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參與 721 元朗站暴動,周五(20 日)在區院展開第 51 日審訊,控辯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陳廣池將案件定於 12 月 12 日裁決。
次被告庾家豪一方批評,白衣人若相信有人「入嚟搞事」應交警方處理,「好似軍政府咁,畫定一個地區有宵禁令,香港係一個文明社會,絕對唔可以有班人咁樣」。第七被告楊朗及第三被告陳永晞亦指,射水屬於自衛行為,不構成非法武力,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第四被告葉鑫昇一方指從沒主動襲擊白衣人。第六被告尹仲明一方指,尹扔膠樽是想分散白衣人的注意力。第五被告鄺浩林一方則指,他是舉起食指指著手機,示意拍下白衣人暴行,不屬挑釁。
第 50 日審訊|控方結案:林卓廷入元朗直播「刷流量」 抹黑白衣人為黑社會

庾家豪一方指白衣人有備而來
控方及首被告林卓廷一方周四完成結案陳詞(見另稿),其餘 6 名被告的代表大狀周五逐一陳詞。
庾家豪代表大狀李百秋陳詞稱,當晚庾入元朗是與女友食糖水,他住屯門、熟悉元朗;另指當晚出現「執法真空期」,市民以為執法人員很快到場,但救護員到達後,警方仍未到埗,故只可使用合理的武力抵抗白衣人。
對於控方曾質疑庾是否真正等待警方,李指控方沒提出任何證據,例如指出庾曾經勸他人不要報警等,故控方的批評是欠缺基礎。
李又指,白衣人是有備而來、為挑釁者,「以黑社會方式行事」,手持會令人受嚴重傷害的武器、情緒高漲,隨意選擇襲擊對象,更以圍毆方式施襲,形容大規模在公共交通設施襲擊是前所未見,「驚嚇程度史無前例」。
辯方指庾僅為路過的無辜途人
對於控方指,白衣人有「保衛元朗」 的訴求,閘內人盡快離開,便不會發生其後的事。李反駁,白衣人持武器到場,不斷指罵閘內人;就算要求閘內人離開,質疑「憑咩基礎停止香港市民出入一個地方?」
李又指,「如果佢哋真係相信有人入嚟搞事,應該畀警方處理,唔係自己走出嚟 ,以為自己大晒…好似軍政府咁,劃定一個地區有宵禁令,香港係一個文明社會,絕對唔可以有班人咁樣」。
李稱,庾絕對不是有備而來,僅為路過的無辜途人;他招手、推告示牌,極其量是虛張聲勢,又指他每次招手、大叫「come on」等,因對方有激烈行為,如敲打閘機、向閘內人士挑釁,指庾「作出稍為激烈反應係人之常情」,「試問喺無法無天嘅環境下,一個手無寸鐵嘅人如何有更好嘅應對呢?」

控方指楊朗不關心傷者 辯方:曾求助
曾敏怡引述楊的案情,指他當晚與送走友人後自行到元朗站乘車離開。楊於候車期間聽到有女士大叫,到大堂時發現她遭人襲擊,指此為整個事件的開端,由 10 時 41 分開始,出現「第一滴血」,直至 11 時 1 分左右,短短 20 多分鐘發生很多事情。
曾續稱,楊當時亦看到有人持刀,指該人是否持刀交由法庭定奪,但重申「見到係尖㗎」。對於控方指楊不關心傷者,亦沒在場詢問有否醫生、護士,曾反駁指楊曾到港鐵站客戶服務中心找人幫忙,「但裡面嘅人話唔出嚟幫呀嘛」。
其後有女士自稱為博愛醫院的護士,控方指屬片面之詞 ;曾則指博愛鄰近元朗站,且當時為緊急情況。
辯方否認楊朗偏幫某一方
曾續反駁控方,稱「入咗廁所嘅傷者都唔知為乜俾人打」,沒證據顯示廁所受傷的人屬於哪一方,故不能反映楊協助傷者是偏幫某一方。
對於控方指楊走來走去是進行監察,曾反駁指楊當時是等救護員到場,另指楊被拍到曾指著白衣人,是因白衣人當時襲擊一名戴頭盔的男人,指楊是被「激到彈起」,全部動作均「點到即止」,「係指完鬧咗你(白衣人),你縮咗就停」。
楊朗一方稱射水為自衛行為
就楊射水一事,控方指屬挑釁動作,曾強調是屬於自衛行為,認為法庭需要考慮現場環境有否需要自衛,以及射水自衛的行為是否過份。
曾續稱在楊射水前,現場情況並不平靜,有白衣人進行攻擊,「見到呢班人攻擊力冇停止過」,重申任何人當時都會覺得要保護自己、其他人,甚至阻止人犯事,故楊射水。
曾又舉例指,如動物打架都會倒水。官聞言稱,「講緊人喎,人同動物喺戰場上未必差太遠」,續稱「我哋係文明社會…我哋係人,人嘅情況好唔同」,著曾不要用動物作比喻。
曾續稱如白衣人看到有水仍衝入而跌倒,「咁係咎由自取」;又指楊射水的動作可作為阻礙,「水造成檔阻,可能減慢或者減低對方攻擊」。曾續稱楊一開始是向地下射水,其後看到一對男女受襲,才有目標地射;至水喉沒水,雙方欠缺了分隔,白衣人則「成班人一下子衝入嚟」。
陳永晞一方指 射水不構成非法武力
陳永晞代表、資深大狀潘熙陳詞時亦針對其射水行為解釋。潘重申,陳的行為是合法自衛、保護他人或防止罪案,故他所使用的武力,不構成非法武力,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潘指,從片段可見陳一直都是低頭看手機,「相對嚟講,比較置身事外」,他突然聽到右方有尖叫聲,看到一名粉紅色衫男人追打著一名穿反光衣的女子;另亦聽到有人叫「大肚婆都打!」
陳其後發現有人手持水喉向閘外射,並提及因射水的關係,有一名白衣人想衝向閘內因而滑倒;陳亦解釋,之後取喉射水是希望阻止白衣人打人,亦認為是有效方法驅趕白衣人,甚至阻止他們的攻擊。
辯方指射水為合情合理做法
潘熙稱,陳作供時提到水噴出的距離不是很遠,水會分散,水力並不強,故射水為合情合理的做法,且不爭議的是陳射水不超過 20 秒;又指控方證人 A 女士亦同意,水花的出現拉遠了閘內外人士的距離,白衣人亦因此停止襲擊及揮打。
對於控方質疑,陳與友人於雞地遭白衣人指嚇,卻到元朗站提醒市民。潘反駁,遇到持棍的白衣人,必定不會原地踏步,且陳曾解釋,住在附近私人屋苑的居民 ,回家都需要經過雞地。
潘總結稱,沒證據顯示有白衣人因為射水受傷,「當然冷氣房睇返片段,有冇其他更加好嘅方法呢?我都未諗到」,強調陳所用的武力合適。
尹仲明一方:沒與他人溝通或達共識
尹仲明代表大狀黎建華陳詞稱,尹在場的時間最長,早於 10 時 40 分已出現元朗站,曾離開並折返。控方對尹的指控著眼於他折返西鐵站、林卓廷到場後。黎續稱,不論片段或證供,都看不到尹曾在前線出現、與其他人溝通或達成共識,指尹是以獨立身分行事。
黎又指,控方主要提出兩個指控,指尹曾扔膠樽及站在射水者附近。黎指,庭上從來沒探討膠樽是否有水,或有否扔中人,且當時閘外的走廊有人被白衣人追打;尹的動作,是想分散白衣人的注意力。尹其後亦返回大堂中間位置,等候救護員及警員。
至於指尹站在射水者附近的指控,黎指尹作供時解釋,事情是突如其來發生。
辯方指控方針對尹的說法不公
黎又稱,尹對於救護員、警員何時到達有合理期望,最終出現落差,「唔可以期望佢知有呢個落差,根據佢做咗咁多年保安嘅經驗」,指控方質疑他刻意逗留現場不公平。至於控方指尹可自行報警,不用逗留,且沒就施襲者作出紀錄,黎指控方盤問時沒有指出,乃屬偏頗批評。
控方又指尹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一炸」後,記憶模糊,連施襲者的容貌都忘記,指尹的說法誇張失實。黎指尹於事發一年後被捕,接受錄影會面,作供時需要修正部分說法,強調其庭上供詞是最準確,因獲多個相片、影片協助回憶。
葉鑫昇一方:使用的武力合理合法
葉鑫昇代表大狀鄭凱霖陳詞稱,葉當晚出席朋友的求婚派對,乘搭港鐵返回元朗,指白衣人「明目張膽,目無法紀喺港鐵範圍揸武器聚集,喊打喊殺」,如黑社會「曬馬」,葉原本已出閘,但擔心有人受傷,故見義勇為折返,決定阻止白衣人。
鄭強調,葉當晚所作出的是個人行為,沒有與他人合作,亦沒證據顯示葉與他人交流、溝通或叫口號等。
鄭稱,葉從沒主動襲擊白衣人,使用的武力合理合法;招手、指罵同樣為阻白衣人,極其量情緒宣洩,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鄭指,葉當晚 10 時 57 分才到達,控方指稱的暴動範圍內,僅逗留 6 分鐘,沒證據顯示他對站內發生的事有認知。
另控方曾質疑,葉沒用手機拍攝,不能做證人。鄭指擔任證人不一定有拍攝,如控方證人 A 女士亦沒在現場拍攝,認為控方的說法不公;亦不同意控方所指,葉意識上知道閘內外,有兩班人涉激烈衝突及「私了」。

鄺浩林一方:舉食指指手機不屬挑釁
鄺浩林代表大狀周慶澎陳詞稱,控方指鄺向白衣人舉中指,但審訊期間無法確認,而控方昨稱就算舉食指都有問題。周則稱當時鄺是用食指指著相機,示意拍下白衣人暴行,「咁點樣係挑釁呢?」周亦不同意鄺曾說粗言,指周圍有很多聲音,亦沒作出過聲音識別,故無法證明。
周強調,事發時短短數分鐘發生很多事件,故鄺聽到有人稱沒有列車後,未有核實,做法是合理,不應事後孔明批評他。
周指,大堂出現記者、孕婦被襲,鄺曾試圖手按閘機跳出救人,但眼見前方有人受襲而沒有出去,「證明係正義嘅行為想保護其他人」,並非挑釁對方;另強調鄺曾 4 次擲物件,均是想阻止白衣人。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岑頴欣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DCCC11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