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偽造百佳等受害者不追究供詞 CID警員認公職行為失當 還押明年初判刑

涉偽造百佳等受害者不追究供詞 CID警員認公職行為失當 還押明年初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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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犯案為節省調查資源
官:捏造事實、欺上瞞下

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引述辯方求情指,案發時正值疫情及社運高峰期,警隊工作量龐大,人手不足,被告胡兆俊犯案為節省調查資源。法官反駁指,被告貪一時之快的心態並不構成犯法藉口,他知法犯法,影響警隊聲譽,動搖市民對警隊信心。

至於辯方指,有事主最終沒有追究涉案的被捕人,相關案件沒有成為法庭的案件,實際影響有限。法官不同意,認為被告並非一時疏懶、怠忽職守,而在一年內接連犯案、捏造證據,又指案情嚴重,判監為唯一選擇。

控方提到被告今年 26 歲,他於 2016 年中學畢業後便任職警察。法官關注,被告於 2019 年 7 月加入刑事調查隊,並在不足 6 個月便干犯首罪,及後變本加厲、目無法紀,要求證人向警方說謊,以配合自己的劇本,捏造事實、欺上瞞下。

案情:偽造報案人「不追究供詞」
建議終止調查 4 襲擊案

案情指,本案被告胡兆俊偵緝警員 24304 在處理 7 宗報案時犯案,當中 4 宗為襲擊案,兩宗為盜竊案,餘下一宗為使用虛假文書案。

在 4 宗襲擊報案中,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有人報案指其女兒在校內被同學襲擊,及後報案者得知學校已處理事件,遂通知警員不再追究事件,相約到警署錄取「不追究供詞」,但他最終因工作關係沒有到警署,之後沒有警員再聯絡他。

第二宗襲擊案發生於 2020 年 1 月 25 日,有市民與店舖東主發生爭執期間被襲擊,雖然事主不欲追究,但並沒有警員與他聯絡,沒有錄取供詞。

另外兩宗襲擊案發生於 2019 年 9 月 20 日及 2020 年 2 月 28 日。2019 年的案件中,報案人陪同其家人報案,之後沒有警員再就案件與他聯絡,沒有再錄取供詞。而 2020 年的案件中,報案人報案後,亦沒有警員與他討論是否和解 ,他沒有表示不作追究。

根據 4 宗案件的調查報告,被告聲稱分別與 4 名報案人錄取了「不追究供詞」,實為由他偽造的供詞。被告建議終止調查案件,其上司基於被告提供的資料,指示終止調查。

案情:虛假文書案偽造供詞
個人資料與事主完全不符

至於涉案的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一名姓「Zhang」人士因拖欠中移動服務費並失去聯絡,事件報警處理。被告於 2019 年 12 月向上司呈交一份紀錄,指案件暫無更多線索可供追查,建議終止調查。

而調查報告中,被告聲稱錄取了「不追究供詞」,但經調查發現,該事主並無錄取「不追究供詞」,而事主亦發現由被告偽造的供詞名字有誤、個人資料亦與事主完全不符。被告建議終止調查案件,建議最終亦被採納。

案情:在盜竊案偽造百佳不追究供詞
著家屬訛稱被捕人入院

針對涉案的兩宗盜竊案,其中一案被捕人士於百佳盜竊。被告問百佳職員可否庭外和解,隨後又要求職員到警署取賠償金,但職員表示要交予百佳保安部處理。

百佳保安部向警方查詢時,被告聲稱已對被捕人進行警司警誠,其家屬願賠償 1,824 元;但另一保安主任指,其公司不會因收到賠償而不作追究。另一方面,被告亦致電被捕人的兒子,聲稱百佳願意和解,著對方準備賠償金,又著他向其他警員訛稱他母親入住葵涌醫院。

根據被告撰寫的紀錄,他聲稱被捕人因留醫而未到警署報到,又在調查報告聲稱百佳不再追究,職員曾錄取不追究供詞,實為他偽造的供詞。被告建議終止調查案件,最終獲上司接納。

在另一宗盜竊案中,報案人網上買口罩後沒有收到貨物,於是報案。而被告的調查報告聲稱,因事主已收到口罩,所以銷案,並錄取不追究供詞,亦為偽造供詞。

案情:上司知百佳不會和解 揭發警員犯案

及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被告的上司收到調查隊提供的案件檔案,發現百佳的職員表示不追究盜竊案,又建議終止調查。但上司檢查時發現,其中一份證人供詞不翼而飛,而且根據一貫做法,百佳即使收到賠償,也不會不追究案件,遂展開調查,從而揭發警員犯案。

被告胡兆俊於 4 天後被捕。被告上司確認,如果知道這些供詞屬偽造,並不會同意被告的建議。

被告胡兆俊(26 歲),沒有報稱職業,被控 7 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之間,身為警員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該公職時,與 7 宗案件,包括兩宗盜竊、4 宗襲擊及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警方回覆查詢時,表示被告已被停職。

DCCC10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