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金鐘|暴動罪成5人提刑罰上訴 指量刑較同時段、位置另案多16月 官押後決定

9.29金鐘|暴動罪成5人提刑罰上訴 指量刑較同時段、位置另案多16月 官押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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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金鐘暴動案共分為 11 宗案件。當中 4 宗是在政府總部外發生,本案是其中一宗。

5 名申請人依次為馮嘉文、歐陽志堅、邱偉濤、林耀俊及謝達志。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上訴庭已在 2024 年 7 月就定罪上訴聆訊,周三則開庭續處理刑罰上訴。

在原審中,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一律以監禁 64 個月為眾人的量刑起點。馮嘉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5 年 3 個月;另 4 人認罪,判囚 4 年至 4 年 3 個月。

馮嘉文一方:本案量刑為 4 宗案中最重

馮嘉文的代表大狀馬維騉陳詞指,本案是其中一宗 9.29 政總外暴動的案件;同一時段、地點發生的事因方便起見被拆成 4 案,分別交由區院 3 名法官審理,即陳廣池及暫委法官鄭念慈、鄭紀航。本案由鄭紀航負責原審。

馬續指,4 案的量刑起點各有不同,而本案以 64 個月為起點是最重。馬提出,假如 4 案是由同一法官審理,起點卻有如此嚴重差異,法庭如何處理?

馬又說,「梁天琦案」已訂下暴動罪的量刑參考因素,包括嚴重性等。現在 4 案都是出自同一場暴動,有同樣的證供,以及規模、時段、暴力程度,公眾會關注為何有人量刑起點高,另一些卻起點較低。

馬:若差異大 縱原審進路正確也應干預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打斷指,暴動案判刑有一定彈性,只要在幅度以內均可;若然在幅度以外,判詞亦會有所解釋。而公眾如何看待法庭裁判,須是基於認真而嚴肅地考慮法庭判詞,「而唔係純粹係觀感」。

法官彭寶琴則引述原審鄭紀航的判詞指:

本席知道在與本案相同的暴動事件中,有另一批暴動者在另外的一些區域法院案件中已被其他法官判刑;本席沒有忽視判刑一致性的重要,但是其他在區域法院已作判刑的案件,對本席判刑沒有約束力…本席不認為本席有必要一成不變地跟從相同暴動事件中其他判刑法官的判刑

彭寶琴續指,從此段可見,原審知悉有其他法官處理同一暴動案件,但認為有關判刑對其沒有約束力,「考慮晒,認為唔需要同佢有一致判刑,有咩問題?」法官潘敏琦亦問,會否質疑原審的「進路」,即原審指區院案判刑對其沒約束力?馬指不質疑,但認為判刑時應予考慮。

彭寶琴質疑,如必須考慮或跟從同案判刑,會有「危險」情況,「唔可能高嘅唔跟,低嘅要跟」,舉例指若有法官判處比現時本案高的判刑,申請方會否說應予跟從?馬答「啱要跟,唔啱應該唔跟」,並提出如果刑期差異大,即使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進路正確,也應予干預。

反而要看另案涉否低估

彭寶琴又表示,爭議過「明顯差異」(glaring disparity)的案例「Fawcett 案」,與本案有不同,因該案的情況是,認罪被告的刑期較受審後被裁定罪成的被告為重。馬表示,本案與「Fawcett 案」亦有其他不同之處,即 4 宗案分別由 3 名原審法官審理。

彭偉昌質疑,本案原審有別於其他兩位原審法官,辨識出案件涉及「強攻政總」,故調高刑期,「有咩問題?」又指反而要看「低估」(underconsideration)案件的法官有沒有錯。潘敏琦則說,「梁天琦案」提出暴動案可考慮一籃子因素判刑,有時法官較著重某因素,「呢個唔係 glaring disparity」,例如毒品案現時也不是只看毒品重量就判刑。

馬其後轉就被告個人參與度陳詞,提出馮嘉文參與度低,當天持傘不是參與遮陣佈陣,而是遮擋太陽。代表歐陽志堅的大狀柯愷欣則採納馬的陳詞。

邱偉濤一方:早認罪所獲扣減 較遲認罪少

代表邱偉濤的大狀田奇睿,就 4 宗相同案件卻有不同量刑起點的議題上,引用兩個蘇格蘭案例,挑戰 3 名上訴庭法官提出的權威案例「So Hung Lee 案」,指同案被告若由不同法官處理,雖然不一定要跟從對方判刑,但亦須予考慮,認為現時原審提及同案對其沒約束力,只是廣泛地引用一個觀念,而沒有分析他如何給予了考慮、最後不採用。

田又引「Fawcett 案」指,若「一個有正確思維的公眾人士」(a right thinking member of the public)會認為司法行政出了問題,例如判刑過重,法庭應予干預。

田指出,4 宗案的量刑起點(見上表),撇除特殊的 36 個月,最輕的是 48 個月,與本案的 64 個月相差 16 個月,指即使原審不受約束,也應考慮會否構成「明顯差異」。代表林耀俊及謝達志的大狀吳宗鑾,亦主要接納田的陳詞。

田另亦提出邱所獲認罪扣減不足,指按案例,認罪扣減是出於「功利考慮」(utilitarian value;彭寶琴後修正為「實效考慮」),即能夠節省法庭時間,而在不同階段給予不同比例扣減。在本案中,邱在審前覆核之前已認罪,應獲 25% 扣減,原審卻額外考慮邱「悔意極為不足」,而僅給予 20.3% 扣減,批評該扣減較其他遲認罪者,包括在訂了審期、開審之前認罪者所得的 21.88% 為少。

律政司:邱與他人扣減差別微不足道

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則指,上訴庭處理不同法官,就同一事件不同案件的判刑時,應注意個別被告刑期是否合適。

針對邱偉濤認罪扣減不足的情況,羅說在「吳文南案」中,有提及實效考慮之上,有一個「凌駕性的酌情權」,是看被告有否悔意。羅又說,20.3% 和 21.88% 的認罪扣減,「係微不足道嘅分別」,不會抵銷適時認罪的鼓勵性折扣。

上訴庭 3 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押後頒布決定。

CACC68/2023(DCCC24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