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鄧幹耀涉行為失當受查 指專家報告偏頗 提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接納報告決定

牙委會 牙醫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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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箍牙病人投訴鄧
牙委會控 6 失當罪

申請人為鄧幹耀,答辯人為牙醫管理委員會。

入稟狀指,鄧幹耀於 2010 年成為註冊牙醫,一名病人 2019 年至 2021 年間接受他的箍牙治療,隨後於 2022 年尋求另一名牙齒矯正科醫生接手療程。病人 2023 年向牙醫管理委員會投訴鄧。

委員會同年 9 月根據病人及接手病人的牙齒矯正科醫生的證供,對鄧提出 6 項控罪,當時沒有另尋求專家意見。而鄧則決定承認當中一項控罪,否認其餘 5 罪。

委員會 2024 年 4 月決定對鄧提出紀律研訊,排期 2026 年 6 月進行。而鄧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承認全部控罪,並於 2026 年 3 月 30 日通知委員會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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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研訊約一周前始知有專家報告

入稟狀續指,委員會 2026 年初在沒有通知鄧的情況下,針對鄧的控罪尋求專家意見。委員會安排牙齒矯正科專科醫生莫浩源撰寫報告,並於 6 月初向鄧一方提出,把研訊由 6 月 18 延至 6 月 25 日,以便有更多時間準備文件。

但莫於 2026 年 6 月 11 日、即紀律研訊展開前一周才遞交報告。及至 6 月 12 日,委員會向鄧一方提供研訊文件冊,當天才告知鄧一方,文件包括該專家報告。鄧一方反對採用報告,指程序有如突襲、嚴重不公。而委員會則拒絕從研訊文件中剔除專家報告。

入稟狀:報告不公及偏頗

鄧一方再在研訊中,對委員會的決定提出反對,並要求在研訊文件剔除專家報告。

鄧一方當時提出理據,指該報告沒合理理由而延遲加入文件冊,亦剝奪了鄧一方在研訊前另尋專家回應的機會,而報告內容亦不公及偏頗,莫沒遵從專家證人的行為守則,在會見病人時像是律師般提問,之後充當猶如法官的角色,判斷病人一方的說法可信。

而研訊小組在研訊駁回鄧一方,但沒回應反對理由,只稱報告與研訊內容相關、有證據價值。小組亦批准鄧一方針對專家報告內容另尋專家意見。

鄧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不應由專家取代法官或審裁員的身分,以判斷鄧是否有干犯控罪;而研訊小組暗指如沒有專家報告便無法作出裁斷,並不合理,因為小組 5 名成員中,有 4 名為成員均為註冊牙醫。

鄧一方續指,而且莫撰寫專家報告時沒有遵從守則,其報告不應獲准呈上,所以研訊小組批准納入專家報告的決定並不合理。

HCAL162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