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歲鋼琴男教師涉於淘大商場「金聲琴行」非禮 16 歲女學生。他周二(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案情指被告涉在課堂以不同方式非禮事主,亦曾以 WhatsApp 向她稱「無人的時候,你可以叫我 Daddy」。
裁判官指被告錄口供時企圖掩飾對事主的非分之想,他的庭上證供亦嚴重不合情理故不接納;而事主作供時坦白,增加了證供的可信性。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妻子上月離世,請求押後判刑。官押後至 8 月 11 日判刑,指會考慮被告行為是否涉及誘騙兒童獲取性利益。
事主:被告課堂時以不同方式非禮
事主在錄影會面供稱,被告在課堂時撫摸她的右手、右大腿,又提到被告曾捉她的手,放在被告的左大腿上並控制她撫摸;被告再將她的手伸至被告的下體,觸碰約 40 秒至 1 分鐘至變硬。
她又指,被告曾捉着她的手放在被告的下體,被告又捏其膊頭及頸部,伸手入她的衣服內碰到鎖骨下方,被告並以下體頂撞她的背部 2 至 3 下。事主作供,在盤問下同意或有其他硬物觸及她的背部,不一定是被告下體。裁判官莫子聰指,事主的坦白增加其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
官不接納被告就推左膝解釋
辯方案情則指被告只觸碰過事主 3 次,分別為教琴時托她的手腕,及在她蹺腳時推她的左膝,再被事主以雙腿夾實。
被告供稱,他之所以會推事主左膝是因為當時有另一老師經過課室,他擔心被對方看見事主上課時蹺腳,影響自己的聲譽。惟官不接納,指其他人若非貼近牆壁也不會看到課室內部情況,因此被告並無任何需要觸碰事主。
被告錄音訊息向事主稱
「你可以叫我 Daddy」
被告亦供稱,事主主動喊他為「Daddy」;事主則稱在被告向她發送語音訊息後才這樣叫過對方幾次。官引用呈堂 Whatsapp 錄音指,被告對事主稱「無人的時候,你可以叫我 Daddy」,官指若事情真的如被告所述,他當時該會說「繼續(叫我 Daddy)」。
官同時指作為老師,如何關心學生都不應這樣做,即使是事主主動所為,老師亦應嚴肅制止。此外,若被告如上述所稱注重聲譽,更不應冒險讓事主稱他作「Daddy」。
就被告供稱,事主提及母親年紀不大、身材窈窕,他認為事主心術不良需保持距離,官亦反駁,指被告不但稱要送鋼琴予事主,又請她主動聯繫自己,他更問及事主月事的日期。
官:被告企圖掩飾非分之想
證供嚴重不合情理
官另指,被告在與警員錄口供時提及,不清楚事主的別名、年齡及生日日期。惟在二人的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曾稱呼事主的英文名字,亦曾祝賀她 16 歲生日快樂。
官認為,被告擔任事主的鋼琴老師一段時間,知道上述資料並沒不妥,只是被告企圖掩飾對被告有非分之想才撒謊。官又提出,被告並無請事主以外的學生食飯,他對待事主有別於其他學生。
官認為,即使事主透露過個人私隱,亦只為在課堂分心解釋及回應被告的追問;雖然事主曾稱呼被告為「Daddy」,但也不代表被告可對事主有任何親暱舉動。
官根據上述各種原因裁斷,被告的證供嚴重不合情理及不可能,同時排除事主會受精神科藥物影響出現幻覺,接納她的證供。官又指,雖然未能肯定被告是否以下體撞擊事主的背部,但考慮整體因素,裁定被告非禮罪成。
辯方求情:事主曾稱
「覺得被告唔知我唔同意」
辯方求情指,雖然案情因為被告與事主的年齡差距而變得嚴重,但事主被觸及的部位「好彩真係未到陰部」,又指事主只在遭觸碰鎖骨時提過「唔好,好痕」,亦在錄口供時表示「覺得被告唔知我唔同意」。至於被告有 3 項盜竊刑事案底,並在緩刑期間干犯本案,辯方求情指兩案性質不同,而犯本案時緩刑令只餘一個多月。
辯方另呈醫療報告副本,指被告有前列腺問題,亦有殘疾人士視力證件。他過往 30 年一直以教音樂維生,亦沒有收過任何類近投訴。辯方另提出被告的妻子上月離世,7 月中舉行喪禮,請求押後判刑。
官以尊重死者為由,批准例外安排,要求被告每日到警署報到、將保釋金提高至 20,000 港元、不得離港及居於現有地址,期間會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了解被告重犯的機會。
官押後至 8 月 11 日判刑,另指會考慮年齡差距及被告行為是否涉及誘騙兒童獲取性利益。
被告涉於琴行非禮女學生
被告吳立衛(78 歲,報稱鋼琴教師),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於 2025 年 3 月 30 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 77 號淘大商場 3 期 2 樓「金聲琴行」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
KCCC90001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