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金鐘|暴動罪成5人提刑罰上訴等 一人刑期上訴得直獲扣減3個月

9.29金鐘|暴動罪成5人提刑罰上訴等 一人刑期上訴得直獲扣減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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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不服定罪及或刑期提上訴

案件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5 名申請人依次為馮嘉文、歐陽志堅、邱偉濤、林耀俊及謝達志。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在原審中,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一律以監禁 64 個月為眾人的量刑起點。馮嘉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5 年 3 個月;另 4 人認罪,判囚 4 年至 4 年 3 個月。

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
批評上訴人證供「無稽」

針對馮嘉文的定罪上訴,判詞引述馮原審時的辯方案情,馮指他純粹路過現場,沒有參與暴動,在現場遇上警方驅散時被截停,而原審法官拒納其證供。

馮一方上訴時力陳,他現身於政總左翼附近時,左翼相對平靜,暴力行為集中在其他地方,不應把左翼列為暴動範圍。而根據馮的衣著及裝備,並不可讓法庭達至他參與暴動的唯一推論。

上訴庭則反駁指,原審法官已正確指出,左翼和政總中間位置咫尺之遙,若非警方及時出動,示威行為蔓延至左翼是意料之內,把左翼列為暴動範圍並無不妥之處。上訴庭指馮的證供「無稽」,批評他所述的步行路徑是「削足就履」,以圖掩飾他身處被捕位置的真正原意。如果馮表示對附近發生騷動懵然不知,「根本就是愚弄法庭」。

判詞又指,法官並非住在「象牙塔」中,除非馮感官異於常人,否則不可能對發生暴動懵然不知。上訴庭續指,原審已考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其推論沒有可詬病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

上訴庭:原審量刑基準沒有過高

至於 5 人提出的刑期上訴,申請方爭議,當日同時段、同地點發生的事,被分拆成 4 宗案件,分別由區院 3 名法官審理,而本案的量刑起點最重、達 64 個月,較另案最輕的起點 48 個月多出 16 個月,認為上訴庭應干預。9.29 金鐘暴動案共分為 11 宗案件。當中 4 宗是在政府總部外發生,本案是其中一宗。

上訴庭強調,其他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並無指導性,亦沒有約束力。原審法官考慮本案案情及加刑因素,極度關注是次暴動涉及破壞政總,屬非常嚴重加刑因素,而根據上訴人案發時的裝備,原審裁定他們的參與程度都非最低,達致一個 5 年 4 個月的量刑起點,量刑基準沒有過高。

上訴庭:指「悔意不足」獲較少扣減屬犯錯

至於上訴人邱偉濤,則提出他較其他被告早認罪,卻因被原審指「悔意極為不足」,他在審前覆核前表示,認罪理應可獲 25% 扣減,卻被下調至 20.3%。

判詞引述原審求情時的討論,邱的辯方大律師指,事發時有其他示威者嘗試襲擊警員,搶走邱,但警員卻針對沒有佩戴頭盔的邱,以警棍猛烈襲擊其頭部和身體。原審官則批評,片段顯示當時情況危急,有其他示威者嘗試搶犯,警員才以武力制服邱,而邱仍想逃跑。

原審又質疑,邱的醫療報告顯示其傷勢輕微,與辯方所指邱頭盔脫落,被警員襲擊頭部的說法不符。

上訴庭指出,邱的辯方大律師指,有人想搶走邱,不屬本案的加刑因素,雖然辯方「看似批評警方對 D8(邱) 使用不必要的暴力」, 他亦沒有試圖減輕邱在本案的罪責,只是指他亦有受傷,希望下調刑期。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因其求情理據,顯示邱「悔意不足」,而只給予 20.3%的扣減屬犯錯,應給予與其他被告相同的 25% 扣減,裁定他的刑期上訴得直,撤銷 4 年 3 個月刑期,改判囚 4 年。 

CACC68/2023(DCCC24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