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8.29深水埗|24歲男認暴動判囚22月 官拒納本案延誤 

8.29深水埗|24歲男認暴動判囚22月 官拒納本案延誤 

分享:

案情:示威者向警署投物品及照射鐳射筆

被告米奇雲(現 24 歲,兼職電腦技術員),被指於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由檢控官尹培軒代表。案情指,案發當日晚上約 10 時 12 分,有示威者在警署外集結,至約 11 時 19 分,人數增至 60 至 70 人,當中有人身穿深色衣物、戴口罩及頭盔,有示威者叫喊口號、向警署投物品及照射鐳射光束。警方在 11 時 21 分至 41 分期間,共 9 次展示警告旗幟及以擴音器要求示威者離開,示威者未有遵從。

警方遂於 11 時 41 分驅散示威者,被告沿欽州街往長沙灣道方向逃跑,並叫喊「走啊,有差佬」,最後於西九龍中心巴士站出口位置被警員制服。被告當時戴黑色帽、口罩,身穿黑色上衣、藍色褲及黑色鞋,手持行山杖和揚聲器,黑色袋內被搜出 6 支噴漆、黑色圍巾和伸縮雨傘。

控方:警方近 3 年未能聯絡被告

就辯方指案件延誤,控方指被告被捕兩日後獲警方保釋、一直按時報到,至 10 月 24 日「踢保」(拒絕警方保釋)。警方完成調查後,於 2020 年 5 月 14 日嘗試再拘捕被告,到被告家人住所、聯絡家人等,但一直未能聯絡被告。至 2023 年 3 月 1 日,被告在街上被截查後被拘捕。

法官林偉權關注,辯方書面求情指,被告因本案等候多時。辯方解釋指,被告一直身處香港,從沒離開。官反駁指「香港有幾百萬人,你期望警方花晒人力物力去追捕咁嘅人?」,又稱當時警方未準備好,被告拒絕保釋,警方也只能同意。而警方於 2020 年嘗試拘捕被告,但未能聯絡上,至 2023 年被告被截獲,同年已帶上法庭,「咁何來延誤嘅問題」?辯方重申,被告僅行使其權力,望法官酌情處理。

辯方指本案暴動非周詳預謀

辯方又求情指,本案暴動範圍不大,被告參與程度不高,其親撰求情信指明白「在場都係助長暴動者聲勢」,對此感到十分愧疚。

另外,辯方指從被告身上物品,無可避免地會推論他有預謀參與暴動,但本案暴動並無周詳預謀,行山杖、噴漆及雨傘亦非傷害性最高的物品,被告已對事件反思,重犯機會相當低 。

法官詢問行山杖的用途,辯方指被告稱當日腳痛、輔助走路,官則指片段顯示被告相當活躍、「跳跳下」,拒納其辯解。

官指暴動者挑釁警方、加重刑責

辯方書面陳詞又提到,被告原計劃到外國升學,因有案在身擱置,現為自由工作者,月入約 1 萬元,雖然收入不高,但疫情期間曾自費派飯盒給有需要人士。辯方又指,本案的暴動者沒有縱火及投汽油彈,僅警署外叫囂、投少量石塊、謾罵和照射鐳射光,同一事件的另案中,區院法官亦認為本案的暴動規模不大。

法官指,本案涉及數十名示威者,雖然沒有人縱火及投汽油彈,沒有人受傷,但暴動者在警署外生事、挑釁警方,加重刑責。而同一事件另兩案中,有法官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屬「寬宏」,另一法官以 34 個月為起點則「更加仁厚」。

法官續指,本案被告沒有投石塊,但其噴漆顯然打算用來塗鴉破壞,行山杖亦可用來破壞物品或有需要時襲擊他人,加上暴動即使規模小,也屬嚴重,遂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加上被告沒有案底,再減刑 2 個月,最後判囚 22 個月。

DCCC334/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