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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葵青|女社工阻差辦公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官下令發還重審

8.25 荃葵青|女社工阻差辦公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官下令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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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反修例遊行,案發時 22 歲女社工被防暴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她被指拒絕,並多次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等兩罪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是制服上沒警員編號的軍裝警員,要求查閱市民身份證時,如有市民不斷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是否構成「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三(14 日)頒下判詞,指社工行為構成阻撓,批評原審指警員穿上制服,不是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是對《警察通例》規定掌握不準確。此外,原審裁定社工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亦「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考慮到原審未有明確裁斷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法官下令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澄清該觀點後,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原審裁定無罪 指行為不構成阻撓或妨礙

答辯人林曉樺(22 歲,社工)被控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阻差辦公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入境條例》下的「拒絕出示身份證」罪,指她 2019 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街市街及眾安街交界,故意阻礙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她在 2020 年 9 月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梁敏儀審訊時供稱,當時身穿警察制服、佩戴有警察字樣裝備、附近有同袍,在林要求她出示委任證時,有告訴對方自己所屬小隊及名字。林作供時則指,對方制服沒展示警員編號,因此要求出示委任證作投訴跟進,而她曾看過警訊,認為要求合理。

原審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指,根據《警察通例》,警員單單穿着制服,並非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而林曉樺在 43 秒內取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之內。此外,呈堂片段見林有取出身份證,而女督察和林距離近,不可能沒注意到林已取出身份證。

原審認為,林在此 43 秒內沒影響警方控制現場行動,行為未達致阻撓或妨礙警員執行職務,故不能因女督察不查看身份證,或被告取出後沒展示,便起訴林,最終裁定林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 質疑林曉樺行為構成阻撓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及檢控官黎靖頎代表,指原審的法律觀點有誤,包括:

(一)原審錯誤裁定林曉樺曾 9 度大聲重複要求女督察梁敏儀出示委任證,行為不構成「阻撓」。
(二)原審忽略林取出身分證後,未交到警員手中,並間斷大聲要求梁出示委任證。
(三)原審未充分考慮案發背景,林的反應、態度、行為對警員執法影響。
(四)原審稱沒證據顯示答辯方故意遮蓋身份證資料。

律政司在上訴陳詞中指,被告行為足以增加警方履行職責難度、構成阻撓,又指條例要求為「出示以供查閱」,並非單單出示身份證便足夠,認為裁判官對《警察通例》有不當理解。上訴方又引 6 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例,指不向警員出示身份證,或拖延出示身份證,均可構成「阻撓」警員。

答辯方:林只是在行使權利

答辯方由大律師李國輔代表,他指是否阻撓,要視乎事件的前因後果及背景,亦不能忽略原審裁判官,不信納女督察的供詞,故來自女督察的證據不應被顧及。

李又指,林曉樺的行為並非惡意,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只是在行使權利,而當時周遭有多名警員,等候 43 秒不致於使警員未能處理其他在場者。此外,原審所作的事實裁斷,不構成法律問題。

官批原審對《警察通例》掌握不準確

法官黃崇厚裁定,社工行為構成阻撓,批評原審指警員穿上制服,不是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是對《警察通例》規定掌握不準確,致其作事實裁斷時沒恰當考慮、也沒顯示她有充分顧及警務人員在當下需處理的事,以及現場情況。

官指控罪有三元素

判詞引述終院案例指,涉案罪行元素有三,包括(一)有警員被阻撓;(二)該警員正職行職務;(三)被查者是故意阻撓。而「阻撓」定義,按案例是指若一人行為增加警方履行職責難度,便可構成阻撓。至於「故意」,按案例是一人作出行為時,他是知道或意圖令警員不能夠或難以執行職務,便屬故意。

官:大聲重複要求出示委任證可構成阻撓

法官認為,根據《警隊條例》,女督察是可要求查閱林的身份證,並要達到供警員查閱目的,「令警員可見到身份證明文件中的資料,是最起碼的要求」,「但是否一定如上訴方所述,要警員拿取」才構成查閱,法官認為「不一定」。惟官指,從證據上見,林在被捕前的行為,「明顯未能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詢的要求」。

對於原審在裁決時指「大聲重複要求不能算是阻撓的行為」,法官認為,若意思是不斷重複前述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構成阻撓」,則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批評有關說法「流於以偏概全」。此外,若原審根據 43 秒這時間因素,便裁斷林的行為不屬阻撓,在法律上亦不正確,亦沒充分考慮整體情況。

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社工當日的行為,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是有悖常理的,構成法律錯誤」。考慮到原審未有明確裁斷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該法律觀點有待澄清,遂下令發還案件予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拒絕出示身份證」 新案例指限入境事務

另外,律政司在上訴時指,近來有新案例指出,本案交替控罪、《入境條例》第 17C(3) 條罪行的「拒絕出示身份證」罪,應只限於入境事務相關、而要求出示身份證的情況,故不會作進一步申請。

HCMA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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