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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油麻地站|27歲男管鐳射筆、摺刀等罪成囚5月2周 官納檢控延誤減刑1個月 

8.31 油麻地站|27歲男管鐳射筆、摺刀等罪成囚5月2周 官納檢控延誤減刑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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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本案檢控延誤

辯方求情指,涉案物品並非被告自己購買,而是他在銅鑼灣參加集會時看到有人遺漏涉案背囊,於是拾起,回家途中被捕。而涉案物品放於背囊內,「唔係手拎住、準備使用」。

辯方又指,被告沒案底、一直奉公守法,家中女兒未滿一歲,他是主要經濟支柱,而本案檢控嚴重延遲,案件事隔近 4 年才帶上法庭,「4 年係頗長時間,被告已經開始新生活,成家立室」。

辯方指,被告有穩定工作,對社會有貢獻,太太為他求情指丈夫負責任、勤勉,「對家庭嘅愛毋庸置疑」,其母親、朋友、中學教師及僱主亦為其求情。

官同意被告性格良好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根據辯方求情及背景報告內容,「清楚同意、確認一個事實,你本來係一個性格良好、良好背景嘅人士」,不論是生活還是工作上,均獲「相當之好」的評價,犯案與性格不一致,認同被告因社會風氣影響判斷。

官續指,從眾多求情文件中看到被告明顯有悔意,得到身邊的人支持及協助改過自新,相信汲取教訓後不會重犯,亦提及案件對其家庭造成不少的影響,其太太需重新找全職工作,「好可惜係冇辦法改變嘅結果 」,寄語「完成刑罰後可以重投社會,繼續養家」。

官納檢控延誤減刑 1 個月

裁判官認為,案中攻擊性物品包括鐳射筆、錘子、摺刀、彈射器、64 粒鋼珠、53 粒塑膠珠及 21 粒波子,但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上述物品,及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物損毀,以 6 個月 2 周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接納,案發近 4 年才檢控,存有延誤,被告已「展開人生新一頁」,「並非話控方有任何做得唔妥當,只不過因為案件情況同數量之多 … 客觀事實係有一個接近 4 年嘅延誤」,就此給予 1 個月扣減,終判囚 5 個月 2 周。

另一被告認管雷鐳筆
判囚 3 個月

被告馬俊仁(27 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油麻地站月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個錘子連一把摺刀、一把彈射器、64 粒鋼珠、53 粒塑膠珠及 21 粒波子。

辯方早前爭議,3 名警員供詞與新聞片顯示的時間有出入,證物鏈存有極大漏洞;惟官

裁決時認為,當時情況緊急,有數分鐘誤差「可以理解」,不影響供詞整體可信性。而案中沒證據支持警方將被告八達通、身份證「插贓嫁禍」放入背囊,官亦不認為有其他人將涉案攻擊性武器,放入藏有被告身份證的背囊內。

另一被告蔡朗賢(29 歲,接待員)早前承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 3 個月。

KCCC14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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