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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新城市廣場|3 男認暴動判囚 兩受傷警入稟區院要求賠償

7.14 新城市廣場|3 男認暴動判囚 兩受傷警入稟區院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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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拘捕多人,其中 3 名男子早前承認暴動罪,分別被判監 40 個月及 48 個月。案中指稱被毆打的兩名警員,昨 (18 日) 入稟區域法院,指他們在事件中多處受傷,向 3 名被告索償,但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入稟狀:3 被告夥同示威者毆打警員

根據入稟狀,原告為郭兆恒,被告依次為梁柏添及龔志遠。2019 年 7 月 14 日晚上約 10 時,大量示威者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 3 樓聚集,當時原告與同僚於現場維持秩序。其後有示威者拳打腳踢原告,又以雨傘及硬物插他。入稟狀指,兩名被告是上述示威者之一。

原告又指,兩名被告及其同行者對人身的故意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的左眼窩破裂、左上顎骨骨折、鼻骨骨折、左邊臉龐及鼻子瘀傷及觸痛、左眼有血腫、黃視症及複視障礙。原告先要求被告就其人身傷害行為、訟費及利息作出賠償。

另一份入稟狀的原告為張歷恆,被告依次為梁柏添及李文謙。內容與上述入稟狀類同,指兩被告同日同地置身於傷害原告的示威者當中,導致原告的頭皮須縫針,全臉破損及瘀傷、右手肘、右腳、右上胸壁觸痛及腫脹,背部磨損。

3 被告早前認暴動判囚

3 名被告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以及李文謙(17歲),被指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被控一項暴動罪,首兩名被告另被控一項暴動罪。

3 名被告另被控有意圖傷人罪,梁及李被指於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連同他人意圖令警員張歷恆身體受嚴重傷害。梁及龔則被控一項蓄意傷人罪,指他們於上述地點,連同他人意圖使警員郭兆恒身體受嚴重傷害。3 人最終承認暴動罪,分別判囚 3 年 4 個月及 4 年。

DCPI 1540/2022、DCPI 15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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