因素,包括證人見到疑犯的時候有多長、當時的光線如何、雙方的距離有多遠,以及雙方之間有否阻隔等。

官質疑特定衣著組合
只指向上訴人

上訴方又指,上訴人的衣著普遍,如其中一人穿黑白格仔裇衫、灰褲、白色鞋、手持雨傘等,不構成特殊特徵。

暫委法官郭啟安質疑,「問題係你要搵咁嘅 combination…有晒上述呢啲特徵組合嘅人就係佢」。上訴方回應指,原審亦依賴,沒證據顯示現場有其他類同外觀者,但涉案片段未能顯示案發所有時段及環境。官貿疑,「但係咪因為講咗呢個論點,就令之前(原審)嘅觀察無晒呢?」

上訴方另質疑
原審未考慮辯方案情

上訴方又提出,原審裁決時,沒提及他有提醒自己,若被告證供可能為真,他都有需要接納。官質疑,這是基本裁決指引,「作為專業裁判官,有咩理由唔知呢?」

上訴方反駁,原審否決被告的原因之一,是因為他接納控方案情、片中人是被告,故不相信被告的說法,解釋指「呢個係循環邏輯」,反映原審沒獨立考慮兩邊證據,而僅因接受控方案情,就拒接納辯方案情,「佢無畀呢個提醒,會令人懷疑有無謹記呢個原則」。

上訴方質疑原審
沒考慮意圖

上訴方亦提出,原審或涉錯誤裁定上訴人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官指,「可能佢無寫出嚟啦,但一個人嘅動作,多多少少會反映佢嘅意圖」。上訴方反駁指,「但好少見會咁樣遺漏咗呢個部分,(原審)的確係漏咗」。

官再指,有些行為例如與參與者共同進退等,其意圖可說是「呼之欲出」,問上訴方能否說服法庭,上訴人沒意圖。

上訴方表示,本案上訴人的行為「好 marginal」,只曾在幾秒內逗留,也沒裝備。官質疑上訴人有開遮,「唔係落雨呀嘛嗰陣?」上訴方答,案發日是 7 月 1 日,「嗰陣好曬」,又指單憑開遮,未構成強烈證據,「所以話好 marginal,唔係好明確」;另上訴人當時沒走上馬路,而是走行人路,而後者當時沒封路。

官指需時考慮裁決

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則指,認為原審對上訴人的身分辨認,得到案中其他證據支持,例如警方的口供,而涉案影片、照片亦清晰,足夠辨認身分,定罪基礎穩妥。

官聽取陳詞後則指,認為目前身分辨認的證據「都幾強」,不過原審裁判官也的確沒作清晰指引,至於此做法會否引致其定罪不穩妥,他需時小心考慮,將押後頒布裁決。

HCMA8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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