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沒申報早年與嫂共持物業遭收公屋 妻提司法覆核 指沒實益、批沒考慮認知障礙

夫沒申報早年與嫂共持物業遭收公屋 妻提司法覆核 指沒實益、批沒考慮認知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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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丈夫 80 至90 年代
曾經與嫂嫂共持物業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蔡明珠,無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是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房屋)。

入稟狀指,現年 64 歲的蔡明珠為泰國華僑,其丈夫曾滿,現年 71 歲,於 1976 年來港投靠胞兄,暫住胞兄夫婦的旺角單位。蔡於 1986 年在泰國認識丈夫,翌年結婚後誕下兩子一女。丈夫曾任機場搬運、製衣業、車胎回收等,後因工傷停工。

蔡指,丈夫在八十年代初搬離胞兄住所,遷往圓洲角臨時房屋區。1991 年,一家五口透過「臨屋居民調遷公屋計劃」,獲編配沙田廣源邨一單位。至 2016 年,女兒遷出、從戶籍除名。

蔡指,「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於 2024 年 9 月發現,丈夫在 1984 年至 1998 年,與嫂嫂各持有一個九龍住宅單位的一半業權。丈夫翌月收到房委會致電,要求交還公屋。

入稟狀:女兒提上訴
指父親借錢予二伯買樓

她指,丈夫患有認知障礙症,未能理解房委會指控、理據,亦未能將事件的來龍去脈告知家人。女兒遂於同年 10 月以書面方式通知房委會,指所有家庭成員不知道事件,請求房委會延遲發出「遷出通知書」。

蔡指,房委會仍於 10 月 31 日向丈夫發出「終止租約通知」、「遷出通知書」,指丈夫沒有申報所擁有住宅物業,作出虛假陳述,將於 11 月 30 日終止租約。房委會另回信指,「就貴戶家庭成員的情緒問題,可盡快尋求專業人士(即社署)協助」。

入稟狀指,女兒於 11 月以父親名義,就「遷出通知書」提上訴,提到父親從未擁有旺角單位的實際權益,指該單位由二伯一家擁有、居住,當時二伯育有 4 名子女,單靠二伯一人收入支撐、生活拮据,有時要向父親借錢。

上訴通知書指,該單位業主於 1984 年急於出售單位,打算以「大幅加租」方式逼走二伯一家,二伯遂提出低於市價購買單位,獲業主同意。由於當時二伯任職散工,無法向銀行申請按揭,須支付全數,父親「兄弟情深」借出 11 萬元畢生積蓄。

上訴通知書續指,二伯主動向父親提出,由他與二伯娘共同持有物業,以作為還款的承諾。二伯還清款項後,父親就被除名,該單位從 1998 年起,由二伯、二伯娘持有。

上訴通知書提到,父親沒就持有單位一事獲得利益,他只是「代持人」,真誠相信自己如實申報。其他家庭成員對父親代持單位一事不知情,因當時父親仍未認識母親,他亦沒向母親提及此事。

入稟狀:兩委員認為維持原來決定

入稟狀指,個案於 2025 年 2 月進行上訴聆訊,上訴委員會 3 月裁決時提到男住戶的情況,包括兩夫婦年過 60 歲、他有認知障礙、長期病患及行動不便;如他被收回單位,他本人或子女須花費 30 萬元積蓄搬屋,對生活構成很大負擔。

其中一位委員考慮男住戶年紀、健康狀況,認為他對公屋單位有殷切需求,傾向取消「遷出通知書」;餘下兩人則指,男住戶確實沒有就擁有物業如實申報,考慮所有理據、家庭成員經濟狀況後,認為沒有充分理由行使酌情權,維持原來決定。

入稟狀:丈夫將失自理能力

申請人在入稟狀指出,申請公屋的限制屬違憲,侵犯其假定無罪的憲法權利,認為日後不能獲分配優於原本單位的限制屬「終生懲罰」。即使申請公屋限制,沒有侵犯其假定無罪的憲法權利,亦是侵犯憲法保障的住屋權。

蔡認為,房委會拘束其酌情權,沒就每個個案作出事實裁斷,包括蔡在丈夫持物業時未相識、兩名兒子在父親持物業時非常年幼、甚至未出生,不能或不會詢問長輩資產。

另外,蔡指上訴委員會對房屋政策有誤解,沒合理和充分地考慮丈夫的具體、特殊情況,包括丈夫在胞兄購入單位後,沒在該單位居住;雖然丈夫行動自如,但智力退化至 3 至 4 歲兒童水平,短期內將喪失自理能力,房委會仍要求他在短時間內遷出單位。

加上,蔡和子女作為丈夫的照顧者,不但需要重新尋找、適應新的居住單位,還要承受巨大壓力,質疑上訴委員會要求他們短時間內遷出,與政府支持照顧者的理念背道而馳。

蔡希望,法庭撤銷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的決定、上訴委員會決定,將案件發還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並根據法院裁決作出決定,以及聲明申請公屋的限制是違憲。

HCAL120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