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警民衝突。兩名便衣警稱當晚受示威者襲擊受傷。一警員先後向兩名承認暴動罪的示威者,以及警務處長索償。涉及警務處的案件原定 7 月初在高院開審,雙方獲准擱置審訊,待涉及示威者的索償案完結。
高院暫委法官梁俊文周五(19 日)頒判詞補充理由,指原告警員一直沒披露有另一宗索償訴訟同時進行,難以理解為何會聘用不同的律師各自處理,形容情況「特殊和令人遺憾」。判詞又透露在另案中,有示威者被告以 15 萬元庭外和解,另一人則正由法庭評定賠償額。
翻查入稟狀,警員向警方索償時指,警方委派警員到場前沒作適當形勢評估,令他們寡不敵眾,致他的臉部、身體及眼睛受傷。
警員先後向示威者、警方索償
原告警員張歷恆於 2022 年 5 月入稟區域法院,向涉嫌襲擊他的兩名示威者索償;同年 7 月,他再入稟區院,向警務處長索償,指警方未有適當評估形勢,導致他受傷。
涉警務處的案件原定 2024 年 7 月 2 日在高院開審時,雙方申請擱置審訊獲批。高院暫委法官梁俊文周五頒書面判詞補充理由,透露於 2022 年 12 月,雙方同意案件超出區院的最高賠償額,因此轉交高院處理,並在 2024 年 3 月進行審前覆核,原定於 7 月開審。
原告一直沒有披露他就新城巿衝突另外向兩名示威者索償,直至雙方在 2024 年 6 月去信法庭,申請擱置審訊,法庭才獲告知。
向示威者索償案 一人願以 15 萬元和解
判詞亦披露,就警員向示威者索償的案件,原告於 2023 年 3 月與次被告李文謙達成庭外和解,李願意賠償 15 萬元;而首被告梁柏添亦正進行非正審賠償評定程序,案件將於 2024 年 11 月於區院提訊。
官指情況「特殊和令人遺憾」
法官形容情況「特殊和令人遺憾」,首先法庭「難以理解」(inconceivable)原告為何針對同一事件,展開兩宗不同的訴訟,並聘請不同的法律代表,在不同級別的法院審理,亦一直沒向法庭披露;而原告人在兩案更是依賴不同的證人供詞、醫生專家報告作出索償。
雙方存檔誓詞解釋事件,在涉警方一案代表警員的律師樓解釋,在向示威者索償一案代表原告的另一間律師樓表示早於 2022 年 5 月通知律政司,已展開該案的索償;而該律師樓在處理和解時亦向警員表示,不會影響向警方索償的案件,因為兩案的性質不同。
律政司認不足 指未記錄所有案件
律政司一方則指,當時正處理原告的另一宗索償案(即對警方的索償案),而警員亦都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警務處索償,即合共有 3 宗索償案。律政司承認有不足,未有將上述原告向示威者索償的案件記錄在案。
官指律政司理據不成立
惟同意案件需進一步管理
警員一方與律政司雙方同意,對警方索償一案的審理不宜繼續,應先行擱置。律政司認為,兩案的關連在於,一旦法庭在本案裁定警務處長須為原告的傷勢賠償,警方有權再向施襲的示威者索償。
法官認為,律政司理應知道相關施襲者的存在,因此上述申請擱置的理由並不成立,又指律政司隨時可向涉施襲者展開索償程序,亦可將他們列為本案的第三方,一同處理。
不過法官同意,本案需要作進一步案件管理,亦估計需要不少時間才可再次開審。判詞亦提到,原告在本案的律師團隊早於 2023 年 3 月,知悉原告在示威者索償案與其中一方達成和解,卻直至本案訂下審前、進行審前覆核時,仍沒向法庭披露。
官質疑原告方致擱置 下令付訟費
法官質疑原告方始終不承認出錯,導致審訊需要擱置;相反律政司承認有不足,沒有在 2022 年將另一宗索償案記錄在案。
法官判原告方支付擱置審訊的訟費,容後評定訟費金額。判詞末段又指,不難理解一宗引致多人受傷的重大事故,會引申多宗民事案,各方需要積極地管理不同案件,但就本案,法庭難以理解為何同一名原告人,聘用了不同的法律團隊,展開不同的案件。
判詞另提醒法律團隊和法院保持警覺,主動察覺及合併不同案件處理。
入稟狀指警方沒評估形勢 致警員受傷
原告方張歷恆於 2022 年 7 月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索償。入稟狀指,張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晚 9 時 56 分,根據指示,連同一小隊警員往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掃蕩。但到達後被在場大量示威者圍堵。
申索人指,警務處委派他們到場前,沒有作適當的形勢評估,令他們寡不敵眾,使張的臉部、身體及眼睛受傷,故向警務處處長索取人身傷害賠償。
遭入稟索償示威者 另承認暴動罪判囚
張歷恆另入稟向梁柏添(事發時 25 歲)、李文謙(事發時 17 歲,學生)索償。梁、李早前承認暴動罪,於 2020 年 9 月分別被判囚 4 年及 3 年 4 個月。
HCPI20/2023、DCPI15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