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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油麻地站|29歲男認管3支鐳射筆判囚3個月 官接納案件有延誤

8.31太子、油麻地站|29歲男認管3支鐳射筆判囚3個月 官接納案件有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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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 4 人被控。其中 29 歲男被告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管有 3 支雷射筆,周五(2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稱,接納辯方所指,本案令被告人生蒙上重大污點,指他選擇用違法方式表達對社會的關注,又認為今次事件與被告過往的品格相違背。

官又指,事發至今 4 年,明顯被告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接納延誤為減刑因素,且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意使用或有使用鐳射筆,終判囚 3 個月。被告步入羈留室時向旁聽席揮手。

辯方求情:因一次事件
「令人生遺留咗一啲痕跡」

辯方求情時稱,報告內容正面,被告蔡朗賢提到當日看到多名年輕示威者,故感到擔心,遂到港鐵站希望他們離開。被告又坦承聽到廣播要離開,但認為留在港鐵站會較安全,故選擇留下。

辯方重申,被告有悔意,擔心父母生計問題,其父母亦指支持被告,同時擔心其前路,稱被告為人正直,冀法庭判處較輕的刑期。辯方亦指,被告因為一次事件,「令人生遺留咗一啲痕跡」,希望被告可早日投入社會。

官:本案令人生蒙重大污點
與被告品格相違背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稱,本案控罪嚴重,判刑為唯一選擇。被告於上次聆訊認罪,辯方呈上家人、未婚妻、上司等求情信,報告亦確認被告有相當良好的背景,沒有任何陋習或案底。

官又指,接納辯方所指,本案令被告人生蒙上重大污點,指被告選擇用違法方式表達對社會的關注,以及對於警察處理一些事件上表達不同意,認為今次事件與被告過往的品格相違背。

官:事發至今 4 年
同意有延誤 可酌情減刑

官引述求情稱,被告與雙親同住,父親駕駛的士,惟因斜視問題無法駕駛,現已退休;被告母親患上癌症,被告會陪伴其母覆診,其孖生哥哥的生意因疫情變差,由被告承擔母親龐大的醫療費用。報告亦顯示,被告一直努力工作,支持家庭及母親的醫療費用,可見被告是相當盡責的兒子。

裁判官續指,事發至今 4 年,明顯被告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同意被告或曾期盼不被起訴,惟因案件眾多,延誤非控方故意導致,但認為可酌情減刑。另被告期間亦有重新安排生活,努力工作照顧家庭,並與未婚妻訂婚,其上司亦指會在被告服刑後聘請他。

官:被告裝束與示威者不同

官稱,當日事件主要發生於尖沙咀一帶,示威者其後到旺角、太子站「快閃」,而被告是在油麻地站被截停;另他當時穿上灰色有字的上衣,裝束與示威者不同,容易被辨認出。

官續指,本案涉及 3 支鐳射筆,均在被告背囊搜出,其中兩支更是用原裝盒載住,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意使用或有使用。裁判官終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三分一認罪扣減,加上酌情減刑一個月,終判囚 3 個月。

案情:旺角站有示威者「快閃」

案情指,2019 年 8 月 31 日,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演變為混亂局面,港島、九龍等地點發生大規模破壞,包括示威者在行車道設置鐵馬、於尖沙咀一帶放火等,又於不同港鐵列車站,包括旺角站、太子站、行車線等「快閃」。

晚上 10 時 30 分,有示威人士在旺角站「快閃」,他們身穿黑色衣物遮蓋全身,並與車廂乘客發生激烈衝突。該列車由旺角駛往太子站,事件於短時間內快速升級,有市民在太子站被示威人士襲擊。

案情:被告逃遁被警於大堂截停

鑑於騷亂事件,港鐵先後於旺角及太子站發出疏散廣播,而當晚最後一班離開太子站月台的列車中,抵達油麻地站後,所有乘客被要求離開。警員於油麻地站看到 4 至 5 位示威人士,包括認罪被告。

被告當時轉身逃遁,警員於港鐵大堂截停他,他身穿灰色上衣、黑色短褲、白色球鞋和帶黑色背囊,被搜出黃色頭盔、眼罩、呼吸器、手套,以及 3 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它們分別屬於第 4 、第 2 及 3B 類別,如人在數十米內被光束照到,可導致其眼球損壞。

另一被告否認管有錘子、彈射器等
12 月開審

被告蔡朗賢(29 歲,接待員)承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油麻地站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管有 3 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另一被告馬俊仁(27 歲,售貨員)否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在油麻地站月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個錘子連一把摺刀、一把彈射器、64 粒鋼珠、53 粒塑膠珠及 21 粒波子。案件排期至 12 月 6 日至 7 日審訊。

KCCC14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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