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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半年旺角衝突|兩人否認非法集結、爭議不在場 控方指依賴CCTV片辨認

831半年旺角衝突|兩人否認非法集結、爭議不在場 控方指依賴CCTV片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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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於 2020 年 2 月舉行太子站「831」事件半年集會,多人於旺角衝突中被捕。事隔逾 2 年,當中一名 37 歲地盤工人和 42 歲銷售員早前被起訴一項非法集結罪。兩人不認罪,案件周一(5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葉啓亮審理,預料需時 4 天。

時任港島總區應變大隊高級督察供稱,於彌敦道 610 號外拘捕 70 多人,包括本案被告,並從他們身上檢取了黑色衣物。辯方爭議被告未身處案發地點即山東街。控方確認沒目擊證人,僅依賴警員長期觀察閉路電視片段,辨認被告身分。

控方又稱可傳召該警,「就係我身後呢位警員」,坐在案件主管身旁的警員揮手示意。辯方即站起指「我唔知道原來佢喺度」,該警後於法庭指示下離開法庭避席。案件周二(6 日)續。
控方:靠片段辨認、身後警可作證
辯方即指未避席

控辯雙方均同意,本案爭議點為,被告曾否出現在控罪指稱的非法集結現場。控方依賴閉路電視片段,「冇任何證人喺事發嘅當時當刻見到被告」,邀請法庭比較片段截圖中被圈出的人物,和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判斷是否同一人。

控方亦指,如需要,可傳召一位「長時間觀察片段」的警員作供,稱「就係我身後呢位警員」,坐在案件主管身旁的警員揮手示意。辯方即站起來,指「我唔知道原來佢喺度」。該名警員後於法庭指示下,離開法庭避席。

辯方則指,兩名被告於彌敦道遭拘捕,與控罪指稱的山東街非同一地點,步行距離為數分鐘。

承認事實:
被告身上檢取黑色衣物

控辯承認事實指,於案發日晚上 11 時多,高級督察余承豐於彌敦道 610 號外拘留約 100 人,包括本案兩名被告,並於翌日凌晨,於紅磡警署檢取被告衣物,包括屬於被告符瑋鏘的黑色短袖衣服、迷彩長褲和黑色波鞋;另一名被告呂麗的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衣服、黑色長褲和黑色波鞋,以及藍色口罩。

控方呈上時序表,指兩名被告分別參與晚上 10 時 47 分至 58 分內、當中部分時段的非法集結。辯方同意,晚上 10 時 47 分至 52 分曾發生非法集結,但指出警方於 52 分已到場驅散人群。

高級督察作供:不清楚個別行為
當時判斷多於 3 人在場已犯法

控方其後傳召高級督察余承豐,他當時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穿防暴裝備,於 52 分到彌敦道、亞皆老街執勤,及後於彌敦道南行線設立防線,並向尖沙咀方向推進及掃蕩;他得悉另有「北行大隊」由尖沙咀開始推進。

余續指,於 11 時多,大隊向彌敦道人群發警告,目睹有人投擲東西一次,並叫囂;推進期間,相關人士四散,一部分人前往山東街、豉油街交界的橫街。余後於彌敦道 610 號拘捕 70 多人。

在辯方盤問下,余承認,並非「第一身」觀察涉案橫街的情況,亦不清楚被拘捕人士的個別行為,但強調「我已經多次畀警告,而當時已經有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發生,佢喺現場、而且多過 3 個人,我當時嘅判斷係,佢哋已經犯咗非法集結」。

辯方指出,當時警方的南北大隊為「一字排開」,霸佔行車線和行人路。余同意,但認為推進期間,市民仍有充足時間,循前方橫街或街道離開。

兩被被控山東街非法集結

被告符瑋鏘( 被起訴時 37 歲,地盤工人)、呂麗( 被起訴時 42 歲,銷售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 G 至 40 號 N 外的範圍,與梁沛怡參與非法集結。

KCCC104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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