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尼泊爾籍男暴動囚5年上訴失敗 判詞:冬季穿深灰短袖「不言而喻」

11.18油麻地|尼泊爾籍男暴動囚5年上訴失敗 判詞:冬季穿深灰短袖「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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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申上訴許可遭駁回

申請人 PUN DHAN BAHADUR 於 2024 年 5 月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5 年。原審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指,他當時在港定居超過 10 年,他在暴動核心被制服,認為「當區居民都可以參加暴動」。

他不服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於 2025 年 4 月被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駁回,指他提出的理由不具合理可爭辯,同時向他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上訴庭今年 8 月審理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即日駁回他的上訴。

上訴庭:原審判決沒不妥

上訴庭在周一頒發的判詞中,逐一分析申請人的 4 項定罪上訴理由,並且駁回。

申請人第一項上訴理由,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不應以他來港逾 10 年、曾任職多份工作、考獲「安全卡」、有能力以英文與印尼藉女友溝通而裁定他具足夠語文能力。

上訴庭認為,申請人在香港從事建築工作,日常生活需使用香港的公共交通系統,對女友居所附近的街道亦應瞭如指掌,起居工作必涉使用簡單本地話和英文,原審的推斷和評估沒任何不妥。

上訴庭提到,當中申請人證供提到與女友認識 8 年,卻巧合地在事發當天與女友分手、選擇晚上步行回家,卻碰巧遇上暴動,原審認為沒充分理由相信。

第二項,申請人指原審不應以申請人的私事判斷其誠信,而判決書所列的 16 項理由,有 8 點與暴動案無關。

上訴庭認為,原審的 16 點不信申請人證供原因,除首 3 項涉及語文水平外,其餘都是當晚申請人途經路徑、交通情況、前往女友居所原因、離開時街道上所見所聞,全部與案有關,而非如申請人稱是私事,而原審以其人生經驗、常識判決,沒任何不妥。

上訴庭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第三項,申請人指原審沒把疑點利益歸於他,例如他案發時穿着灰色衣裝、「人字拖鞋」,與全黑暴動人士穿着不同,而現場滿布碎片、汽油彈,穿人字拖是參與暴動是匪夷所思。

上訴庭反駁,片段中可見申請人口中的「人字拖」,與普通鞋履分別不大,故穿這雙鞋子穿梭大街小巷,或滿佈磚頭碎片的街頭現場,與穿其他鞋履分別不大。而事發時是冬季、11 月的深夜,申請人被捕時只穿深灰色短袖上衣,「這點似乎有點不言而喻」。

第四項,申請人指他離鄉背井來港打工賺錢,對政治漠不關心,另他知案發時段現場常暴動,但他與女友都住油麻地,原審漠視他可能只是因好奇而在現場的可能性。

上訴庭質疑,若然申請人對香港政治生態漠不關心,回家時是可以避開暴動區,根本無須到達正在發生暴動的現場,而片段可見街上亂作一團,「當晚所發生的事也只會令漠不關心的市民快速遠離,『八卦』只是他的藉口而矣」。

上訴庭因此認為 4 項上訴理由無一點可爭辯,遂拒駁上訴許可,並撤銷其定罪上訴,維持定罪。至於申請人 2 項刑罰上訴理由,同樣亦因沒可爭辯空間而駁回。

上訴庭下達減時命令

上訴庭其後指出,申請人爭議的都是事實裁定,成功機會甚低,而他在是次上訴許可聆訊所依賴的上訴理由,與他在單一法官席前所提出的如出一轍,申請人已獲告知是次聆訊失敗的後果。因此對他下達 3 星期的「減時」命令。

「減時」命令意指法庭有權下達命令,不將申請人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時間計算入刑期,變相會被「加監」。(詳見法律 101)

CACC161/2024(DCCC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