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辯方指劉佩凝僅「兼職會計文員妹」 2019年暴動沒被指為恐怖活動、非控方說了便算

反恐首案|辯方指劉佩凝僅「兼職會計文員妹」 2019年暴動沒被指為恐怖活動、非「控方說了便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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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15 日,案中唯一獲保釋的被告劉佩凝,應訊後離開高等法院。

被告許湛榮一方周三陳詞指,控方針對其證據空洞無物,舉證失敗。辯方指,許在串謀協議形成前已退出,從犯證人彭軍壕亦確認許在試槍後,已再沒參與任何行動。辯方指,由許角度可想像,他在試槍時得悉有槍和炸彈,因而決定退出。

辯方又指,控方心知針對許的證據「有幾多斤兩」,仍盲目、不公正地起訴,令許「坐住監等審訊」、「白白浪費青春,係不公義,無理控告係摧毀佢嘅人生」。

辯方:恐怖活動指嚴重暴力
以推展政治等主張

案中唯一獲保釋的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代表大狀馬維騉周四陳詞,指本案為香港首宗涉及《反恐條例》的審訊;又指提及恐怖活動時,或會即時想到美國「9.11 事件」。馬舉例,1972 年慕尼黑奧運襲擊、1995 年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2005 年倫敦爆炸事件等,均是公認的恐怖活動。

馬表示,恐怖活動是指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財產嚴重損害,或危害他人生命,以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主張,而這些行為是為強逼政府或威嚇公眾。馬稱,本案所涉的「12.8 殺警計劃」若付諸實行,相信沒人會懷疑屬恐怖活動。

辯方:2019年暴動沒被定性恐怖活動
非「控方說了便算」

惟針對劉佩凝面對的控罪,馬指須證明劉有意圖或知悉眾籌將用於恐怖活動。控方早前結案指,此罪毋須與「殺警計劃」有關連,擲汽油彈及破壞公共設施已屬恐怖活動。

馬表示,控方沒分析何謂恐怖活動,僅指擲汽油彈是恐怖活動,強調「是否構成恐怖活動,不是控方說了便算。」馬反問:「有冇聽過政府,或者國際傳媒講過香港有好多恐怖分子,每個禮拜都有恐怖活動發生?」

馬續稱,除非對社會時事置若罔聞,否則應有留意暴動案件的審訊,「有冇聽過,形容 2019 年事件係恐怖活動,暴動被定性為恐怖活動,兼要受審?我真係未聽過。」

馬強調,法律上沒訂明何謂「嚴重」,須視乎場景及情況,由陪審團憑日常經驗決定。對於控方指,考慮 2019 年的氛圍,本案的串謀是呼之欲出。馬直指此是危險、不可取的思維,亦是不公道說法。因本案沒證據顯示某一場暴動中,有多少支汽油彈、有否令警員嚴重受傷、想推展哪些主張等。

控方指劉知悉「屠龍」作恐怖活動
辯方:發布影片不代表有觀看內容

就控方結案時指稱,劉有份管理「屠龍」用作眾籌的「育龍」TG 頻道,當中曾發布一段「2019 屠龍小隊精華片」,內有擲汽油彈等行為,以此證明劉知悉「屠龍」作恐怖活動。

馬反駁,即使由劉發布影片,只可證她看過影片的縮圖(thumbnail ),而控方沒證據證明劉曾看過片段內容。馬又指,劉、黃於 2019 年 11 月 4 日認識,同月 6 日開設「育龍」頻道,並於 8 日發布影片,故片中事件必定於 8 日前發生,但案中沒任何資料說明何時發生、有否造成嚴重傷害或財物損壞等。

馬續指,由影片發布至 12 月 8 日期間,據「屠龍」的 TG 通訊可見,黃振強除參與中大事件,此外再沒行動,「啲錢用咗去邊?」馬表示,戶口紀錄顯示,黃多次投注賭波。

馬又指,控方在開案陳詞,沒表示會依賴影片舉證;及後黃振強作供時,控方亦沒就影片仔細詢問。馬認為,控方在結案前,仍未想清以甚麼證據證明劉佩凝的意圖。

辯方:黃振強為減刑將劉「拖落水」

針對從犯證人黃振強證供的可信性,馬表示,黃有誘因下作供,為求自身利益獲減刑,而裁剪其證供、訛稱失實的事。控方陳詞時稱,就黃的證供,陪審團可「信一啲、唔信一啲」;馬反問:「咁信邊啲?唔係叫你擲骰仔」,重申應考慮黃證供有否佐證支持,若無則不應照單全收接受其證供。

馬稱,黃獲發豁免起訴書、被控的串謀謀殺罪獲存檔法庭,「講白少少,睇下你表現如何,睇下你乖唔乖,係咪真誠同控方合作,再睇下告唔告返你串謀謀殺,等同佢頭上嘅一把刀。」馬重申,黃振強為求減刑而作供,若不將將被告劉佩凝「拖落水」,他不會有資格任證人。

馬舉例,黃於被捕後投訴被警施襲,當時拍低其傷勢相片。惟黃在庭上作供被問時,卻表示不知警是否合理武力。馬表示,黃在如此壓力下「可以做乜?」,指黃不敢得罪或令控方不滿意。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辯方:未能穩妥證劉知悉將有恐怖活動

馬表示,劉佩凝經被告嚴文謙介紹下認識黃振強。劉、黃於 11 月 4 日展開對話,馬稱「識咗一個鐘,黃振強就話要買槍講錢」,而黃承認,此後沒再向劉提及要買槍。馬指,當時兩人剛認識,未能穩妥證明劉知悉黃振強將進行恐怖活動。

及至 11 月 20 日,黃發訊稱「嚟緊有大行動」,劉僅回覆「:woman-facepalming: 」的表情符號。馬表示,此表情符號可理解為「冇眼睇」或「唔想知」,不可能代表劉明白將有恐怖活動;加上黃僅含糊地指將有大行動,「都唔知佢噏乜。」

於 11 月 23 日,兩人曾通電話,黃振強供稱當時向劉透露將配合其他隊伍用槍和炸彈。馬表示,沒任何佐證支持黃的說法,加上數日後黃再在訊息稱「好快有大嘢發生」。馬質疑,若黃已交代將會用槍和炸彈,為何數日後卻「隱隱晦晦咁講」,指其說法不合邏輯。

至 12 月 7 日,劉指「國難中醫」詢問可否資助 10 萬元;黃拒絕並稱「籌咗咁耐得廿幾萬」。馬表示,黃共籌得過百萬款項,「係差得離天萬丈遠」,黃亦承認所稱的「用咗少少喺著草 plan 同買軍火」是欺騙劉;馬並反問「你話劉佩凝同佢有串謀?」

辯方:劉佩凝只是「兼職會計文員妹」

馬總結指,控方主要依賴「屠龍小隊」的精華影片舉證,但所有能指證劉的證據,均未能穩妥地證明劉有意圖,以及知悉黃振強進行恐怖活動。

馬表示,劉佩凝案發時年僅 20 歲,黃同意當時劉對他言聽計從。馬指,劉被黃「點到頭擰擰」,替他開設「育龍」頻道,將籌得款項交予黃,「只係一個兼職會計文員妹嚟,佢冇人工收添㗎。」

馬最後稱,期望陪審團審視針對劉的證供後,可達致合乎公義、公平公正的裁決,判劉無罪。

馬語畢落淚,指陪審員細心聆聽案件,對此感到感動;又指不少國家採用陪審團制度,「係好好嘅制度 … 如果個個都唔做,呢個咁好嘅陪審團制度,日後可能冇。」馬稱,各陪審員是有責任心的市民,令司法制度至少直到現時仍能繼續。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