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死因研訊 警稱壓在地上、上手銬是最低武力 家屬方兩問是否羞恥 

的士司機陳輝旺死因研訊|警稱壓在地上、上手銬是最低武力 家屬方兩度問是否羞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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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曾拒答有否拳打死者
今回應為按住腿部

西隧行政大樓外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 10 時 23 分,陳輝旺已被送上警車,馬振康棄置已戴上的手套,並衝上車。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蘇朗年指,馬正在拳打陳。馬否認,稱「好明顯唔係」。蘇朗年續指,第一次死因研訊庭上,馬拒絕作答同一問題。馬解釋,當時其法律代表於庭上給予警告,自己並不理解警告的性質為何、會否影響他人,所以選擇不作答。他又表示,現認為當時應作答,亦已理解警告性質。

蘇朗年稱,聽到律師警告後,馬得知回答可能會招來刑事責任,便選擇不作答。馬則解釋,陳在警車上扭動身體、踢腳,因此他上前按住、防止陳繼續踢腳,身體亦因陳踢腳的力度影響而前後移動。蘇朗年問及當時陳的位置,當時面朝天或朝地,馬指陳的頭部近車身右邊、腳近左邊,但無印象面朝何方。

蘇朗年再追問,馬稱自己當刻控制住陳的腳部,卻無印象面朝天或地?馬稱事隔多年,對細節並無印象。

警員馬振康。
警員稱上手銬及壓在地上
為當刻「最低程度武力」

蘇朗年引述上周五,馬於庭上供稱,警員將陳推向兩個工程車之間,是基於安全理由。蘇朗年指出,當時陳未被拘捕,警員欠缺法律基礎去限制陳的行動,又問警員有否向陳指出,他正被合理懷疑。

馬指,他認為進行調查亦有某程度限制陳行動的基礎,又稱相信自己曾告知過陳。馬其後在工程車位置進行拘捕,馬供稱,陳正往的士方向走,因此未有進行口頭警誡而是直接宣佈拘捕。馬續指,陳隨即想離開及展現抗拒行為,於是將陳壓在地上並鎖上手銬,為當時當地能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蘇朗年指出,從陳的散銀及眼鏡散落地上、背心打開可見,拘捕過程「頗為暴力」。馬回應指,「相信同佢眼鏡鬆緊、散銀擺邊有關、啲嘢容唔容易跌出(有關),同我使用武力嘅程度冇關,當時當地㩒佢落地、使用手銬係最低程度武力」。

蘇朗年問,在調查糾紛期間,有沒有就陳「拳打乘客」的指控告知陳,並向他確認?馬表示沒有。馬又指,當時並沒有詢問陳車費詳情,因處理的不是乘客不付款,而是一宗男乘客被司機打的襲擊致有人受傷案。蘇朗年指出,車資為司機報案原因,卻不被調查,警察未有就他最關注的問題進行調查,陳有不滿並不意外。馬回應指,調查期間陳並不合作,常提出要警察詢問日籍乘客。

警員稱當時死者正激烈反抗
只能將其固定

庭上續播放西隧行政大樓外閉路電視片段。10 時 21 分的畫面顯示,馬將被扣上手銬的陳推上警車,惟陳的手甩動。馬供稱,當時計劃為將陳固定及將其拉近警車。蘇朗年指出,馬沒有和其他警員溝通、亦沒有計劃拉近後,要如何將陳帶上警車。馬同意,指當時評估情況,陳作出激烈反抗、情況太急,他能做到的就是將陳固定,「如果有個掣可以㩒停(時間),我都會咁做」,惟當時情況不能像畫面一樣暫停,而固定期間警員林偉榮亦已前來協助,數秒後便將陳抬上警車。

蘇朗年引述《警察通例》第十七段,指被約束的人應該在後座綁上安全帶運送,為何當時沒有這樣做?馬解釋,衝鋒車的後座為第三排,車尾並沒有座位,當時亦擺滿裝備。

家屬方問警有否感羞恥

蘇朗年總結,馬是因為對陳不跟從自己指示而憤怒,並讓怒火主導行為,馬不同意。蘇朗年續問,作為一名 28 歲警員,如此處理一個 65 歲老人家,不覺羞恥?馬重申,當時使用的為最低程度且有必要的武力。蘇朗年再問,現在對自己的行為及所造成的結果,不感羞恥?馬稱沒有。

警務處代表:警察實務工作
未必能「跟足培訓情況」

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大律師倫德亮,引述馬於上周的供詞,指陳當時反抗行為屬「頑強性抵抗」,搬離該類被捕人士上車會運用其常識和經驗。倫問,該常識是否為警務工作中累積的常識?馬同意。

倫引用警察程序手冊第 29 章「武力與槍械使用」,稱面對頑強對抗的拘捕人,建議使用「胡椒噴劑」、「強硬徒手壓制」,包括前踢、直臂壓倒等方式。馬回應指,當時並無使用上述方法。倫指出,警察實務工作「千變萬化」,因此未必可以「跟足培訓情況」,需要應用警務常識?馬同意。

倫德亮又於庭上,展示衝鋒車車廂內圖片,問及羈留人士慣常的座位安排。馬指出,通常會安排第三排中其中一個座位,而當時該衝鋒車車尾放滿裝備,亦不配備安全帶,因此從未安排羈留人士坐在車尾。

陳清醒到達醫院
警員沒懷疑陳頸部受傷 

因馬發現陳前額有新傷勢,陳被救護車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由馬及另一警員、及兩名救護員陪同。馬稱有印象,陳提到因被手銬扣住而感不適,因此陳在救護員協助下趴在床上,亦記得陳在車上清醒、向救護員交代病歷。至於醫院報告指出,陳送院時鼻孔流血,馬稱當時沒有留意到。

拘留人士到達醫院後,需填寫「香港警務處身體檢查表格」。馬解釋,該表格是為取得該名人士同意,將傷勢資料提交至警務處。他稱,陪同陳的警務人員需完成該表格,但不記得當時是由他還是另一警員填寫。代表警員林偉榮的郭棟明律師問及,表格是否需填寫陳在拘留時受過的傷?馬表示不需要。

代表警長羅偉民的大律師吳美華問及,現場在警車內,是否有看到警員林偉榮「箍頸」,馬稱當時並無看到。吳緊接追問,當時有否懷疑過陳的頸部受傷?馬稱沒有。吳又關注,即使傷者無表面傷痕,能否歸類為普通襲擊罪。馬同意。

警員馬振康代表、大律師鄭淑儀關注,到達事發現場十分鐘後,有沒有機會與陳「一問一答」,問問題時得到他的完整答案?馬稱很困難。

馬供稱,將陳抬上警車後,警方需要找尋的士車匙將的士駛走。過程中警長與陳溝通,期望陳能找到他人,或由警務人員為他駛走車輛,但不果。最後的士由拖車帶離西隧。

死者先報案、後成為被捕人

庭上傳召警長羅偉民作供。他於1989 年加入警隊、2008 年晉升警長,事發當日為接報前往西隧口的西九龍衝鋒第二隊主管。他供稱,到達現場後,看到的士司機、日籍乘客夫婦及西隧職員,亦得知報案人為陳。現場警員分別向陳輝旺及日籍乘客進行調查,又透過西隧職員匯報得知,收費亭職員目睹司機與乘客「攬埋一齊倒地」。

警長羅偉民(左)

羅稱,陳當時只向警員稱乘客夫婦「唔畀錢搭車」,沒有表示被乘客打。研訊主任問羅,陳從報案人變成被告的基礎是甚麼?羅解釋,是基於日籍乘客口供、西隧職員口供稱收費亭有糾紛、目測陳身上傷勢並非由毆打造成,因此指派警員馬振康拘捕陳。研訊周二續。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亦有大律師代表。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則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