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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露宿者作供:警稱「再住喺度再嚟揼爛啲嘢」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露宿者作供:警稱「再住喺度再嚟揼爛啲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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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名被告(上左至右)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下左至右)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林案發時為警長,其餘 7 人為警員。郭展昇、林華嘉周二、三離開法院時向記者稱「辛苦晒」。(《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昨開案:
8 警涉遮 CCTV 、拳打腳踢

案件由法官張潔宜審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

控方於開案陳詞指,8 被告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而本案涉及 2020 年 2 月兩次在通州街公園進行的反毒品行動。被告涉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拳打腳踢露宿者,以及砸打米和罐頭等物品;又指被告涉以虛假指稱,誣陷露宿者藏毒。

涉事露宿者阮文山昨供稱,事發時有自稱警察到場搜查,有人取出長約 40 厘米的刀,掉落地上,並「㩒住我隻手揸住把刀」,由於自己不願拿起刀,該 3 人遂拳打腳踢,施襲歷時約 10 秒,而自己被打至「瞓喺度」,因太痛而無法出聲。

露宿者續作供:
「打完先痛,未打未痛」

阮周三繼續作供,他由懲教看管,由羈留室步出到證人枱,以越南語在法庭翻譯員協助下作供。阮指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受襲後,警員將其帶返警署。有警員在警署內的房間向他提問,但阮太疼痛而無法回答,當時亦沒人帶阮會見警署的值日官。

控方問及,阮在警署時有否將他受襲一事告知任何人?阮指,有警員在房間內「阻住(阮)講嘢」,故他只在送院期間,將事件告知救護員。

阮續在主問下稱,他被送往明愛醫院,並向醫生講述遭警員施襲,表示感到後腰、膊頭、前胸等位置疼痛。X 光報告顯示阮有骨裂,他留院多於一天後出院。阮表示,當日受襲前,右胸沒感到不適,「打完先痛,未打未痛」。

阮:警其後再臨
問有否責怪、砸爛物品

至於 2 月 24 日的事件,阮表示於下午時分,他身處通州街公園涼亭位置。當時約 6 至 7 人、包括一名女子到場,其中 2 月 4 日要求阮出示身份證、向阮施襲的攜槍警員,問阮「痛唔痛」,阮回應稱:「你都打我好痛」。該警員另問及有否責怪他,阮則指「無咩問題」。

阮指,當時沒有警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或搜身,後來有 2 至 3 名男子砸爛其物品,「總之我啲物品都揼爛哂」。阮稱,其罐頭、鼓油等物品原本放在筲箕上、以膠桶盛載的米、膠凳,都被掉在地上,有人以類似樹枝或棍的物件,將阮的物品砸爛,歷時數分鐘。阮指,上述曾向阮施襲的攜槍警員,著阮「企定定睇佢哋做嘢」。

阮:警再砸爛另一露宿者物品

阮續供稱,警員其後將他帶到現已故、化名「阿十」的 LE Van Muoi (黎民十)的帳幕位置,有兩人以鎚仔等物件,砸爛阿十的衣物及罐頭等。警員隨後離開涼亭位置,阮指當時有警員向他稱:「你唔能夠住呢度,如果你再住喺度,3 日後我哋又再嚟揼爛啲嘢。」阮表示,其盛米的膠桶及膠凳都被砸爛,只好將其丟棄。

阮在主問下稱,警員將阮和阿十的物品砸爛前,沒問過物品屬於何人;除 2 月 4 日和 24 日的事件外,沒再發生過同類事件。

控方指,同年 5 月有警員曾致電阮,邀請他就本案認人,當時阮回覆指會在律師陪同下出席。惟當日因律師無時間,最終沒有認人;警方及後安排另一次認人程序,但阮最終沒有就本案進行認人。

庭上播片後
阮稱回想受襲時心口疼痛

就涼亭事件,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觀看片段後,阮情緒一度稍為激動。法官問及阮需否休息,翻譯員指阮觀看影片後,回想起受襲時感到心口疼痛,他及後表示可繼續作供。

控方要求阮圈出施襲者
辯方反對指其受襲時面向地

控方要求阮在片段中,圏出有份對他施襲的人士。辯方大律師林芷瑩隨即提出反對,指阮從沒有認人,「through the back door 引入認人證供,對被告非常不公平」。林指,認人證供是本案的關鍵,而阮的供詞指,他受襲時臉向地,沒講出施襲者的衣著特徵。

林續指,預計控方的做法是,要求阮在片中圈出施襲者,此後會傳召深水埗警區的總督察和督察作身份辨認。林稱,控方沒就施襲者的特徵,向阮建立基礎,認為要求阮圈出施襲者,與法官自行觀看影片認人無分別。

控方回應指,不爭議阮從沒認人,故此控方不會要求阮指出施襲者的身分。控方表示,若證人口述的證供與片段相關,一般做法均會邀請證人在片段中作連繫,認為要求阮圈出施襲者的做法沒有問題。

法官張潔宜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思量。休庭 15 分鐘後,官指阮供稱見不到施襲者的面容,認同辯方所言,法官同樣可以「睇片認人」,故批准辯方提出的反對。

法官隨後準備下令休庭,惟發現翻譯員不在場。法庭書記表示翻譯員已離開,約 45 分鐘後翻譯員才返回法庭。法官正式下令休庭,案件押後至周四續審,並著翻譯員提醒被告仍在作供,不得與任何人討論與案有關的事情。

8 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等 10 罪
最高級為警長

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 22369 郭展昇(31 歲)、18048 韓廷光(29 歲)、20916 梁飛鵬(29 歲)、女警 24902 龐雋詩(29 歲)、男警長 34520 林華嘉(44 歲)、22120 莫志成(25 歲)、女警 17987 尹栢詩(25 歲),以及男警 22544 陳守業(27 歲)。

8 人分別或共同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刑事損壞、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見下表)

DCCC1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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