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8警不認罪受審 控方指涉遮CCTV、拳打腳踢、砸罐頭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8警不認罪受審 控方指涉遮CCTV、拳打腳踢、砸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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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名被告(上左至右)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下左至右)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林案發時為警長,其餘 7 人為警員。(除林為資料圖片,其餘 7 人相片為《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將不再依賴其中一份醫療報告

案件由法官張潔宜審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

控方於開庭後指,將不再依賴其中一份醫療報告。代表被告陳守業的大律師林芷瑩表示,有偵緝警員事後聯絡相關醫生,而該警員引述醫生表示,事主阮文山的傷勢有機會在案發前兩星期已造成,建議向主治醫生再索取意見。辯方認為,該份醫療報告為本案關鍵,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需要就此作法律爭議。

控方回應稱,該醫生已離世,而偵緝警員的供詞只屬傳聞證供(法律 101 文章),難以依賴;又指若辯方申請傳召該偵緝警員,控方將會反對,屆時雙方可作詳盡陳詞。

控方開案:
8 警同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

控方其後讀出開案陳詞,指本案控罪分別發生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及 24 日,案中 8 名被告均為警員,他們與警長 51004、警員 22548 及 22135一同隸屬於深水埗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

阮文山和現已故、化名「阿十」的 LE Van Muoi 是越南籍人士,案發期間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內紮起帳幕露宿。在 2020 年 3 月初,有人代阮文山向警方投訴,指有警員於同年 2 月 24 日損壞公園內露宿者的物品。

警方遂展開調查,發現公園內的兩部閉路電視,拍攝到同年 2 月 4 日和 24 日發生的事情。控方指,阮文山列為控方證人,將就本案作供。

控方:警涉拳打露宿者、
企圖遮閉路電視鏡頭

就 2 月 4 日的事件,控方指分別牽涉公園內的涼亭和湖邊位置的情況。當日 8 名被告,連同另 3 名警員需要當值,他們於下午約 6 時到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

控方指,被告梁飛鵬和龐雋詩,當時留意到在涼亭上方的閉路電視鏡頭,梁兩度嘗試攀爬向鏡頭位置但不成功,及後龐拿著類似濕紙巾的物件,濕水後兩度嘗試將濕紙巾拋向鏡頭,但未能擲中。

控方指稱兩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企圖遮蓋鏡頭以防止拍下現場發生的事情。

控方續指,及後阮文山被帶到涼亭下方,梁飛鵬突猛力抓住阮的頸背,將阮拉到涼亭後方的沙地。郭展昇和陳守業尾隨,3 人對阮拳打腳踢,令阮感到暈眩及右肋骨疼痛,約 3 分鐘後阮才被帶出;過程間韓廷光在附近查看情況。

不久後,梁、郭和陳再將阮文山帶到花槽後方;約一分半鐘後,阮才被帶出,當時阮上半身屈曲。事後阮被送院治理,醫療報告顯示阮肋骨骨折。

控方:警誣陷露宿者藏毒

控方指,同一時間,「阿十」LE Van Muoi 在公園湖邊位置,被以「管有危險藥物」拘捕。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的記事冊和證人口供指,阿十當時在帳幕內正想進行吸毒,被告莫志成遂將阿十拉出帳幕外,警員並在其帳幕內發現數包懷疑危險藥物及一個冰壼。

控方指,閉路電視鏡頭拍到的真實情況,與被告的指稱相反。片段顯示被告林華嘉用力將阿十拉出,莫志成和尹栢詩將阿十推倒,令他俯伏在地,並將其雙手拉到背部,在郭展昇的協助下,為阿十戴上手扣。

阿十被截停的 9 分鐘後,被告陳守業在帳幕內的抽屜發現一件白色物件,郭展昇指向尹栢詩,陳遂將白色物件交給尹,尹將物件放入一個黑色圖形盒內,再將盒子放入膠袋。控方指,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以虛假指稱,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阿十。

當時林華嘉曾望向閉路電視鏡頭,並指向鏡頭。陳守業及後拿著紅色袋行近鏡頭,在鏡頭下方消失,鏡頭很快便被紅色袋遮蓋。約 40 分鐘後,遮蓋鏡頭的紅色袋才被移除。

控方:一警以球棍砸打露宿者物品

就 2 月 24 日的事情,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和龐雋詩需要當值,下午 4 時許到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當時阮文山在涼亭位置紮營,警員向阮搜身,梁飛鵬將阮帶離至鏡頭範圍。

郭展昇、韓廷光和龐雋詩在附近徘徊,郭及後拿著高爾夫球棍和長棍,開始砸打現場多件物件,歷時約兩分鐘,郭隨後將帳幕內分別搜出的一包米、9 罐罐頭等丟到地上,以球棍先後砸打,又將透明膠箱和抽履打至碎裂。控方指,韓廷光期間一直在湖邊附近徘徊,望著郭損壞物件。

郭及後又以球棍,向阮的一個黑色膠箱揮動 4 次,致有碎片飛出。4 人隨後離開現場,閉路電視顯示郭在行經壁球場時棄置球棍。

涉事露宿者供稱拒警要求拿起刀
被打至「瞓喺度」

控方傳召阮文山作供,他現時由懲教看管,由羈留室步出到證人枱,以越南語在法庭翻譯員協助下作供。

阮在控方主問下供稱,他現年 67 歲,於 1982 年以難民身份由越南來港,至 1997 年取得香港身份證。阮指,來港後曾任紥鐵及地盤工人,居住於啟德難民營,於 2020 年時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露宿。

阮續供稱,於 2020 年 2 月 4 日約傍晚時分,約有 6 至 7 人前來公園搜查,其中一人自稱為警察,但沒出示任何證件或提及其警察編號。阮稱,因該人攜有手槍和手扣,故相信他們是警察,並按對方指令出示身分證。

阮指,之後另一名男子取出一把長約 40 厘米的刀,在阮面前,將刀掉落地上,並「㩒住我隻手揸住把刀」。同時攜有手槍的男子,與另一名不知身分的男子衝近。阮稱,由於自己不願拿起刀,該 3 人遂拳打腳踢,自己被打至「瞓喺度」,臉貼地的趴在地上。

阮續稱,施襲歷時大約 10 秒,他因太痛而無法出聲,又感到肋骨骨折,右前胸、後頸和背部亦感疼痛;又指受襲後,警員將自己帶返警署,期間沒有人向他宣布拘捕。

辯方指曾任證人另案法官
官重排審期

本案原定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暫代區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惟甫開庭,代表首被告、男警郭展昇的大律師鍾偉強提出,他曾出任本案證人阮文山涉販毒案保釋程序的法官,擔心會「得到(作為)辯方不應該得到嘅資料」,認為自己不再適合代表郭展昇。

控方表示同意,辯方則有 6 人表示中立,另 1 人稱若鍾偉強有困難,會贊同控方說法。

其時法官張潔宜指,考慮控方立場等之後,認為「比較恰當情況」是鍾偉強不再代表首被告,最終首被告改由大律師吳伯乾代表。案件重新排期至周二開審。(見另稿

8 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等 10 罪
最高級為警長

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 22369 郭展昇(31 歲)、18048 韓廷光(29 歲)、20916 梁飛鵬(29 歲)、女警 24902 龐雋詩(29 歲)、男警長 34520 林華嘉(44 歲)、22120 莫志成(25 歲)、女警 17987 尹栢詩(25 歲),以及男警 22544 陳守業(27 歲)。

8 人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在通州街公園涼亭附近,非法及惡意對阮文山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郭展昇另被控 2 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於同年 2 月 24 日在通州街公園涼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阮文山的財產,即一個黑色膠箱、一包米、9 罐罐頭食品、兩個膠箱及一個膠櫃連抽屜。

韓廷光被控 2 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身為警務人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目擊或知悉刑事罪行,即上述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及 24 日發生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及「刑事損壞」罪,而故意及蓄意忽略或沒有履行憑藉其警員職位而須履行的職責,即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郭展昇、梁飛鵬及/或陳守業干犯或繼續干犯刑事罪行、拘捕上述人士,或在其他情況下舉報該刑事罪行以作調查 。

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和陳守業分別被控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在通州街公園涼亭,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 。

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各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4 日至 5 月 21 日期間,身為香港警務人員,在其記事冊中作虛假指稱,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 LE Van Muoi(黎民十)。

DCCC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