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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半年旺角衝突|兩人非法集結罪成 官憑片段辨認指兩人擺放欄杆設路障

831半年旺角衝突|兩人非法集結罪成 官憑片段辨認指兩人擺放欄杆設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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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於 2020 年 2 月舉行太子站「831」事件半年集會,多人被捕。事隔逾兩年,一名 37 歲地盤工人和 42 歲銷售員被起訴非法集結罪,兩人經審訊後,周四(1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葉啓亮根據片段,與兩人衣著打扮特徵等作辨認,指認出首被告是首名把欄杆放在路中央的人,次被告亦與另一名女子把欄杆放在路上,裁定在場人士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兩人聞判時表現平靜,須還押至 9 月 29 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時稱,首被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且他需要覆診,並指本案不涉武力或財物損失,社會亦「由治入興」,難以重犯;次被告是患高血壓母親的主要照顧者,冀法庭輕判。

官拒納首被告妻證供
指無助案情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引述案情,指首被告的妻子供稱,首被告當日在旺角相約朋友吃飯,因肚痛需要如廁,其後無法聯絡他,才知悉他被捕;另她於 2022 年更換電話,故無法提供通訊紀錄。

葉指,就算可提供紀錄,不代表首被告的確曾肚痛,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本案;且證人對於首被告是否需要上班,或在哪區上班等問題均稱不記得,直言對首被告的案情沒有幫助。

至於次被告出庭作供,稱自己為服裝店店主,工作至晚上 9 時半,其黑色裝束為商店出售的服裝。她供稱,當晚欲到太子乘小巴或地鐵,但當時街上很多人,並行至旺角中心,惟警員不容許前行,她遂在街道前前後後徘徊,期間被捕。

官拒納次被告供詞
指「前言不對後語」

葉指,不接納次被告的證供,指她稱當時身穿的風褸是店鋪的衣服,「方便 sell 客」,惟控方盤問質疑是否為 2019 年的流行裝束時,被告否認,又改稱「人人都有一件(風褸)」,不一定是黑色,而黑色是「永恆的顏色」,且不易污糟。

葉認為,次被告的證供「反覆無常」,又指她供稱不知道多人在社會事件穿黑色裝束,其後又改口,是「又再前言不對後語」。

官拒納警員證供
自行憑片段認出兩被告

另辯方爭議進行身分辨認的警員,指警員以 248 小時,觀看涉及 100 名被捕人士的片段,沒有就兩被告的辨認作出記錄,認為他是先看過被告的照片,才對號入座作出辨認。葉指,他於審訊期間可觀察被告,且可以花更多時間辨認,與被告被捕後的照片等比對,並憑衣著、身體特徵、飾物等辨認,裁定就此警員的證供不作出比重。

葉續指,首被告的身形略胖、穿短袖 T 恤,胸口有圖案,戴上的頸鏈有掛飾,波鞋亦有紅邊等,與控方片段所顯示,把欄杆拖行放在路上的一名男子衣著特徵一致。至於次被告身穿連帽的黑色風褸,風褸附伸縮帶可調節,其身型纖瘦等,而片段顯示有一女子的衣著打扮一致,她曾與另一女子,一同把欄杆放在山東街上。

葉指,累積效應並非巧合,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片段所顯示的兩人就是兩被告。葉又指,首被告是首名把欄杆拖放在路中央的人,身邊亦有不少人擺放雜物,次被告緊接與另一人把欄杆放在路上,亦有多名黑衣人加入,以製作完整的路障,裁定在場人士懷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判處兩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稱本案非同類案件最嚴重
社會已「由治入興」難以重犯

庭上透露,兩被告分別有 9 項及 2 項與本案不相關的案底。辯方求情時稱,首被告的案底為多年前發生,另他現與太太育有一名就讀小學的女兒,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另他身體有「狀況」,需要覆診。

辯方又指,本案非同類案件最嚴重,不涉武力或財物損失,且社會已「由治入興」,對首被告已起警惕作用,難以重犯,望法庭輕判。

至於次被告,辯方指其母親患高血壓,曾接受白內障手術,她為母親的主要照顧者,其求情信亦提及明白監禁無可避免,會在獄中進修;其母的求情信亦指,女兒事發後至今心情難受,並要承受本案的壓力。

兩被告被控山東街非法集結

被告符瑋鏘(被起訴時 37 歲,地盤工人)、呂麗(被起訴時 42 歲,銷售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 G 至 40 號 N 外的範圍,與梁沛怡參與非法集結。

KCCC104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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