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加入「建國聯」 認串謀分裂被判囚36至38個月 官:賣國求榮、損特區認受性

兩男涉加入「建國聯」 認串謀分裂被判囚36至38個月 官:賣國求榮、損特區認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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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組織鼓吹港獨、分裂國家

官判刑時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及「香港議會」屬鼓吹香港獨立的組織,目的為分裂國家。而「香港議會」的手法更為達到獨立,為香港建立國際影響。涉案組織不單於境外宣傳,又於互聯網進行宣傳及討論,企圖實現香港獨立。本案兩名被告亦有一定程度參與,包括使用 Line 及 Telegram。

官:次被告「賣國求榮」、為個人利益對國家不利

官續指,次被告陳泰森先後表示為取得外國政治庇護而加入組織,又提及自己認同宗旨,明知犯法而加入。

官認為兩者說法並無矛盾,被告為政治庇護而作出不利國家的行為,以「仁慈」的說法,被告屬「賣國求榮」,為個人利益而不惜對國家、香港社會不利。陳的參與程度屬「積極參與」的中等參與刑責。即使被告曾於 2025 年 2 月表示要退出組織,但他並非覺悟犯錯,而是會在適當時候繼續其行為。

官:海外人士藉反華情緒、打擊中國政府、分裂國家

至於第三被告伍始東,官指事發時社會氣氛稍為平靜,但部分離港海外人士藉反華情緒、打擊中國政府、分裂國家。伍雖然發言不多,但若有姑息,便可能一發不可收拾,令香港重現 2019 年的亂象。

官又認為,雖然兩名被告沒有全盤計劃,但仍就相關理念提出意見及討論。3 名被告中伍的參與程度屬「積極參與」中的最低,刑責最輕。

官:陳煽動罪出獄後再犯案 刑期沒阻嚇作用

官又提到,辯方指陳泰森因自閉症而溝通困難,在學校受歧視,想逃出香港社會。陳曾因煽動罪而被判囚 14 個月。官質疑,被告出獄後不久再犯本案,可見刑期不能達到阻嚇作用,即使陳在兩次犯案的罪行不同,但其行為如出一轍。

辯方求情時提到陳並非堅持信念,他的求情信亦提到他受海外人士誘導,並受自閉症影響。官庭上指,陳「可能確實患有自閉症」,但無損他對事物的理解,亦不影響他使用帖文宏揚理念。被告「一犯再犯」,官不作酌情減刑,以 4 年 9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38 個月。

官:行為令外國以為多人支持港獨

至於伍始東的判刑,官指他案發時任職廚房兼職,患有自閉及專注力不足等,亦有社交障礙,被同學排斥,其多數朋友均於網上認識。官指伍的社交能力缺失,從網上獲得慰藉,成年人應知其行為犯法,其心理狀態不影響他的決定。假如因為好奇而犯案,他便不會藏有 19 面旗幟。伍的行為影響香港社會安定,有負面影響,令外國以為香港獨立有眾多支持者,影響香港特區的認受性。

官考慮其參與程度後,以 4 年 6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36 個月。官指考慮兩名被告的求情,沒有其他情況可作減刑。

根據《國安法》刑罰分級,干犯分裂國家罪,如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則判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情:兩人分別稱為政治庇護、好奇參與組織

首被告、案發時 15 歲男學生(現年 16 歲)、次被告陳泰森(現 27 歲,報稱速遞員)、第三被告伍始東(25 歲,報稱侍應)早前承認「串謀分裂國家」罪。男生早前已被判囚42 個月。

案情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建國聯」)是男子姜嘉偉於 2024 年創立的非法組織,主張「光復香港」、「香港獨立」和「殲滅中國共產黨」等。3 名被告均為活躍成員;「香港議會」則是由政治活躍及在逃人士於 2022 年創立的非法組織, 宗旨是藉非法手段實現「香港獨立」,並推動各國對抗中國共產黨。

陳在 2025 年 2 月參與「建國聯 TG 群組」的討論,就製備宣傳材料及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以宣傳「香港議會」等提出建議。陳在同年 7 月被捕,警誡下表示「我為咗加入加拿大政治庇護先至加入民主建國聯盟」。

伍始東同在 2025 年 7 月被捕,警誡下表示「我加入香港民主建國聯盟都係因為好奇,我而家都好少出聲」。伍的住所被搜出 19 面旗幟,包括「藍白旗」、象徵「藏獨」的「雪山獅子旗」、象徵「廣東獨立」的「木棉旗」、「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旗」及「光時」旗。

DCCC136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