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更新|蔡天鳳案Day25 辯方質疑警員進入龍尾單位搜查程序

蔡天鳳案 Day25

分享:

編按:因人手不足,更新較慢請見諒。報道涵蓋庭上描述的案件過程細節,或會引起不安。

訂閱/贊助/購物,支持《法庭線》報道香港,記錄香港。

13:00 休庭午膳
12:07 鑑證科警員作供

控方傳召鑑證科警員梁聞達出庭作供。梁確認他有份負責於龍尾村單位現場套取指紋及掌紋,他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晚上 8 時 45 分到達單位。

主控、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指,梁於大廳雪櫃找到鄺港傑的右手食指指紋。陳指,當時他在雪櫃的左下方中間位置套取指紋。

林曉敏再提到,警方在膠紙、報紙、電鋸的說明書底等,亦有套取指紋。梁確認。梁又提到,有部分證物會先被檢取,再於實驗室套取指紋。

11:35 小休
10:57 重案警:入單位前
上司已指示由他一人負責搜查

控方開案陳詞提到,警方在龍尾村單位內檢取的錘子上有鄺港智的 DNA,相信由鄺港智在七人車內下手襲擊蔡天鳳。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盤問重案組警員陳偉雄,問及檢取錘仔的情況。陳確認當時有檢取錘仔。

安華暉再指,當時錘仔上沒有血跡、人體組織或骨頭,不會令陳聯想到與罪案相關?陳不同意,指「當時表面係冇任何血跡、組織,都唔代表佢唔涉及任何罪惡」。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進行覆問,指當陳得知涉案七人車 AA3383 曾泊在單位外時,會否預期在單位內會有所發現?陳同意,亦提到他進入單位前有戴手套及口罩。當時案件主管已指示由他負責搜查。

郭莎樂追問為何只有一名警員負責搜查,陳指因為要避免同時有多於一名警員接觸證物,亦要避免重複接觸證物,以免證物受干擾。陳在提問下指,他在初步搜查時曾觸碰過雪櫃,亦曾翻開雪櫃內的垃圾袋。陳在提問下指,當他檢取錘仔時,亦使用證物袋封存。

陳早前提到,他發現人腳殘肢後離開單位,等待其他組別隊員增援。他在提問下指,其他隊員進入單位時均會穿上保護衣、腳套、口罩及手套。而陳與同隊的隊員亦有戴口罩、手套與腳套才第二次進入單位內。

10:08 辯方質疑重案警
進入龍尾單位時沒穿保護衣

曾進入龍尾村單位調查的重案組警員陳偉雄接受辯方盤問。

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關注陳的搜查程序,陳確認當首次有人員進入單位時,只有他負責進行搜查。Beel 引述他的證人口供,指並無如此說明。

Beel 引述口供指,「人員使用破門工具破壞單位外鐵閘之鎖頭 並進入單位外搜查。單位內其中一個房門被鎖上,人員使用破門工具破壞房門」,當中又提到進入房間、廁所,發現有兩個湯煲,「因為其中一個煲蓋透明,可看見煲內橙色液體」,「在搜查單位客廳內的一個雪櫃,於雪櫃次下層發現兩個黑色垃圾袋,每個放有已被肢解的腳部」,隨後奉案件主管命令,「所有人即刻離開單位」。

Beel 指,當時案件主管下令所有人離開單位,因為當時不想其他警員再污染環境?陳不同意。陳指,當時案件主管下令所有人離開,是因為他通知上級雪櫃發現殘肢,「依個單位好可能係一個謀殺單位嘅現場,需要叫現場所有人員避開,同封鎖現場」。

Beel 再指,如果確是由陳本人打開雪櫃、望入湯煲,理應會在證供指「本人打開雪櫃」、「本人望入湯煲」等。陳不同意。

Beel 指出,當時 5 名警員首次進入單位時,除了陳以外,其他警員都有搜查單位,打開門及櫃等,而案發現場已被影響。陳不同意。

Beel 再指,他的證供隨後提到「本人使用政府數碼相機」,「兩個 DNA 樣本交予本人保管」、「本人於現場檢取證物」、「本人檢取以下證物」、「本人協助運送本案證物」。Beel 指出,假如是由陳本人打開雪櫃發現殘肢,證供會表明是「本人」。Beel 續指,當時在場所有警員都有搜查單位,現場已非無菌(sterile)狀態,亦非由陳本人的發現雪櫃殘肢。陳一概不同意。

Beel 提到,陳進入單位時沒有穿上保護衣物?陳強調他有戴手套,而其他警員亦有戴手套。Beel 質疑,如其他警員並不會觸碰現場物品,為何要戴上手套?陳指「每一次調查、進入單位時,都要戴手套,包括進入單位時,有機會接觸到大門,而戴手套係我哋偵緝警員常識」,以防干擾證物。

蔡天鳳案 Trevor Beel(攝:張凱傑)
辯方大狀 Trevor Beel。(資料圖片/張凱傑攝)

蔡天鳳 鄺港傑 鄺港智 鄺球
(左至右)被告鄺港傑、鄺港智、鄺球

3 人被控謀殺、阻止合法埋葬

被告依次為鄺港傑(31 歲,司機)、鄺球(65 歲,退休人士)及鄺港智(28 歲,無業)。鄺港傑由大狀 Trevor Beel、劉奕勤、李宣儀代表;鄺球由大狀戴奧偉(Oliver Davies)及羅天祺代表;鄺港智由大狀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劉皚淇及鄧樂齊代表。

控方由外聘資深大狀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吳希樂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

3 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認罪。謀殺罪指,3 人在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大埔龍尾村 56B 地下謀殺蔡天鳳;阻止合法埋葬屍體指,3 人於 2 月 21 日至 23 日期間,在香港阻止蔡天鳳的屍體被合法埋葬。

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