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阻差等罪成囚3至6月 1人早前認無牌管無線電罰2,000元

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阻差等罪成囚3至6月 1人早前認無牌管無線電罰2,000元

分享:

2019 年 8 月 11 日,港九兩區大遊行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堵路行動,其中在港鐵太古站,有多人被捕。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不認罪受審,當中 4 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周四(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 3 個月監禁。

1 人被裁非法集結及管武罪成,兩罪共判囚 6 個月。另 2 名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被告,則因阻差罪成,及於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分別被判 3 個月監禁及罰款 2,000 港元。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涉及檢控延誤,被告事隔 2 年後才突被起訴。裁判官劉淑嫻則指,警方調查需時,不認為控方存在錯誤,但表示本案司法程序涉時 4 年,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困擾,接納案件延誤為減刑因素,另指各被告的家人、上司等都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會再就各被告的良好品格,給予 2 星期刑期扣減。
辯方求情指檢控延誤
事發後 2 年突起訴

除了早前承認無牌管無線電罪的被告外,其餘被告的代表律師,均在求情中提及本案存在檢控延誤,指各名被告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被拘捕,其後已陸續獲告知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被告本以為案件已完結,人生不會再受本案影響,直至 2021 年 8 月 9 日,事發後兩年才突然被捕及起訴,期間審訊需時,再等到本案判刑,承受極大壓力。

辯方引述案例,指本案開審前已認罪的女被告於上周四(7 月 27 日)被判監禁 2 個月。控方則指兩者情況有別,稱女被告是在去年已認罪,相隔 11 個月才獲判刑,惟其餘 7 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控方又表示,已盡快完成案件,但「證物都有接近 400 件」,處理需時。

官: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程度有限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非法集結時長 3 分 36 秒,警方迅速應變,案發時毋須舉起警告旗幟及發射催淚煙,示威者對抗程度低,途中亦沒有無辜市民受傷,而示威者亦沒有針對高風險建築物及公共機構,造成嚴重威脅及破壞財物。

官亦指出,各被告逗留現場的時長,及參與非法集結的程度有限,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堵路等實質行為。雖然被告於現場逗留的行為,鼓勵及助長了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為主導者,或擔當號召及帶領角色,而大部分被告僅管有防衞性武器,罪責較低,終就非法集結採納 4 個月的量刑起點,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非法集結,則採納 5 個月的量刑起點。

官就檢控延誤及良好品格
給予共4星期扣減

官表示,警方調查需時,本案審訊共 31 天,不認為控方有錯誤而導致延誤,惟本案的司法程序的確用了 4 年才完結,期間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不會被起訴,有自己的人生規劃。她接納延誤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困擾,酌情給予各被告 2 星期的刑期扣減。官另引述求情,指各被告的家人、上司、朋友等都對被告有正面評價,就良好品格會再給予 2 星期的刑期扣減。

被控非法集結的黎卓然(30 歲,戲院經理),其辯方律師指,除起訴延誤外,本案審訊亦因各項原因延遲,期間被告和家人飽受折磨。而被告原任職戲院經理,有機會晉升,但因已用光所有假期出庭應訊,無奈下辭去工作。辯方另指,被告於祖母出殯當日突收到警署來電,須前往警署,無法送祖母最後一程,感到傷心和內疚。黎終判囚 3 個月。

陳朝安(28 歲,銷售員)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管武罪成,其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在本案僅參與 17 秒,雖被搜出彈射器,但控方並無證據顯示物品有被使用。裁判官接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時間及程度有限,但因袋中物品涉鐳射裝置及彈射器,故將非法集結的量刑起點定在 5 個月,另就管武罪採納 4 個月量刑起點,考慮刑期扣減和刑期總體性後,共判囚 6 個月。

青年被告盼早日繼續學業求判監
官判入更生中心

案發時 16 歲的被告陳堃榮被裁非法集結罪成,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面對案件期間攻讀高級文憑,更取得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他已被大學錄取,準備於 9 月開學。

辯方再引述早前法庭為他索取的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指報告建議被告於勞教中心服刑最為合適,但被告希望可儘快服刑完畢繼續學業,故邀請法庭考慮判處即時監禁,或判處更生中心,以便有彈性時間讀書。官判刑時指,不認為判處監禁為合適選項,最後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阻差辦公罪成被告指並非刻意針對警員

文城康(23 歲,電腦軟件工程師)早前被裁阻差辦公罪成,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有很大悔意,亦為令警員受傷而感到內疚,但被告並非有預謀犯案或刻意針對警員。官判刑時指,本案嚴重情節在於警員正當執行職務,被告卻在得悉警員身分後,依然沒有理會,拉扯導致警員滾下受傷,終採納 4 個月的量刑起點,扣減後被告須囚 3 個月。

工程師被告公司指願再聘用

謝誠謙(28 歲,工程師)被裁非法集結罪成,他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中學畢業後半工讀完成理工大學機械工程課程,經過多年努力,由學徒晉升至工程師。上司評價指他的工作表現傑出(outstanding),他在 2019 和 2020 年有 2 次升職機會,公司亦表示願意在被告完成服刑後重新聘用。被告最後被判監禁 3 個月。

被裁非法集結罪成的被告戴偉軒(29 歲,侍應)的代表求情時指,盼法庭基於報告所述,被告具良好品格及本案延誤而儘量輕判。被告最後被判監禁 3 個月。

早前承認無牌管無線電罪的被告林韋丞(24 歲,音響工程人員)則被判罰款 2,000 港元。

本案共 10 人被控
3 人早前認罪 7 人不認罪

本案原涉 10 名被告,其中 3 人已判刑。黎卓然(30 歲,戲院經理)、陳堃榮(18 歲)、謝誠謙(28 歲,工程師)、戴偉軒(29 歲,侍應)及陳朝安(28 歲,銷售員)早前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罪成,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港鐵太古站 C 出口參與非法集結。以上均為被控時年齡。

林韋丞及文城康則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分別早前承認了無牌管無線電罪及阻差罪成。陳朝安另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指他管有 1 個彈射器及 1 袋金屬彈丸。

本案有 2 名被告在 2021 年已判刑。余巧茵則於開審前改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上周四( 7 月 27 日)被判監禁 2 個月。

ESCC1773/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