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金鐘|浸大生戴嘉平等4人罪成 還押10.31判刑 官要求控方交代有否延誤檢控

7.1金鐘|浸大生戴嘉平等4人罪成 還押10.31判刑 官要求控方交代有否延誤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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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不認罪被告周子瑋(現 39 歲 ,項目主任)、(案發 14 歲、現 20 歲,學生)、戴嘉正(案發 14 歲、現 20 歲,學生)、袁恩霖(案發 29 歲、現 34 歲,汽車技工),經審訊後全數罪成。

區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僅讀出裁決結果,書面頒下判詞。辯方要求休庭向被告解釋裁決理由,剷成平頭的戴嘉平散庭時,向旁聽席在嘴邊比劃微笑手勢。重新開庭時,坐在被告欄的戴嘉平用手背拭淚。

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灰色外套、白裇衫者)開庭前與朋友在法院外拍照。

戴嘉平(圖左)

官:在暴動重要據點被捕「本身就極不尋常」

法官在判詞引述戴嘉正以外 3 名被告的供詞,其中戴嘉平供稱與戴嘉正到場了解金鐘「連儂牆」被破壞的情況,沒預計有警察和示威者,他亦接下了在場一男子提供的手套和護目鏡。後來情況突然變得混亂,他被撞跌落地,嘗試站立時遭警員揮打警棍,其後被捕。

法官強調,兩人在當天示威者與警方對歭的重要據點被捕,「本身就極不尋常」,即使沒有任何針對被告本身的證據,常理而言根本不會有任何無辜路人逗留其中,任何正常理性的人若不想牽涉在暴動之中,根本不會接近,「無辜的途人亦必然會遠離該路段,避免在激烈和危險的境況下秧(殃)及池魚」。

官:戴護目鏡、手套不可能是無辜途人

考慮戴嘉平的衣著及戴上護目鏡,法官認為他不可能是無辜途人,亦接納警員供稱他用雨傘襲擊警員。判詞總結戴嘉平清楚知道暴動正在發生,用雨傘襲警和阻礙驅散行動,與其他示威者「一起以一個群體與警方對抗」。

戴嘉正被捕時則戴上一對手套,法官認為若他是無辜途人,根本不會備有亦毋須戴上手套,但在暴動場面上便有需要戴手套,「方便執行破壞工作或協助其他示威者進行破壞工作」,因此他必然蓄意成為示威者一份子,壯大聲勢對抗警方,增加警方執法的難度,以此方式參與了暴動。

官:若出於好奇毋須近距離聚集

首被告周子瑋則供稱其工作需要舉辦團體活動而他本身有急救證書,其工作用背包內有手套、護目鏡和急救包。案發當天,他出於好奇在場觀察,並協助了一名頭部受傷的女子止血。

法官認為,周子瑋的證供顯示他明顯知道在示威現場逗留會有一定危險,他亦應感到當時場面的混亂,惟他拾起雨傘和用保鮮紙包在雙臂,「沒有選擇盡快遠離示威者,去到安全的地方」,若他只是出於好奇,無需要近距離與示威者在一起。

被告供稱戴上電單車頭盔手套
官:為參與暴動選擇戴上

第七被告袁恩霖則供稱,案發當天得悉立法會示威區有一追悼會,出於「八卦一吓」駕駛電單車到場,他戴著電單車頭盔和手套,在警方驅散時遭警棍擊中,最終被捕。

法官認為頭盔和手套雖然可以是駕駛電單車的裝備,但同樣可以是用來保護自己的裝備, 「所以他才在參與暴動過程前選擇戴上這些裝備」。

官:與示威者互相壯膽 阻警辨認

判詞總結,周和袁出現在本案的暴動範圍,「並無其他因由,唯一的因由就是為了參與該處的暴動」,他們在知道發生暴動後沒有離開,反而選擇留下和其他示威者共同進退,一同對抗警方,視其他示威者為夥伴,「大家聯成一線,互相壯膽、鼓勵,提高士氣」,壯大勢力同時亦減低警方辨認個別示威者的機會,裁定 4 人皆罪成。

案件歷時逾 5 年 官要求控方呈時序表

戴嘉平、戴嘉正案發時年僅 14 歲,法官指由於兩人現時仍未滿 21 歲,為他們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另兩名被告亦會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特別提到本案在 2019 年發生,指「比較公平」的做法是要求控方呈上檢控時序表,檢視有否延誤檢控。

4 名被告需要還押,待辯方在 10 月 25 日求情,案件定於 10 月 31 日判刑。散庭時,各被告向旁聽席揮手,戴嘉平做飛吻手勢,遭懲教人員阻止。

9 人被控暴動 5 被告認罪

本案 9 名被告,依次為周子瑋(現 39 歲 ,項目主任)、黎穎豪(案發 17 歲,現 21 歲,學生)、陳景行(案發 17 歲、現 21 歲,學生)、陳俊僑(案發 17 歲、現 21 歲,遊戲中心職員)、戴嘉平(案發 14 歲、現 20 歲,學生)、戴嘉正(案發 14 歲、現 20 歲,學生)、袁恩霖(案發 29 歲、現 34 歲,汽車技工)、黃家祈(案發 26 歲、現 30 歲,室內設計師)及何宇軒(案發 25 歲、現 29 歲,廚師)。據報道,9 人當場被捕,其後踢保,事隔逾 2 年半被起訴。

案中 5 人認罪,同於 2023 年 4 月判刑。黎穎豪被判入教導所,陳景行、陳俊僑、黃家祈及何宇軒則判囚 26 至 28 個月不等。

控罪指,9 人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黎穎豪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

DCCC33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