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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7人認暴動囚30月2周至36月 官認可候審期間努力工作求學、酌情減刑

9.29金鐘|7人認暴動囚30至36月 官認可候審期間努力工作求學、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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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有人發起「全球反極權遊行」,及後演變成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涉及當中 8 人的一宗案件,所有被告選擇認罪,包括時任港大《學苑》總編。當中 7 人周四(16 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時指,是次暴動針對政府總部,影響核心政商界區域。法官強調,即使各被告僅參與築起傘陣,但傘陣為示威者的「保護傘」,即使向被告非「領導角色」,也有帶領的作用,促成警方與示威者的攻防戰。辯方求情時,提及各被告候判時繼續努力求學或工作。

法官考慮各被告已深刻反省,「喺等候審訊嘅漫長日子裏冇放棄」,加上早早認罪,故給予相應的刑期扣減,7 人分別判囚 30 個月 2 周至 36 個月。餘下一名被告,案發時 16 歲的學生,早前提出要完成功課,申請保釋獲批,還押至 3 月 2 日判刑,並索取教導所報告。

法官判刑時表示,是次暴動規模大、暴力程度高,除了考慮本案被告的實際行為外,同時必須阻嚇一些旨在利用廣泛暴力的人士。法官同時強調,案發當日約 500 名示威者針對政府總部,以及附近的核心商業區,而有逾 100 名戴上面罩和口罩的示威者設路障,切斷東西行線,投擲汽油彈,以及自恃人多勢眾,築起雨傘陣阻擋警方。

官:對附近商舖造成無可計算經濟損失

法官指,暴動歷時 2 小時,對公眾秩序造成極大影響,於附近商舖而言,更造成無可計算的經濟損失。

法官引述各被告求情理由,有被告提到在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而是完成學業、努力工作。亦有被告呈上任職公司的求情信,表示願意在被告服刑後繼續聘用他。當中第八被告提及,案發時出任香港大學《學苑》總編,案發前受託將頭盔轉交正於現場報道的學員,受現場氣氛影響加入遊行隊伍,並漸漸走到隊首,因目擊示威者受傷,一時情緒激動犯案。

官:有備而來、築傘陣保護其他示威者

法官續指,所有被告均穿著黑衣、戴上手袖、面罩和防毒面具,方便遮蓋面容,認為被告有備而來。而各被告參與築起傘陣,法官認為,傘陣不僅僅具防禦性,而是促成示威者和警方的「攻防戰」,形容傘陣為示威者的「保護傘」,故即使各被告非領導角色,也具帶領的作用,壯大示威者聲勢。

法官認為首被告、第二被告、第五被告和第六被告僅屬協助、鼓勵的角色,量刑起點較第四、第七、第八被告輕。另考慮到各被告於審前覆核認罪,減省法庭時間,給予四分一認罪扣減。

官:被告已深刻反省、重新做人

法官又提到,第五被告於定罪時已滿 21 歲,有案例指,如被告於定罪時剛滿 21 歲,判囚為最後手段,但鑑於案情嚴重,雖爲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不可能」,但可為被告酌情減刑。

法官指出,各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因此失去應有的判斷能力,但考慮被告已經深刻反省,重新做人,「喺等候審訊嘅漫長日子裏冇放棄(自己)」,給予額外 3 個月減刑。至於案發時未滿 21 歲之被告,可再獲 4 個月減刑。

法官總結指,各被告的量刑起點爲監禁 50 月至 54 月,基於上述扣減,首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判囚 30 月 2 周,第二被告判囚 34 月 2 周,第四被告判囚 36 月,第七被告判囚 32 月,以及第八被告判囚 33 月 2 周。

現場所見,旁聽席近乎全滿,有旁聽人士聞判後落淚。眾被告走入囚室時,多名旁聽人士向其揮手,有人高呼「遲啲見」、「保重」。

8 人開審前選擇認罪
1 人另案認暴動本案獲撤控

本案原有 9 名被告,包括王益利(19 歲,學生)、周俊熙(21 歲)、黃姓男生(16 歲,學生)、韓偉傑(25 歲,地盤管工)、李柏賢(18 歲,學生)、石家宇(20 歲,學生)、劉家豪(18 歲,學生)、呂昊峻(19 歲,學生)、范瑜(29 歲,髮型師)。首 8 名被告本以非法集結罪被捕,後來改控暴動罪。

各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韓偉傑、李柏賢承認控罪,控方則不續起訴 2 項襲警罪,該控罪將存檔法庭。此外,范瑜於另案承認同日在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早前獲撤本案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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