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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太古|兩青年非法集結罪成囚 9 月     辯方:延遲檢控令次被告因年齡失判刑選項

8.11 太古|兩青年非法集結罪成囚 9 月     辯方:延遲檢控令被告因年齡失判刑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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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晚,有示威者在太古站發起快閃圍堵行動、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警方到場在站內使用胡椒球彈槍制服及拘捕。兩名青年事隔兩年被控非法集結罪,早前被裁定罪成,周四(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被判囚 9 個月。辯方求情時指,案發至判刑逾三年,其中一名被告因判刑時已逾 21 歲,因此失去一些判刑選項,希望可就此減刑。

裁判官梁嘉琪表示,判刑已考慮延遲檢控等因素,又提及兩名被告案發後有作更生行為,寄語二人年青,即使服刑後,仍然可以繼續自己的計劃。
官指無減刑因素     寄語繼續更生計劃

裁判官指,首被告謝天豪(26 歲)的背景報告,認為他沒有悔意;次被告何恩傑(22歲)的勞教中心報告,亦顯示其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續指,已考慮案發地點為住宅地段、參與集結的人數、兩名被告的背景及求情,以及次被告因延遲檢控,致判刑選擇減少等情況,兩被告在審訊後定罪,認為沒有減刑的因素,判處兩名被告分別 9 個月監禁,次被告如需精神及心理治療,有關機構會作合適安排。裁判官表示,兩名被告案發後有作更生行為,二人都年青,寄語二人即使服刑後,仍然可以繼續自己的計劃。

辯方:首被告承認到現場「不智」     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謝天豪對犯案深感後悔及自責,承認當日帶裝備到現場是「不智」的行為,受社會氣氛影響,好奇而出現在該處,在案發後首被告有讀書進修。

辯方又提到,謝天豪被捕時,身上只有防護物品,沒有其他可用作破壞財產,或傷害他人的工具,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具體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事,非同類案件之中最嚴重,重犯機會低。而案發至今已逾 3 年,對被告構成大壓力,亦打擊其更生計劃,希望可就此酌情減刑。

辯方:次被告出於法律上無知     不理解身處現場亦視作參與

辯方為次被告何恩傑求情時則表示,雖然勞教中心報告指,次被告堅稱無參與非法集結,但次被告的意思,只是沒有做與暴力有關的行為。被告出於法律上的無知,不知道在現場壯大聲勢亦被視為參與,在背景報告中有指出他清晰知道做錯事及感後悔。

辯方又指,次被告案發時 18 歲,至今日判刑已逾 21 歲,延遲檢控令次被告損失了一些判刑選項,希望可因此考慮減刑。

兩名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 C 出口,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早前裁決,兩名罪成被告穿著示威者衣束或攜有裝備,同時身在示威者人群中,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參與非法集結。

ESCC178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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