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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深水埗警署|5人暴動罪成 3人囚22至32月 兩青年被判入教導所

8.29深水埗警署|5人暴動罪成 3人囚22至32月 兩青年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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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發生警民衝突,有示威者包圍警署。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另1人開審前認罪。其中 3 人周六(4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2 月至 32 月,另 2 名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引述案例指,本案暴動的人數和規模「屬最輕」,無施放催淚彈,亦無堵路或對峙場面。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接納本案滋擾程度不算嚴重,較同類案件輕,但本案暴動針對警署,指有人向警署擲磚是「直接挑戰法治社會的最前線」。

散庭時,有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稱「愛你哋、撐住、保重。」
求情:被告候審時續進修及工作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李倩瑩現就讀台灣大學,因本案將延遲畢業。次被告戴家榮患有甲狀線疾病,一直熱心參與義工活動。被告黎擎智候審期間患上適應障礙症,但仍積極面對,更成立服裝設計公司,聘請生活困難年輕人。

至於 2 名年輕被告陳栩樂及彭嘉豪,陳立志成為消防員,但因本案將令其夢想破滅,他在候審期間完成學業,將繼續進修;而彭自幼與母親相依為命,辯方形容他過著外人難以想像的艱辛日子。其母在他 10 歲時帶他來港與夫團聚,惟被家婆趕走,母親其後患上抑鬱症。辯方指彭現感後悔,若案發時沒有留在是非之地,今天毋需到法庭應訊。

而感化報告均指他們適合被判入教導所,但不適合到勞教中心。2 人的代表律師力陳,若法庭認為本案案情相對較輕,判處教導所未必與其罪責相稱,建議為 2 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辯引案例指本案規模「屬最輕」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例,指本案案發時沒有施放催淚彈、無人堵路;雖有人向警署擲磚,但無造成人命及財物損傷。辯方指,本案的暴動人數和規模,可說是目前眾多暴動罪中屬最輕,案發時亦無對峙場面及阻街。

辯方又引述梁子揚案,該案為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突圍案,法官分別判處 3 名認罪被告 15 至 18 個月監禁及判入教導所。辯方指,本案案情較案例輕,期望法庭可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官:向警署擲磚挑戰法治社會最前線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接納本案不屬大規模暴動,案發時有人向警署投磚、使用鐳射筆照射警員、叫囂及以粗言辱罵警員。而當時沒有人投擲汽油彈,警員亦無施放催淚彈;加上無人堵路,巴士仍可落客,因此本案的滋擾程度不算嚴重,較同類案件輕微。

游德康指,本案暴動直接針對警署,其中 3 名被告曾向警署擲磚,是直接挑戰法治社會的最前線。就 3 名擲磚的被告而言,法官指沒有證據顯示當日的暴動有預謀,但 3 人攜帶裝備,反映他們有預謀參與。

法官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他們在候審期間仍努力進修或工作,酌情減刑 3 至 4 個月。當中 2 名審訊後罪成被告李倩瑩及黎擎智,被判囚 32 個月;開審前認罪的戴家榮則判囚 22 個月。

官拒索更生中心報告
2 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至於 2 名案發時分別 15 歲及 17 歲的被告,法官指他們在場屬鼓勵他人,嚴重程度較另 3 名被告低,雖然辯方盼法庭為他們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但游德康指本案針對警署,是直接挑戰法治最前線,故拒絕辯方要求,終判處 2 人入教導所。

9 人被控暴動 4 人無罪

本案原有 9 名被告被控暴動,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參與暴動。其中李倩瑩(20 歲,學生)、黎擎智(26歲)、陳栩樂(17 歲,學生)、彭嘉豪(18 歲,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均為案發時年齡;李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 1 支鐳射筆,則罪名不成立。

戴家榮(41 歲,車房職員)在開審前認罪;另 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DCCC 423/2020、DCCC 4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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