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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斷警手指判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官指有意圖令警員受「嚴重傷害」

咬斷警手指判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官指有意圖令警員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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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的無名指,被裁定襲警、傷人等 4 罪成,判囚 5 年半。杜啟華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上周四(16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庭即日拒批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周五(24 日)頒判詞指,從咬噬所造成的傷勢、上訴人當時動作等作出唯一推論,法庭肯定他是有特定意圖,令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法官又指,辯方專家證人單憑觀看影片,認為上訴人的咬噬可能是反射動作,「結論純屬臆測」。
上訴方指原審錯誤裁定事主傷勢嚴重

杜啟華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高麟代表,就「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兩罪提出上訴;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

判詞指,上訴方指原審考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時,錯誤裁定事主傷勢是「嚴重傷害」、聚焦在傷勢帶來的影響,而非傷害本身,屬原則上出錯;原審在考慮「有意圖傷人罪」時,亦錯誤裁定上訴人有特定意圖。

判詞指上訴人有特定意圖
令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官彭寶琴引述案例指,事主是否遭受「嚴重傷害」是事實裁斷,傷害不需要是永久或危險,亦與需否留院治療沒有必然關係,而是法官對證據的整體考量。她又指,控辯雙方不爭議事主的無名指骨折,認為上訴方「投訴顯然不成立」。

至於上訴人是否有特定意圖,判詞指原審從咬噬所造成的傷勢、上訴人當時動作等作出唯一推論,肯定他是有特定意圖令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如上訴方所指,單單基於專家證人證供而作出判斷。

官指上訴人不作供
原審無證據指出其精神狀況

另外,上訴方在聆訊時,撤回「原審誤以為上訴人以『無意識行為』作抗辯」的理據,法官在判詞亦有著墨。法官指,上訴人不出庭作供,原審根本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出其當時處於怎樣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她又指,「無意識行為」可由多種原因引致,辯方專家證人僅處理「反射動作」議題,單憑觀看影片,認為上訴人的咬噬可能是反射動作,「結論純屬臆測」。

法官重申,「無意識行為」抗辯理由缺乏證據支持,「或起碼是證據極為薄弱,根本未能滿足相關的提證門檻」,不認為上訴人的投訴,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

原審指被告兇殘 判囚 5 年半

上訴人杜啟華(案發時 24 歲),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 4 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警員 20335 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對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意圖使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

原審法官陳仲衡判刑指,雖然被告並非主動咬噬,但形容動作大力、兇殘,對受害人構成傷害及後遺問題,考慮到受害人為執行職務中的警員,認為有需要加刑,最後決定判囚 5 年半。

CACC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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