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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深水埗|7人暴動罪成 求情指兩女生案件處理期間續升學 或因本案未能成護士

8.29深水埗|7人暴動罪成 求情指兩女生案件處理期間續升學 或因本案未能成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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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有市民聚集,及後發生警民衝突,8 人被控暴動等罪。當中 7 人不認罪,法官王詩麗早前裁定其中一人不宜受審、當庭釋放,餘下 6 人罪成,連同開審前認罪的被告,周四(27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

辯方指,本案暴動規模相對小,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做出暴力行為,考慮低於 3 年監禁的量刑起點。辯方又指,兩名女被告在被捕至定罪近 4 年期間,完成學業及順利升讀大專,立志服務醫護界,惟因本案無法繼續學業,將來或未能成為註冊護士,對兩人而言已是極大懲罰。罪成被告繼續還押至 8 月 2 日判刑。

8 名被告依次為張嘉棟(21 歲,學生)、田倬行(25 歲,車房職員)、顧嘉杰(25 歲,廚師)、冼穎聰(28 歲,無業)、鄺煒心(17 歲,學生)、馬姓女生(16 歲)、姚姓女生(15 歲)及一名 13 歲女童,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代表被告張嘉棟、田倬行的大律師指,本案定罪基礎是憑藉管有物品、身在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但無證據顯示被告屬鼓吹、煽動角色。辯方又指,本案暴動規模相對小,沒有縱火、警方沒施放催淚彈等,當時車輛亦可以通過馬路。

辯方希望,法庭能夠採納法官游德康就同一事件的裁決,即當晚衝突的嚴重性較低,指該案 3 名被告向警署擲物,獲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辯方指,相比該案涉及擲物,本案兩名被告沒做出暴力行為,僅佩戴裝備及身處現場,盼法庭考慮低於 3 年監禁的量刑起點。

辯方:兩女生立志服務醫護界
或未能成為註冊護士屬極大懲罰

代表鄺煒心及馬姓女生的大律師黃宇逸指,兩人案發時心智未成熟,受熾熱社會氣氛影響犯案,加上她們在暴動尾聲到場,只逗留了數分鐘,亦無攻擊性武器在身。

黃宇逸又指,兩人由被捕至定罪近 4 年期間,承受很大壓力,但堅持完成中學文憑試,順利升讀大專,立志服務醫護界。然而,她們因本案無法繼續學業,將來或未能成為註冊護士 ,對兩人而言已是極大懲罰及深刻教訓,希望法庭判處兩人入教導所。

辯方盼兩未成年女生
可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姚姓女生的大律師關文渭指,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判入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庭上早前透露,被告因洗黑錢罪,正在更生中心服刑,關文渭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讓她延續相關課程。就懲教署建議被告入教導所,他認為署方的評估,主要受暴動罪的嚴重性影響,邀請法庭考慮判處更生中心。

關文渭又提到,被告服刑期間涉違反守則,但只因上課後將筆夾在筆記本,並帶回住所。法官王詩麗聞言稱:「另一角度,咁小事都做唔到喎?要求咁小嘅事都做唔到,正正要接受紀律嘅地方」。關文渭強調,被告只是一時忘記。代表 13 歲女童的大律師亦指,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

4 被告案發時未成年
28 歲男獲裁不宜受審

8 名被告同被控在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顧嘉杰、冼穎聰和 13 歲女童,另各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被告顧嘉杰開審前承認兩罪,冼穎聰獲裁定不宜受審,故他面對的兩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DCCC1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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