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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白衣人|暴動、串謀傷人罪成 64 歲男囚 4 年 3 個月 高齡獲扣減 3 個月 官:角色積極但非主導

7.21 白衣人|程偉明暴動、串謀傷人罪成 判囚 4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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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元朗 7.21 白衣人襲擊事件發生逾 3 年,64 歲男子程偉明被指以拳頭及藤條襲擊市民,並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前往月台。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兩罪罪成,周四(27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年 3 個月。

暫委法官王興偉指,被告角色積極但非主導,萬幸今次事件中,大部分人受傷程度不算十分嚴重,「話雖如此,對社會造成的震撼,從當時嘩然輿論可見一斑」,又指對不同團體造成的撕裂是毋容置疑。法官表示,考慮辯方抗辯焦點集中,是「十分負責任的抗辯態度」,又說被告現年 64 歲,是高齡鋃鐺入獄,故給予額外恩恤。

《法庭線》整理至今審結的兩宗白衣人暴動案件,9 名被告中,4 人曾爭議並非呈堂片段中人,兩名區院法官分別根據容貌、衣着等特徵,裁定 3 人屬當晚施襲者,因此罪成,一人則罪脫(見另稿)。

辯方稱被告當日「遲到早退」 官指說法「幽默」

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檢控官黎靖頎,辯方代表為大律師佘漢標。暫委法官王興偉覆述辯方求情,提及被告現年 64 歲、任職裝修散工,案發前數年長居國內,有工作才回港。被告與兩任妻子離婚,沒有與子女聯絡,有 10 項定罪紀錄,包括黑社會罪行、刑事毁壞、非法集結,除了藏有攻擊性武器是 2020 年定罪,其他罪行均是 20 至 30 年前發生。

辯方指,被告在案發當日只參與第二階段襲擊,是「遲到早退的一員」。法官則稱這是「幽默」說法,指被告角色積極但非主導。辯方又多次提及,當日事件並非與政府對抗,法官表示「對此說法甚不以為然」,認為這不是求情理由。

官稱事件震撼社會:從當時嘩然輿論可見一斑

法官稱,萬幸今次事件,大部分人受傷程度不算十分嚴重,「話雖如此,對社會造成的震撼從當時嘩然輿論可見一斑」,對不同團體造成的撕裂毋容置疑。法官將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訂在 4 年半監禁,考慮辯方抗辯焦點集中,主要爭議被告是否在場人士,是「十分負責任的抗辯態度」,又指被告以 64 歲高齡鋃鐺入獄,給予額外扣減 3 個月恩恤。

就暴動罪,法官判處 4 年 3 個月監禁,串謀傷人罪則判處 2 年監禁,考慮兩罪的事發地點、時間密切關連,下令同期執行。

官:與黑社會請刀手尋仇有別 改裁較輕傷人

被告程偉明(64 歲)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地鐵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被告被拍到穿着白衣、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晚上 10 時 58 分,他從 G1 出口進入元朗港鐵站,隨即衝入閘內,以拳頭及藤條襲擊一名灰衣人士,返回閘外後,聯同其他白衣人至少兩度攻擊黑衣人。其後,他再進入閘內,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前往月台。

法官裁決時指,白衣人當晚有協議傷人,但指情況與黑社會請刀手尋仇有別,對是否要造成嚴重傷害有保留,裁定被告原被控的「串謀有意圖傷人罪(傷人 17)」不成立,改為裁定他較輕的傷人罪(傷人 19)罪成。

開庭前一度稱被告缺席 後得悉因行政混亂誤報

另外,本案開庭前發生一段小插曲,法庭收到懲教署便箋,指被告因疫情不適合出庭。控辯雙方商討押後時間,惟懲教人員突然帶被告上庭,經了解後,得悉是行政混亂,被告是適宜應訊。辯方另指,被告因前列腺病需「孭尿袋」,獲法庭批准他毋須站立應訊。

DCCC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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