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法庭新聞時,不時會看到上訴庭在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後,會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提醒上訴人有權再上訴,但假若上訴再次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不將其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時間計算入刑期,變相會被「加監」。
為甚麼法庭會作出這種俗稱的「扣時」或「減時命令」(正名為「已羈留時間不予扣除的命令 order for loss of time」)?背後有何考慮及目的?
甚麼情況會被「扣時」?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1)條,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被扣押的時間,一般會計入他所服的刑期之內,但法庭有權作出相反指示。
法庭主要考慮上訴是否完全缺乏理據(total lack of merits);其他考慮因素包括上訴人在陳述上訴時的行為(例如有否遵從法庭指示)、案件的嚴重性,以及上訴對上訴人的重要性。
至於上訴人是否因沒有代表律師而基於對法律無知提出上訴,或在有律師代表下僅按法律意見提出上訴,均只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仍有機會被「扣時」。
另一方面,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2)條,如案件獲上訴法庭批出上訴許可、獲主審法官發出適合上訴的證明書,或獲行政長官轉交上訴法庭,則不得被「扣時」。

「扣時命令」有何目的?
根據《實務指示SL4》和終院 Chau Ching Kay 案例,「扣時命令」的目的,是阻止毫無理據的上訴,令司法機構能將法庭及行政時間、公帑等資源,集中用於其他有理據的上訴,避免因延誤而造成不公。
法律上,被定罪人士有權就定罪、刑罰,或兩者一拼提出上訴。程序上,部分上訴須先獲上訴法庭批出許可(leave)方可進行,而許可申請通常由 1 名或 3 名法官處理。
若單一法官拒絕許可申請,上訴人有權向 3 名法官重新申請。不論由 1 名還是 3 名法官,法庭在拒絕申請後,均有權作出「扣時命令」。申請上訴許可的表格(俗稱表格 9)便載有相關提醒:「註 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W 條,上訴法庭有權指示,你在聽候上訴的裁定時在扣押中的時間,不得作為你當其時所受刑罰的部分刑期計算。」
當單一法官拒絕許可申請時,他可即時「扣時」或不「扣時」,並警告上訴人若重新申請,上訴法庭亦有權「扣時」。許可申請被拒的通知書(俗稱表格 12)便載有相關提醒:「註:你可在 14 天內重新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你可藉填妥附於本附表的表格 XIII 重新申請。如上訴法庭的結論是並無重新申請的理由,經法官拒絕後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很可能會導致作出損失時間的指示。如法官已指示你損失時間,上訴法庭可指示你損失更多時間。」
在 Mwenkalley Salim Nassoro 案中,上訴法庭重申,上訴是一個重要、正式且有嚴謹規則的程序。被定罪人士須遵守規則,及提出合理的上訴理由。上訴不是一場遊戲,被定罪人士不應投機取巧、為做而做。

「扣時命令」有何限制?
上訴法官作出「扣時命令」前,有責任交代理由。可被「扣時」的時段,亦只限於由上訴人提出許可申請起,至法庭作出上訴裁決為止的期間。
在終院 Hau Kin 案中,3 名上訴人可被「扣時」的時段分別為兩個月 17 天、兩個月 3 天,及 1 個月 24 天,惟被上訴法庭各「扣時」3 個月。終院最終裁定上訴得直,將「扣時」下調至各人可被扣除的最長時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