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35 歲男子涉在住所三度強姦 11 歲女兒,被女兒同學的母親,看到手機訊息後揭發事件。男子被捕後,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冇面目見個女,因為我搞咗佢。」被告早前承認三項強姦罪,周一(23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禁 10 年。
法官陳慶偉指,本案嚴重違反女兒對父親的信任,又指相對年幼女兒的痛苦,被告更看重自己的性欲,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被告 L.K.H (案發 35 歲、現年 39 歲,運輸工)承認三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1 年 3 月至 4 月 16 日期間,三度於香港強姦 X。
官指本案性質屬最嚴重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從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其情感、學業受本案嚴重影響,亦患上嚴重抑鬱,心理學家建議她持續接受心理治療。法官指,事主案發時 11 歲,被告為其父親,本案性質屬最嚴重,又指事主叫停被告不果,對她造成強烈痛楚。
法官認為,相對年幼女兒的痛苦,被告更看重自己的性慾,嚴重違反女兒對父親的信任,亦影響事主及其母親,使她們痛苦一生。法官指,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向社會發出不會容忍此類案件的訊息。
針對首兩罪,法官將量刑起點訂在 11 年監禁,最嚴重的第三罪量刑起點,則是 12 年監禁 。他指,本案唯一求情因素為被告認罪,避免女兒作供,重新憶起本案,予以全數三分一減刑。為反映被告刑責,法官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10 年監禁。
案情:被告三度強姦女兒
案情指,案發時 11 歲的事主 X 與父母及胞弟,同住在沙田公屋。2020 年至 2021 年間,被告因失業大部分時間留在家中,X 的母親則任兼職,一家人主要依賴綜援為生,直至被告於 2021 年覓得運輸工的工作。
2021 年 3 月,X 與被告在廚房晾衣服時,X 拉下被告短褲,被告隨即拉起褲子。他其後到睡房摸 X 的胸部,在沒戴安全套下強姦她,事後向 X 道歉但不獲理會。約一個月後,被告再次在家強姦 X,並著她不要告訴母親。同月底,被告第三度強姦 X,她感受到強烈痛楚,事後到廁所哭泣。
同年 5 月,X 向同學透露遭被告性侵,同學借手機讓 X 向母親發訊息,指希望母親與被告分開。X 的母親同日與被告對質,並要求他搬走。及至 6 月,同學母親發現手機中的訊息,詢問 X 並得悉事件,遂聯絡學校社工跟進。
被告於 9 月被捕,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冇面目見個女,因為我搞咗佢。」
HCCC38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