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炸彈案|原控方證人男子刑罰上訴得直減刑8個月 上訴庭:原審官原則上沒犯錯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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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原審沒犯錯、判刑非過重

上訴人張昊揚由大律師劉少儀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上月開庭處理上訴聆訊,不足 3 分鐘直接宣布結果。

上訴庭周五補充書面理由,引述原審法官李運騰在判刑時,形容本案涉及的串謀「邪惡」,上訴人不但持續參與,而且經過深思熟慮、參與程度高,最終採納 8 年的量刑起點。因應上訴人在交付審訊後認罪,減刑至 6 年,亦考慮過張的證人供詞,認為他曾刻意隱瞞自己的參與程度,誤導控方,因此沒有進一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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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認為,原審結論原則上沒犯錯、判刑並非過重,但基於呈堂文件披露的事項,上訴庭同意男子可獲進一步減刑,律政司一方亦不反對,因此減刑至 5 年 4 個月監禁。

原為污點證人 認交替罪判監 6 年

上訴人張昊揚(案發時 20 歲,判刑時 23 歲,大學生)的原審案件於 2023 年 4 月首提堂,他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他承認交替控罪,被判囚 6 年。

張原為控方證人,及後被轉為被告。控方庭上透露,經進一步調查認為張並無告知警方事實全貌,刻意隱瞞自己的參與程度,控方亦被他誤導。(詳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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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議以警署等為目標 提供資金購爆炸品 

張承認的案情指,他在 2021 年 3 月,與陳凱量、郭文希和一些大學學生會成員會面,張提出聯絡各大學學生會,以爭取支持及資源,同年 6 月再談及要把行動升級,以警署、法院為目標,爭取其他政治組織支持,請二人加入及幫忙招攬人手,郭於是介紹何裕泓給張認識。

何向張表示他有意針對法院放炸彈,張提供資金購買爆炸品、工具,並協助何計劃在事後逃離香港,並曾向何發送有關製作 TATP 炸藥的資料。何按張的指示,在奧海城一個廁所取走裝着 4 萬元現金的信封,用來購買製作 TATP 的材料,張亦答應會幫忙招攬「哨兵」。

CACC16/2023(HCCC103/2022、HCCC104/2022、HCCC12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