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EOD警司:明愛醫院裝置可能為爆燃 羅湖站兩裝置爆破可能性極少

反恐第二案|EOD警司:明愛醫院裝置可能為爆燃 羅湖站兩裝置爆破可能性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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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警員庭上才提出
第五被告在羅湖站等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員溫文鏡,開始接受辯方盤問。他早前供稱觀看所有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後,在大角咀宏創方、上水站、羅湖站、美荷樓等地的片段認出第五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時指出,溫在 2024 年 3 月 26 日撰寫一份口供,交代其調查結果,指已看畢所有相關閉路電視,惟當中只提及楊怡斯在宏創方、油麗邨及九巴 673 線出現,並未提及楊在旺角一間餐廳、上水站、羅湖站、美荷樓等地出現,這些證供是溫在庭上才首次提出。

溫文鏡同意,但補充「我口供唔係一問一答嘅方式嚟作答嘅,係主控向我發問嘅時候,我向佢指出我見到嘅嘢」。

警員重申看片認出被告

辯方質疑,溫之所以在庭上指出楊在閉路電視片段出現,是因為主控向他發問時,表明現在是處理有關楊的案情,「所以無論佢喺你面前播乜嘢片,你都知道、你要講到,佢係要你確認佢係楊怡斯」。

溫文鏡一概否認,重申看過所有閉路電視片段,認出該人是楊怡斯,「並非主控話畀我聽我要認出佢」。

辯方續指,在口供中溫亦不曾提及以步姿認出楊。溫同意,「但係我都可以向法庭指出我見到嘅嘢」,又強調在錄口供時「都冇人問過我楊怡斯點樣行」。

辯方指溫之所以沒記錄,是「因為你喺法庭上加鹽加醋,你要加強自己嘅可信性,作嘢」。溫一概否認,但同意辯方所指,他沒見過現實中楊怡斯怎樣步行,單憑閉路電視的畫面觀察。

庭上放大畫面
辯方要求警指認看見紙鶴之處

控方指,各被告打算在未發生的將軍澳爆炸案中使用紙鶴,而「叉雞飯」曾在 Telegram 提及可以提供紙鶴。溫在 2020 年 3 月 6 日美荷樓一帶的閉路電視,認出楊怡斯手持一袋紙鶴。

辯方請溫在庭上指出,片段中看到楊手持紙袋有放紙鶴之處,庭上將畫面放大 3 倍後,溫指看到有黃色及橙紅色的紙鶴,又指自己工作時用的屏幕畫面較清晰。

辯方質疑,溫的口供不曾提及這些紙鶴,是因為他根本沒有看到,僅聽從上級的命令,訛稱自己見到,以便將楊與 Telegram 群組裡的「叉雞飯」串連。溫一概不同意。

警員認供詞出錯 稱或因「搬字過紙」

辯方又引述溫的口供提到:「本人根據楊怡斯被捕後拍攝的相片及錄影會面紀錄,與吳子樂在宏創方及啟德花園的閉路電視進行比對,本人確信宏創方和啟德花園閉路電視出現的男子,就是吳子樂。」

溫庭上解釋,他的原意是指將楊的照片及錄影會面紀錄,與楊在住所及九巴上的片段作比對,確認楊在宏創方出入。他承認出錯,指可能誤將辨認第三被告吳子樂證供的格式「搬字過紙」,「我承認我可以做得更好嘅」。

辯方質疑,溫之所以出錯,是因為他根本不在乎辨認楊的紀錄是否準確,「總之你喺庭上你認出佢,再畀啲理由,就得喇」。溫一概否認。

EOD 警司報告:
明愛爆炸案是由土製炸彈引起

控方傳召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分作供。

控方讀出盧秉善就 2020 年 1 月 27 日明愛醫院爆炸案的報告。盧秉善指當天凌晨到場後,觀察急症室男廁廁格內有破裂玻璃樽,樽內裝有一些疑似爆炸品,馬桶旁的喉管破碎,他起初以為是由爆炸造成,調查後相信是熱力造成。

盧秉善即時測試樽內重約 827 克爆炸品,出現爆燃炸藥的反應,散發出甜味,相信是糖和硝酸鉀燃爆的反應。證物交予政府化驗師檢驗後,證實含有硝酸鉀和還原糖。

報告認為,明愛醫院爆炸案是由一個土製炸彈引起,內有約 500 至 1000 克的硝酸鉀燃爆炸藥,裝著炸藥的瓶子有三分之一完好無損,現場亦起出電路系統,部分電池和電線被損毀,無證據顯示使用任何市售煙火裝置,亦沒有發生大型爆炸,因此馬桶、瓷磚都沒有受損。

報告:裝置更有可能為爆燃而設

報告續指,此類硝酸鉀燃爆炸藥被點燃後,會猛烈產生能量,導致玻璃瓶爆裂,除非在密閉環境下引爆,否則不會大爆炸,裝置上亦沒有蓋子用作密封炸藥。

盧秉善應控方要求補充一份報告,指該裝置可稱為土製燃燒裝置,它在案發時曾經運作,沒有爆炸但有猛烈燃燒反應,導致喉管破裂,沒有導致大火。

裝置「沒有任何刻意密封的意圖,更有可能為造成爆燃而設」,而非爆炸用途,但仍有能力導致他人死亡、造成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燃燒溫度可達 1200 度,燃燒數分鐘,足以燃點附近的易燃物品,在廁所運作時,破壞力會因環境屬非易燃性質及有水排出而減低。

控方:玻璃瓶膠帶可能用作密封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指出,爆燃裝置的玻璃瓶上,貼上 10 條膠帶,其中一個作用可能是密封玻璃瓶。盧秉善同意「是其中一個可能性」,但另一可能性是用來黏住一些物品,他另確認,膠帶是圍在瓶邊,而非黏著瓶口。

控方展示在次被告李嘉濱的電話內擷取的一張相片,顯示一個由黑色膠帶綑綁的物件,黏在馬桶旁邊。

盧秉善供稱,「如果我在處理爆炸品時看到這個,我會形容它是一個簡易爆炸裝置」,而在相片中,他可以看到物件的頂部有一些電線,整個物件由黑色膠帶綑綁,有可能封住了玻璃瓶的瓶口。

控方又詢問,若裝置並非放在廁所,附近沒有水排出,會如何影響其威力?盧秉善解釋,水不能撲滅炸藥的火,但會令玻璃瓶降溫收縮,容易爆裂,因此在現場找到玻璃碎片。

報告:在羅湖站檢獲
兩個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

庭上讀出另一份有關 2020 年 2 月 2 日羅湖站爆炸案的報告。盧秉善指在下午 4 時 20 分到場後,檢查兩個爆炸裝置,其中一個未引爆的裝置,用玻璃瓶裝著 1000 克混合硝酸鉀、硫磺和鋁粉的灰色粉末,屬於爆燃炸藥,燃點後不均勻地爆燃。裝置亦附有電路板、電話卡、電池、電子火柴和爆竹,是個完整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

盧秉善分析,裝置使用的爆燃炸藥與商用爆竹的成分相似,但硫磺混合不勻,在商業產品之中很罕見;又指炸藥單靠電火柴很難點燃,因此插入爆竹確保能夠運作,而裝置在密封的情況下才能引爆。

另一組裝置已被燃爆而非引爆,燒焦的電池落在裝置兩米外的地上,與上述未引爆的裝置有相似的組件,很可能採用相同設計,可能造成的玻壞一致。

報告:兩裝置「造成爆破的可能極少」

盧秉善又認為,兩個裝置「有潛在的爆炸可能性」,但並不符合嚴格的製造標準,可能不會爆炸,要視乎使用原材料的質素、濕度、製作過程等,加上瓶蓋是塑膠製,不可能造成妥善密封空間,裝置實際的火力及溫度,「造成爆破的可能極少」。

報告續指,兩個裝置若一同引爆,裝置引爆後容器的碎片可以落在 20 至 25 米以外,可造成「無差別的效果」,「若可以發動,足以造成多人傷亡、財物損害的爆炸」,亦能透過高溫、爆破及爆炸效果,導致他人死亡,足以點燃周圍的易燃物品,造成重大物質損害;單憑爆裂造成重大物質損害的可能性則不大。

審訊周四續,盧秉善將繼續作供。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