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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油麻地站|27歲男管鐳射筆、摺刀等罪成 官:沒證據支持警方插贓嫁禍

8.31油麻地站|27歲男管鐳射筆、摺刀等罪成 官:沒證據支持警方插贓嫁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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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拘捕警供稱的時間有錯
但不影響整體可信性

裁判官林子康引述案情指,被告當晚約 11 時 27 分從站內月台升降機步出,被警員馮景盛截停制服;其後兩名同隊警員到場,女警方頌靈協助清空升降機時,把地上的黑色背囊取出放在升降機旁,稱曾看到同隊另一警員陳卓浩搜袋,並由陳帶返尖沙咀警署。陳其後翻查袋內身份證,找出並拘捕本案被告。

裁判官接納 3 名警員的供詞,指他們作供清晰、合乎邏輯情理。官指,雖然拘捕警馮景盛作供時提及的時間,與呈堂新聞片段有分別,惟官認為不影響整體的可信性,且當時情況緊急、混亂,認為數分鐘的誤差「合乎情理及可以理解」。

至於辯方曾批評另外兩名警員供稱的時間點存在差異,官指情況雖不理想,但考慮當時環境,且 2019 年出現多個示威活動,案發當晚九龍多區亦出現相當嚴重的示威,故時間上有差異,屬合乎情理、合乎邏輯。

官:逃走不能證明被告有罪

裁判官引述辯方指,被告步出升降機時被多名警員包圍,故不認為被告如馮所指,當時有逃跑及反抗。官反駁指,被告被多名警員包圍,不代表他不會或沒有嘗試逃走。但即使被告曾逃走,亦不能證明有罪,考慮他沒案底,不能排除當時情況混亂且有多名警員,沒有犯過事的人想離開到較安靜地方,故不能以此推論被告有罪。

辯方批評證物鏈有極大漏洞
官指僅相隔數分鐘

對於辯方提出,3 名證人接觸背囊的時間不相連,存在時間空隙,證物鏈存在極大漏洞。裁判官指,「技術上如此」,但女警方頌靈從升降機取袋,直至警員陳卓浩檢查背囊,只相距數分鐘。官認為,被告身份證及八達通不可能由他人管有,亦無可能有人將其身份證及八達通放入涉案背囊。

官:沒證據支持警方插贓嫁禍

裁判官認為,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警方搜出被告八達通等物後,再「插贓嫁禍」放入涉案背囊。官續指,當時升降機外有很多警員,他們著升降機內的市民逐一步出,認為其他人或升降機內的人不可能將涉案的攻擊性武器,放入藏有被告身份證的背囊內。

至於辯方指現場混亂,如新聞片段可見,有記者可隨意翻找地上物品,故或有人曾接觸涉案背囊。裁判官認為不可一概而論,指片段可見,很多背囊均被打開,涉案背囊則拉上拉鍊,考慮現場有多名市民及記者,不認為現場警員可將攻擊性武器放入袋內。官最終裁定,被告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

另一被告認管雷鐳筆
判囚 3 個月

被告馬俊仁(27 歲,售貨員)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指在油麻地站月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個錘子連一把摺刀、一把彈射器、64 粒鋼珠、53 粒塑膠珠及 21 粒波子。

另一被告蔡朗賢(29 歲,接待員)早前承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管有 3 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判囚 3 個月

KCCC14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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