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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十個月|藏彈簧鋼棒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18 歲廚師提上訴遭駁回

8.31 十個月|藏彈簧鋼棒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18 歲廚師提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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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31 太子站事件 10 個月,18 歲廚師在旺角遭警員截查,搜出「光時」旗幟及一支彈簧鋼棒,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廚師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上月開庭審理後,即時遭駁回申請。法官陳慶偉周一(13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拒接納被告證供屬合理,又指當晚旺角有事發生,「上‍訴‍人在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

上訴人梁錦濤(18 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一支彈簧鋼棒。

原審裁決指上訴人砌詞狡辯

原審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被告庭上說旗幟是 Telegram 認識的友人賣給他,案發時則稱「上網買嘅」。裁判官認為兩者大相逕庭,斥被告砌詞狡辯,「不論在事發現場,還是庭上都沒有講真話。」她指盒子內含使用手冊、注意事項,鋼棒上有明顯按鈕,法庭相信被告知道物品性質、大小、用途及使用方法,裁定罪名成立。

官:上訴人出現與紀念 8.31 不無關係

法官陳慶偉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毫無道理。上訴人購‍得的旗桿,伸長時僅 40 厘米,而被搜出的旗幟最短的一端也長 60 厘米,「上訴人所謂的旗桿,根本不能用作支撐或懸掛搜得的旗‍幟。」

法官又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若上訴人從網上購得彈簧鋼棒,他定必曾拆開,看過貨物和其附有的說明書,並將旗桿和旗幟攜帶至事發地點。他續指,旺角當晚有事情發生,「上‍訴‍人在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駁回上訴人申請。

HCMA 36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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